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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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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 防 突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3年 目 录 丰源煤矿防突组织管理制度.......................................2 丰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4 丰源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10 第二章 一般规定..............................................11 第三章 瓦斯抽采责任制........................................13 第四章 瓦斯抽采方法..........................................14 第五章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15 第六章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管理..................................17 第七章 瓦斯抽采工程验收制度..................................24 第八章 技术资料管理..........................................24 丰源煤矿“先探后掘”管理制度..................................25 丰源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制度..................................28 丰源煤矿抽放钻孔施工、验收管理制度............................40 丰源煤矿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制度............................44 丰源煤矿 反向风门管理制度.....................................45 丰源煤矿避难所管理制度........................................46 丰源煤矿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47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4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9 丰源煤矿防突组织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二十四字”方针,切实加强我矿现场防突管理工作,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防突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和现场防突钻探队、瓦斯抽采队及钻孔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防突管理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 章洪光 副组长: 李东兴 张 军 成 员: 王建军 蔡兴海 周嗣武 朱镇江 周启方 徐 华 祖章宁 刘 刚 防突队: 队 长: 陈光贤 队 员: 王加友 颜亨文 徐朝义 杨大勇 徐新军 卢 祥 吴端志 陈友胜 瓦斯抽采队: 队 长: 马真光 队 员: 张顺林 王井刚 张永菊 杜安群 吴三兰 李贵飞 古庆书 周海全 段辉兰 钻孔队: 队 长:杨和平 队 员:朱贤举 周军明 邓光伦 邓忠义 邓忠贤 徐庭军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张军负责日常工作。 各岗位职责: 组长职责:指导全矿防治突出措施的审核与实施,全面管理防治突出工作,协调解决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副组长职责:负责防突措施的编制及技术指导,预测瓦斯地质报告,指导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进行。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协助组长与副组长完成防突措施的编制与实施落实。对防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提供煤层瓦斯地质资料,预测报告及断层与煤层产状。负责掌握协调平衡防突各程序的落实。安排落实机电设备安装、防爆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防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 防突队长职责:全面管理好瓦斯抽放工作。熟悉井下抽放管路系统,掌握了解各抽放地点的抽放情况。调节好重点头面与其它抽放地点的抽放关系,做到突出重点,抓住一般。 防突队员职责:负责现场各种瓦斯管路整改和维护。提供管路安装所需的弯头数量及支管距离和数量。对抽放钻孔,连接钻孔的管路系统经常派人维护堵漏。做好钻孔测压和抽放测流工作。 抽采队长职责:按矿上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有关的打钻工作。熟悉打钻的钻孔布置兑现情况,对各打钻地点进行钻开工之前的运输线路、水、电、管、线、现场环境条件进行了解,然后作好打钻前所有准备工作。组织专人对钻机进行检修维护,备用好零配件,确保钻机随时处予完好状态。 抽采队员职责:根据矿上的要求,严格对钻孔进尺、封孔、连管质量进行施工,完毕后进行考核抽查,并按照处罚制度进行处理。打钻过程中出现事故或钻进不正常时立即汇报进行处理。必须保证所有打钻地点的现场安全,经常对打钻地点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打钻人员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施工作业。要定期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打钻技术水平。对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钻场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或拒绝进钻施工。 钻孔队长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安排的防突隐患排查。做好防突考察,坚先抽后采,先抽后掘原则。掌握防突知识,贯彻落实执行防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防突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矿有关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搞好防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防突打钻、封孔及抽放等防突效果全面负责。 钻孔队员职责:对配备齐全的钻孔设备和设施要能熟练操作。严格按要求对抽放、防突等钻孔进行验收。钻孔施工必须做到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井下每个工作面或巷道编制的专项防突措施和防突作业规程等安全措施要认真学习。必须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监测瓦斯涌出情况,如果发现突出预兆危急情况,应撤出井下受威胁人员。 