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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724.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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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y Part 5: Enterprise handling dangerous chemicals business 2017 - 12 - 26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5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4 3.4 特种设备 . 4 3.5 用电 . 4 3.6 消防 . 4 3.7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5 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5 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5 4 评定细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1 附录 E(规

3、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2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3 DB12/T 724.5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

4、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加油站; 第 4 部分:石油库; 第 5 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 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 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 部分:纺织企业; 本部分为DB12/T 724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

5、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璞、赵明、张杰、贾海江、高军、庞梦霞、王平霞、郭路莉。 DB12/T 724.5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带储存)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石油库、加油站、液体和固体分装、瓶装气体经营企业等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6、,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评定内容 3.1 基

7、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 3.1.2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a)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b) 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c) 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 d) 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e)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出入库管理制度; f) 危险化学品养护管理制度; g)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52017 2 h) 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管

8、理制度; i)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j)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k)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l)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1.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应至少配备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 3.1.4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企业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1.5 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3.1.6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对重大

9、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可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2)。 3.1.7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a)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 GB 18218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b)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 GB 18218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3.1.8 企业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

10、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3.1.9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1.10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1.11 企业不应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2 场所环境 3.2.1 企业的经营场所应便于疏散,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应符合 GB 18265 的规定。 3.2.2 甲、乙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3.2.3 甲类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3.2

11、.4 企业不应超规模、超范围、超品种、超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互忌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存。 3.2.5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应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2.6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零售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c) 零售业务不应经营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 d)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符合 GB 18265 的规定,且不应设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 e) 零售业务的店面不应存放危险化学品实物,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 f) 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 60 m; g) 零售业务的备货库房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

12、量应符合 GB 18265 的规定; 2) 河北地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DB12/T 724.52017 3 h)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安全器材; i)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 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方式进行储存。 3.2.7 建材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建材市场的危险化学品店面内不应存放危险化学品; b)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建材市场应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总使用面积应不大于 200 m2,每个经营单位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m2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3.2.8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

13、面积和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9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甲类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016 的规定; b) 乙、丙类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016 的规定; c)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5 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d) 危险化学品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0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b)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

14、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c) 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方向宜向上, 侧面泄压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d)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 m2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通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m2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通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2.11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应分区、分类、分

15、库贮存; b) 凡混存危险化学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 1m 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c)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4 的规定; d)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7915 的规定; e) 有毒化学品的储存 GB 17916 的规定; f)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 GB 15603 的规定。 3.2.12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3.2.1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

16、光和防雨措施。 3.2.14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门应根据化学品性质相应采取具有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不产生火花等功能的单一或复合材料制成,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2.15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不发生火花。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地面、踢脚应防腐。 3.2.16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下安全警示标志: a)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安全警示标志; DB12/T 724.52017 4 3.2.17 危险化学品罐区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17、的规定。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3.3.1.2 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应检维修计划需要拆除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3.1.3 设备设施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及浮毛。 3.3.2 专业设备要求 3.3.2.1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调节设备,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防爆空调。 3.3.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 3.3.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3.3.2.4 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

18、装置并与防爆型通风机联锁;储存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3.3.2.5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测。 3.3.2.6 装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选用防爆型。 3.3.2.7 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3.2.8 储存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及储存场所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且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 m。 3.3.2.9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3.2.10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设置的温度、液位、压力等参数控制的自动切断、转移、喷淋等联锁自动控

19、制装备应运转正常。 3.3.2.11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3.3.2.12 甲、乙类仓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和电散热器供暖。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3.5 用电 3.5.1 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3.5.2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措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3.6 消防 消防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

20、13/T 2510.2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的规定。 DB12/T 724.52017 5 3.7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7.1 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 3.7.2 储存有毒物品仓库,应

21、根据物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调温、中和、防渗漏、防护围堤等设备、设施。 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8.1 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3.8.2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留存记录。 3.8.3 企业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监督,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9.1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3.9.2 装卸、搬运危险品化学时应轻装、轻卸,不应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2、。 3.9.3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暂存在库房中。 3.9.4 毒害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应碰撞、倒置, 防止包装破损,毒害品外溢; b)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c) 作业中不应饮食、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 3.9.5 易燃易爆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b) 装卸易燃液体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穿防静电工作鞋; c)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

23、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d) 桶装危险化学品不应在地面滚动。 3.9.6 腐蚀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不应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b)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3.9.7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安全适宜的地方进行。 3.9.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作业应符合 AQ 3018 的规定。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

24、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6)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1 的规定。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2501.1的规定。 DB12/T 724.52017 6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4.11 操作人

25、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DB12/T 724.52017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1 2 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即为否决。 3.1.1 3 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3.1.1 4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