丰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的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的规定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条 按《防突规定》要求编制“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经矿有关部门审批(石门揭煤必须报公司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三条 开采过程中,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门防突施工队伍。 第四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口器,熟悉突出预兆和避灾路线等。 第五条 在采掘过程中,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派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检员必须先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然后再报告矿调度室。 第六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在每个采掘工作面中,放炮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其充填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煤层群中开采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第八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由矿生产技术科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告、绘制图纸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保护层的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这两个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第十条 开采保护层时,具有瓦斯抽放系统的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三条 矿生产技术科,通防科科,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收集有关防突的参数,进行整理、分析,并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必须坚持“开采保护层和先抽后采(掘)”的原则。 第十五条 要坚持按层序开采,避免留煤柱造成应力集中,给突出煤层造成隐患。 第十六条 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抽放方法时,其预抽时间不低于一个月,且抽放范围必须超前掘进工作面迎头100m以上; 第十七条 采用本煤层钻孔抽放方法时,抽放率必须大于30%,单孔抽放浓度降到10%以下,且抽放范围必须超前掘进头工作面足够的距离并确保每次循环后掘进工作面距抽放最短孔有5m以上的超前距离。 第十八条 所有突出煤层掘进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防突措施在开工之前10天内必须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第十九条 掘进过程中凡出现炮后瓦斯T2超过2.0%、K1值超过0.4ml/g、min1/2钻屑量超过6kg/m、打钻有喷孔、顶钻、夹钻、煤层(软分层)突然变化及遇地质构造现象之一者,都视为有突出危险,要采取长孔或短孔抽放消突措施,经效果检验和验证孔验证确认无突出危险后,同意后才可开工。 第二十条 在进行预测预报或防突效果检验后,所有指标都不超时,还必须在远离措施孔、验证孔的软煤分层中打一个巷道前方深度超过措施孔10m的验证孔,验证消突措施是否有效,在打验证孔的过程中,是否有喷孔、顶钻、夹钻现象。若有上述现象则必须再打抽放孔进行抽放,再经验证直到符合要求方可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掘进、石门揭煤工作面无专用回风系统,或回风系统不畅通,回风断面达不到原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时,必须停止掘进。 第二十二条 我矿所有煤层必须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所有石门揭穿煤层,都要采取防突措施。沿其他煤层掘进,在采掘要开展防突预测预报考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石门两侧未保护的区域开掘煤巷之前,必须先施工顶(底)板瓦斯抽放巷;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要尽量采取沿空运巷的办法掘进或直接采用原空留巷。否则同样要采取抽放消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时原则上不准上山掘进,否则,放炮时必须撤出地面放炮,并采用深度不大于1.8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十五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必须设在地面井口侧20米外;当巷道开口距迎头500m以上掘进时,必须设置避难硐室时,避难硐室距迎头的距离必须大于300m(避难硐室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第102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提高对“防突”管理工作的认识,要高度认识到“突出”事故的危害性,在“防突”管理上必须做到有把握,留有余地。加强对职工及各级管理人员“防突”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防突”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没有保护层可开采时,在未保护区域掘进,必须采取顶、底板穿层钻孔区域预抽,其预抽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且预抽范围超前掘进工作面100m以上,钻孔终孔位置必须控制掘进工作面上帮15m、下帮15m范围以上;在局部煤柱应力区未开展区域性预抽范围内掘进时,必须在巷道迎头采取本煤层长钻孔抽放,孔深大于60m,钻孔数量以控制范围内消除突出危险为原则。平巷掘进时钻孔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必须留有30m的超前距离、上帮必须有15m,下帮必须有15m投影范围内的安全屏障。当上下山掘进时,钻孔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必须留有30m的超前距、左右帮各15m的安全屏障。预抽率必须大于30%,单孔抽放浓度必须降到10%以下。 第二十八条 在采取区域性预抽或本煤层长钻孔抽放后,方可进行效果检验。效果检验合格后,必须施工区域验证孔,验证孔不少于3个,每次验证孔必须控制巷道轮廓线外2-4m。在验证过程中,K1值及钻屑量不超,且无喷孔、顶钻、卡钻现象,允许进度以验证孔和抽放钻孔的最短孔为准。 第二十九条 当效果检验或施工验证孔过程中,若有喷孔、顶钻、夹钻、K1值及钻屑量超限现象之一时,必须进行短孔抽放,短孔的终孔位置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5m范围和前方留有5m超前距(以最短孔为准),直到完全消除突出危险。 第三十条 穿煤层巷道掘进,从巷道开口时就必须实施先探后掘,探孔数量至少2个,其中一个孔探工作面的正前方、另一个孔探巷道顶上部,该孔与巷道掘进方向的夹角不小于15度,探孔长度必须保证超前工作面10m(以探孔水平投影的最小距离为基点);当巷道工作面掘至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以前,必须在工作面前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前厚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即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3.0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加大法线距离;待预测若有突出预兆或突出危险,必须进行抽放。抽放时必须保证足够的预抽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抽放钻孔必须布置到工作面周界外5.0m的煤层内,抽放钻孔的直径为75~100mm,钻孔孔底间距2~3m,在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若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下,认为防突措施有效,否则必须继续抽放,直到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采用远距离爆破、震动爆破或煤体固化揭穿突出煤层。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突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震动爆破或煤体固化揭穿(开)煤层。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在距突出煤层的顶部法线距离10m,底部法线距离10m范围内掘进时,必须施工不少于2个以上的探孔进行先探后掘,以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地质构造带。 第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区域性预抽和本煤层预抽的力度。各矿要探索适合本矿回采工作面瓦斯治理的办法,确保回采时瓦斯不超限。回采工作面原则上不采取留管抽放方法治理瓦斯,如需采取留管抽放,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当回采工作面需要处理上隅角瓦斯或在改抽放管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处理时该采区范围内必须全部停电(局扇电源除外),除处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到地面。 第三十三条 必须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对放炮的相关规定。必须做到正向装药,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用胶布包严,严禁出现明接头,放炮母线接头距巷道周边的距离不小于0.5m。一旦发生放炮火源将追究生产(掘进)矿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加强供电及电器设备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电器设备严禁失爆,严禁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否则将追究机电矿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掘进巷道掘进前,必须对巷道周边关系进行作图分析,防止误穿老巷、采空区或应力集中区。 丰源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瓦斯抽采方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丰源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抽采制度”)。 第二条 制定抽采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采矿工程设计手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第三条 设立瓦斯抽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成 员:副总 通防科科长 安检科科长 技术科科长 机电科科长 各生产区长 在通防科设置瓦斯抽采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瓦斯抽采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等工作。 第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确认抽采达标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矿井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瓦斯排放量。 第五条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足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数检测人员及瓦斯抽采工等。 第六条 应建立瓦斯抽采人员岗位责任制、钻场及钻孔检查管理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瓦斯抽采工必须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确保抽采达标: ⒈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⒉ 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⒊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⒋ 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⒌ 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⒍ 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⒎ 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九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条 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掘、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第十一条 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顶(底)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⒈ 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⒉ 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⒊ 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十二条 通防科每周对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包括钻孔抽采管)的抽采参数进行一次全面测量。 第十三条 每天必须对钻场内瓦斯、温度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参数连同检查时间、检查人的姓名填写在钻场检查牌板上。 第十四条 每班必须有专人对整个抽采系统进行巡回维护检查和放水,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向本单位调度汇报,调度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 更改瓦斯抽采管路,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抽采泵一旦停止运行,泵站司机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和矿调度。