26、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1 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

27、等级。 未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即为否决。 3.1.6 6 甲、 乙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 构筑物内,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2.2 7 甲类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2.3 8 企业不应超规模、超范围、超品种、超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互忌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存。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2.4 9 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4 注:北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

28、条款为序号1、4、6、7、8和9;天津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4、6、8和9;河北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2、3、4、5、6、8和9。 DB12/T 724.52017 8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 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 430 分。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

29、生产责任制 30 3.1.1 1.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0 1)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扣3 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3 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 的,扣 2 分。 3.1.1 1.1.2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10 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扣3 分; 2)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的,

30、扣2 分; 3)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2 分; 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1 分;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1 分。 3.1.1 DB12/T 724.52017 9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5 1)未定期进行审核(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1.1 1.1.4 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5

31、 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3.1.1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0 3.1.1 1.2.1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至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 安

32、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 事件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30 30 1)每缺1项规章制度(如企业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扣5 分; 2) 每有一处规章制度内容不全, 或与实际不符的, 扣2 分。 3.1.1 3.1.2 DB12/T 724.52017 10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事件

33、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吊装、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j) 职业卫生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

34、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k)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 DB12/T 724.52017 11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l) 安全投入保障: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m) 应急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

35、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n)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涉及到的采购、运输、销售等环节)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如采购、销售人员职责范围) 及资格要求; 明确购销管理涉及的内容; o)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涉及到的采购、销售、出入库管理、运输等环节);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如采购、保管、运输及销售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购销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p)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管理; DB12/T 724.52017 12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

36、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q)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涉及到的采购、运输、入库、销售等环节) ;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如采购、 保管、 运输及销售等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经营手续环节交接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r)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出入库管理: 明确适用范围(涉及到的出入库、保管等各个环节)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如验收、保管、发货等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出入库管理、储存保管应涉及的内容

37、; s)危险化学品养护管理:明确适用范围(自有仓库和租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的养护管理环节) ;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如从事危险化学品养护活动的自有人员、委托单位的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养护管理涉及的内容; t)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的内容; u)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 DB12/T 724.52017 13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38、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的内容; v)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的内容; w)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明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x)安全风险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风险管理的内容及控制措施; y)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a 1.2.2 企业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

39、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 5 15 1)未明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2 分; 3)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相符的,1 处扣 1 分。 3.1.1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 5 15 1)未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署公布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3 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2分。 3.1.1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 5 5 10 未根据实际情况,定期

40、进行审核更新的(无更新记录视同 3.1.1 DB12/T 724.52017 14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并保存记录。 未开展),不得分。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年。 5 5 10 1)每缺一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的(如企业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执行记录),扣5 分; 2)每有一处执行记录档案记录不全,或存在伪造记录,或未保存 3 年的,扣 2 分。 3.1.1

41、 1.3 安全操作规程 30 3.1.1 1.3.1 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 15 15 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的,每处扣 3分。 3.1.1 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 5 10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每缺 1 项,扣 2 分; 2) 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每个扣1 分。 3.1.1 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

42、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 5 10 1)未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签署公布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现行有效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 3 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2 分。 3.1.1 1.3.4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5 5 10 1)未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无相关记录资料的,扣 2 分。 3.1.1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10 1.4.1 企业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 未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不得分。 3.1.1 DB12/T 7

43、24.52017 15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4.2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5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1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独立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4、,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应配备2人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0 1.5.1 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 1.5.2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5 1)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扣3分; 2)各

45、层级人员培训内容相同,无针对性的,扣3分; 3)培训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3分。 3.1.1 DB12/T 724.52017 16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等。 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 学时;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 、部门(车间) 、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

46、于24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 学时; c)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 学时; d)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8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4 学时。 10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取证或证书过期的,不得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3.1.1 1.5.4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47、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 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资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8 每有一个需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件过期视同无证),扣4 分。 3.1.1 1.5.5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4 每有一人相关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包括记录不完整、记录 3.1.1 DB12/T 724.52017 17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

48、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的),扣2 分。 1.5.6 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4 每有一人相关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包括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的),扣2 分。 3.1.1 1.5.7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 实习学生、 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未能提供培训记录的,视同未进行培训),不得分。 1.5.8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9、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10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评定要素不得分; 2)培训资料不全的,扣5 分。 3.1.1 1.6 应急预案 50 3.1.1 1.6.1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10 1.6.1.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1 1.6.2 应急预案 32 3.1.1 1.6.2.1 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 未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或为进行应急资源调查, 每

50、处扣2分。 3.1.1 DB12/T 724.52017 18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6.2.2 应根据本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综合应急预案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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