相关调度立即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章 瓦斯抽采责任制 第十七条 矿长是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采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通防科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通防科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落实瓦斯抽采、推进瓦斯抽采达标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检科负责瓦斯抽采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科等其他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四章 瓦斯抽采方法 第二十三条 必须落实先抽后采或边采边抽工作。 按矿井瓦斯来源实施开采煤层瓦斯抽采、邻近层瓦斯抽采、采空区瓦斯抽采或围岩瓦斯抽采等抽采方法。 第二十四条 选择抽采方法时,应坚持安全、经济、合理、高效原则。 第二十五条 瓦斯抽采方法的选择 1.开采层抽采方法: (1)煤层透气性较好、容易抽放的煤层,宜采用本层预抽方法,可采用顺层或穿层布孔方式; (2)煤层透气性较差、采用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可利用先采分层的卸压作用抽采未采分层的瓦斯; (3)单一低透气性高瓦斯煤层,可选用密集钻孔、交叉钻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方法强化抽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严重煤层,应选择穿层网格布孔方式; (4)煤巷掘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煤层,采用先抽后掘的抽采方法。 2.邻近层抽采方法: (1)可采用从开采层回风巷、运输巷向邻近层打垂直或斜交穿层钻孔进行抽采; (2)当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时,可采用顶(底)板瓦斯巷道(高抽巷)抽采; (3)当邻近层或围岩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可在工作面回风侧沿开采层顶板布置迎面水平长钻孔(高位钻孔)抽放上邻近层瓦斯。 3.采空区抽采方法: (1)老采空区应选用全封闭式抽采方法; (2)现采空区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布置情况,采用顶(底)板钻孔法,有煤柱及无煤柱垂直及斜交钻孔法,埋管法等抽采方法,并应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浓度。 4.对瓦斯涌出来源多、分布范围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采用多种抽采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抽采方法。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第五章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经济技术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七条 新建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 第二十八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工作面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抽、掘、采”之间的关系,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二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 工作面概况:煤层的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⒉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⒊ 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及抽采工艺参数; ⒋ 抽采设备:抽采泵、管路系统、钻机、监测及安全装置; ⒌ 泵站建筑:泵站、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 ⒍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⒎ 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⒏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单、资金概算及其相应图纸。 第三十条 瓦斯抽采管路必须有专门的管路安装设计,并报总工程师审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 瓦斯抽采管路直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瓦斯抽采泵的能力相适应。抽采管路按经济流速5~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采管路的备用量可取10%的富裕系数; ⒉ 抽采管路应敷设在曲线段最少、距离最短的巷道中; ⒊ 抽采管路应敷设在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中,一般设在回风系统的巷道内。若设在轨道运输巷内,应将管路架设一定高度并加以固定及防护,防止机车或矿车掉道撞坏抽采管路; ⒋ 抽采管路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轨道井(上山、下山)中,特殊情况需布置在轨道井(上山、下山)中,必须制定防跑车撞坏管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⒌ 必须保证抽采管路安设路线(地点)的合理性,管路发生故障时,管内瓦斯严禁涌入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 ⒍ 瓦斯抽采管路布置应充分考虑到运输、安装、维修和日常检查的方便。 第六章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 1.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必须设有防雷电装置。其距主要建筑和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米,并采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及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及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站应采用双回供电线路。 6.泵房内要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并设有直通矿调度和通防科的电话。 7.瓦斯抽采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泵房内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值大于或等于0.5%。 8.抽采泵站必须有测量浓度、流量、负压及温度等仪器仪表。 9.抽采主管路必须安设瓦斯抽采参数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 10.抽采泵的吸气侧必须安设过滤装置,防止固体物进入泵体内。 11.采用干式抽采及有瓦斯抽采利用的抽采系统中,在吸气侧必须设防回火、防回气及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12. 每台抽采泵排气侧必须安设独立的排空管,其直径不得小于吸气侧的管径,高度超过泵房房顶5米以上。 抽采泵进气侧的主管路必须安设直径不小于200毫米的排空管,并用阀门控制。 排空管应在避雷器的保护范围内,且上空严禁有高压电缆或可能点燃瓦斯的其他物体。 13.泵站低位水池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4.泵站必须设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5.必须建立和完善抽采泵司机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 16.泵站司机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变化较大时,必须随时检查)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汇报通风调度和机电调度。 第三十二条 瓦斯抽采管路管理 一、地面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 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⒉ 抽采管路严禁与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和通讯电缆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⒊ 抽采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⒋ 通往井下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采取防雷(电)措施。 二、井下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 为了防止瓦斯抽采管路锈蚀,主、干铁质管路安装前应对管内外涂抹防腐剂。防腐材料可选用经过热处理的沥青、油漆等,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 ⒉ 安装管路时,应将管道敷设平直,坡度一致,尽量减少弯头,避免转急弯,管路转弯内角应大于130度; ⒊ 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必须分别布置在巷道两侧,且不得与开关、电器设备等带电物体接触; ⒋ 上下山、大巷、石门宜采用料石墩或架子进行垫高,管路与巷道底板的距离必须大于300毫米; 墩或架子间距一般不超过5米,管路与墩(或架子)接触处应进行固定,防止移动; ⒌在倾斜巷道中敷设抽采管路时,管路应设防滑卡,且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或其它支护材料上,确保管路安装牢固可靠; ⒍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瓦斯抽采留管进入回风巷前,须进行绝缘处理; ⒎在有机车或矿车运行的巷道内敷设瓦斯管路时,应将管路牢固地悬挂在专用支架上,且管路离地高度应大于1.8米(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留管除外),以便于行人和运输; ⒏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的安设位置及高度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不得影响打钻、行人和运输等工作; ⒐ 主管、干管、支管及钻孔联接管均应安设阀门及测试孔,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主干管路测试孔的前后端须留有5米以上的直线段,以消除涡流、紊流的影响; ⒑ 管路外边缘距巷道壁的距离须大于0.1米,以便于检查和维护; ⒒ 抽采钻场、管路纵向拐弯、低洼、外界环境温度突变处及一定长度的管路(一般为200~300米,最长不超过500米)应设置放水器;严禁出现管路积水或停泵放水现象; ⒓ 安设管路时,一般采用法兰盘或快速接头连接。采用法兰盘连接时,法兰盘中间应使用胶皮垫,且厚度不小于5mm,然后用螺丝加金属垫圈紧固,确保接头严密; ⒔ 管径要尽可能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严禁出现管路花接; ⒕ 新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检验(试气压力一般为0.5至1个大气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⒖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结束后,必须由矿调度组织安监、通风、生产、机电、运输等部门联合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采用钢丝绳吊挂抽采管路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 应根据抽采管路的管径、管材及重量等合理选用不同规格的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按《规程》的规定(安全系数不小于6)确定,并符合其它相关要求; ⒉ 钢丝绳的吊挂间距应不大于5米。在管路积水处、除渣器或阀门两端等特殊地段,应适当加大钢丝绳的吊挂密度; ⒊ 钢丝绳采用绳卡连接时,绳卡不得少于3个; ⒋ 钢丝绳与抽采管路及吊挂支撑点连接必须稳固可靠,且钢丝绳不得被其它物体强烈挤压或摩擦; ⒌ 吊挂抽采管路时,钢丝绳应吃劲,否则必须及时处理; ⒍ 吊挂抽采管路的钢丝绳应保证完好,断丝超过规定或锈蚀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四、采用新型材质的抽采管路时,应按其说明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五、对井口段的瓦斯抽采管路应按规定进行接地处理,防止产生静电。一是每条管道的两端必须安设辅助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欧姆;二是管道阀兰必须做良好的电器连接。 六、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瓦斯抽采管路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确保抽采管路的完好与安全。 七、瓦斯抽采管路维护 ⒈要加大瓦斯抽采管路的巡查力度,定期对抽采管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瓦斯抽采管路与巷道边缘的距离小于0.1米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抽采管路被巷道挤压、损坏; ⒉ 瓦斯抽采管路、阀兰与矿车(机车)外边缘的距离小于0.1米时,必须停止矿车(机车)运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矿车、机车挤压瓦斯抽采管路; ⒊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巷修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抽采管路保护措施,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位巷的管理 ⒈首采工作面应采取高位巷抽采措施。 ⒉高位巷与采煤工作面的相对位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切眼贯通。 ⒊高位巷应采取同一坡度施工,防范巷道积水,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⒋高位巷的主要密闭须设在围岩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密闭四周掏槽见硬邦、硬顶及硬底200毫米以上,墙体厚度大于800毫米。巷道是正坡的,必须设反水池。 ⒌高位巷的抽采管必须安设在密闭中上部,且伸入密闭墙内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顶(底)板瓦斯抽采巷的管理 ⒈ 无保护层开采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应优先选择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⒉ 顶(底)板瓦斯抽采巷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⒊ 顶(底)板瓦斯抽采巷的断面、支护形式、服务年限等应满足钻孔施工和瓦斯抽采需求。 第三十五条 钻场、钻孔管理 1.钻场应施工在围岩完整、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的地点。 2.钻场的断面必须满足钻孔施工及瓦斯抽采要求,其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 ⒊ 钻场、钻孔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⒋ 现场必须有施工牌板,内容应包括:钻孔倾角、方位角、孔径、孔深、间距、位置和注意事项等。 ⒌ 钻孔封孔长度:穿层钻孔不小于5米,本煤层钻孔不小于8米。 ⒍ 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5~10米位置,必须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或悬挂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仪。无一氧化碳检(监)测仪器,严禁施工,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⒎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时,必须使用风水切换装置,并在钻孔孔口位置使用喷雾或除尘装置。无水、风水切换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正常使用时,严禁施工,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⒑ 钻场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除检查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入内。 第三十六条 采空区留管抽采管理 ⒈ 采煤工作面原则上不得采取留管抽采方法治理瓦斯,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⒉ 留管三通必须一次安设齐全,严禁在回采过程中拆主管安设三通。 ⒊ 采用留管抽采的采煤工作面需将抽采管敷设到切眼上口,并经矿验收合格后,采煤工作面方可调试、回采。 ⒋ 留管抽放头需提前安设好,并采取防护措施,待其进入采空区以里5米后,方可与留管连通抽放。 5.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按规定检测抽采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瓦斯抽采工程验收制度 第三十七条 采用抽采方法治理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作面不得施工。 第三十八条 瓦斯抽采管路安设完毕后,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管径,阀门、三通、观测孔、放水器安设位置,管路吊挂等。 第三十九条 高位巷、顶(底)板抽采瓦斯巷及钻场施工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巷道断面、支护等(见丰源煤矿钻孔验收制度)。 第八章 技术资料管理 第四十条瓦斯抽采图纸须满足下列要求: ⒈ 瓦斯抽采系统图上必须有抽采瓦斯泵型号、电机功率,抽采管路长度、管径,阀门、观测孔及放水器安设位置,高位巷、底板抽采巷以及钻场钻孔等内容; ⒉ 瓦斯抽采泵站平面布置图应有管路、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排空管、高低位水池等,在图上还必须标明离主要建筑物和进风井口距离; ⒊ 抽采钻场、高位巷、底板瓦斯抽采巷布置图,本煤层钻孔布置平面图、穿层钻孔布置平剖面图; ⒋ 泵站供电系统图。 第四十一条 瓦斯抽采记录: ⒈ 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⒉ 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⒊ 泵站值班记录(含抽采泵开、停记录)。 第四十二条 瓦斯抽采报表: ⒈ 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⒉ 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第四十三条 瓦斯抽采台帐: ⒈ 抽采设备台帐; ⒉ 抽采工程台帐; ⒊ 抽采量台帐。 第四十四条 瓦斯抽采报告: ⒈ 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⒉ 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丰源煤矿“先探后掘”管理制度 为探清掘进工作面前方情况,防止误穿小窑、老巷、地质构造带、采空区,有效治理瓦斯,避免掘进工作面炮后瓦斯超限,确保掘进工作面得以安全、顺利掘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生产技术科采掘组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工程设计严禁施工。 2、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生产技术科地质组提交井巷工程预想剖面图(1:1000),并说明掘进巷道范围内预测瓦斯、水文地质及小窑、老巷等情况;无地质预想剖面的严禁施工。 3、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有专项先探后掘措施,把施工探测钻孔作为掘进工作的一道工序写,进行严格管理。 4、 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措施。 掘进工作面开掘前,首先施工探测钻孔,探明其前方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小窑、老巷、采空区、积水等情况后,方能掘进进尺。 第二条 职责 1、 矿长是先探后掘措施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先探后掘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2、总工程师对先探后掘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先探后掘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矿长是本单位先探后掘措施执行的直接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先探后掘措施。 4、各生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先探后掘措施的组织和落实。 5、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指导、检查矿井的先探后掘工程设计、措施等。 6、安检科负责先探后掘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先探后掘主体责任。 7、其他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探后掘工作负责。 第三条 技术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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