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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使公司机械设备基础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增强机电管理人员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电管理人员要紧紧围绕机械基础管理、外租机械设备控制与结算、总体机械设备费用控制、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用电安全等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械设备装备及采购程序
第四条 机械管理部要根据公司施工任务情况及公司的发展方向,摸清公司设备缺口情况,每年年底向公司提出下一年的装备规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据公司董事会审批意见,起草公司每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部、送公司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 本年度购置计划未能按年初下达的计划完成,机械管理部应相应作出机械设备购置调整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部。
第六条 各专业化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机械管理部申报专业化设备购置计划及购置说明。以便机械管理部上报公司董事会装备规划。
第七条 现场需要设备采购或自制设备时,须以书面报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机械管理部根据现场设备采购申请结合公司购置计划等综合情况,签署书面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条 机械管理部在公司主管领导签署同意采购后组织采购,在进行机械设备采购时,应遵循货比三家,系列装备的原则进行,大型机械设备选型购置前,应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对掌握的价格、质量、功能、服务等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九条 委托现场所进行的设备采购,应在机械管理部及公司领导书面批复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必须在公司机械管理部规定的价格、厂家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各专业化公司购置机械设备须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机械管理部报告包括购置原因、购置设备具体型号、拟购置厂家、厂家联系方式、拟购置价格等相关内容后,由机械管理部确认性价比及购置的必要性后,由机械管理部签署书面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得到批复后,方可由专业化公司自行采购。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固资管理:
机械设备的固资组建工作由机械管理部及财务部完成,但各机电室必须协助完成该项工作。
(1)委托工地进行采购的机械设备到达工地后,机电室应及时向机械管理部上报“新设备到达通知单(表1)一式二份、“新设备照片”、“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原件”、有关技术资料。
(2)机械管理部自行完成的机械设备采购,项目机械管理人员有责任协助机械管理部作好固资组建工作,除及时上交机械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原件外,还应提供机械设备照片。
第十二条 台帐管理:
(1)机械管理部应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和帐外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对由于特殊原因提前进行报废或处置的机械设备应有相应的文字根据,固定资产台帐以年报的形式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部。
(2)各机电室应建立详细的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并将内租机械设备管理台帐(表2)与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台帐(表3)分开。
(3)按公司规定各单位有权购置的小型机械设备,各机电室必须建立自购小型机械设台帐(表4)。
第十三条 各机电室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机械管理办法制定现场的机械、用电等的具体实施办法,办法的内容应包含: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机械使用费在作业层的分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运转记录情况、交接班制度情况、用电安全、电费分摊等,并将这些办法报机械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各机电室应定期上报主要非租赁中心带人机械设备(砼工厂、装载机等)运转报表(表12)。
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处置办法进行,必须坚持先付全款后提货的原则。机电室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机械设备的处置:
(1)由于运输、技术等原因确需就地处置的机械设备,在机械管理部的书面授权委托下,各机电室可进行处置,处置款由机械管理部做帐务处理后上缴公司财务,任何单位不得做支、挪作它用。
(2)各分公司(项目部)自行购置的小型机械设备,可在本单位报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处置,但应报机械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机械管理部每季发布一次机械信息简报,简报内容包括各分公司(项目部)外租大型机械设备情况、公司库存大型机械设备情况、市场租赁信息、机械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机械管理经验等。
第四章 机械设备配属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各施工项目部机电管理人员在进场后,应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情况,及时向机械管理部报现场所需设备书面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机械设备名称、型号、用途、大致进场时间及使用时间等。
第十七条 机械管理部应了解公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各项目申报的机械设备配属清单,结合公司现有机械设备总体情况,在坚持充分利用内部资源、盘活闲置资产的原则下,逐台答复现场所需机械设备的资源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购置、内租、外租、公司内部之间调配或提出优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机械调配
(1)从租赁中心调配设备时,调入方应与机械租赁中心办理一式两份交接记录(表5);
(2)项目之间进行机械设备调配时,应办理一式三份交接记录,项目部之间各留一份,报机械租赁中心一份,机械租赁中心以签字之日为准,调整项目部之间的机械收费;
(3)调入方在工地调配机械设备时,应确认机械设备状况,对不能正常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应及时通报机械管理部,机械管理部根据情况对机械设备是否进行部件损坏赔偿、丢失赔偿、现场维修等问题作出批示。调入、调出双方也可以通过洽谈解决维修、保养费用;
(4)在机械租赁中心调出的机械设备须保证机械设备状况良好,并出具明细的机械设备附件清单及附件价目表;
(5)机械设备退租时如果损坏或丢失部件,调出方应进行维修或购置,如需机械租赁中心代为维修或购置,调出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内部机械费用结算:
(1)各分公司(项目部)机电室应在每月10日前会同各部门财务、成本,对机械租赁中心所列转机械租赁费进行确认,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租赁中心反馈。
(2)由于机械设备故障原因需要租赁中心减免租赁费用,机电室应将问题及原因做详细说明,以文字形式传真到租赁中心,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对公司暂时不能满足的现场施工的机械设备,项目部可以对外租赁机械设备。但月租赁费超过3000元且,租赁期超过1个月的外租机械设备,需填写外租设备申请表(表6),上报机械管理部,进行合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机械管理部将组织合同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实行单台申报、单台评审、单台审批、单台回复制度,并对租赁价格、租赁时间等提出书面反馈批复意见后,租项目部方可按批准意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标准样式(另发)。合同签订后须在十日内将外租合同报公司机械管理部案。
第二十二条月租赁费未超过3000元的外租机械设备,在公司未有相应资源的情况下,可以由项目部自行对外租赁,租赁合同在签订后十天内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租赁费的结算
(1)机电室负责本项目部的外租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越过机电室对外进行外租机械费用结算。
(2)外租机械租赁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不得随意变动,特别应注意已经发生,但应扣除的费用,必须及时通知财务、成本部门进行扣除。如有变动应有相应的说明,并附相关人员的签认。
(3)外租机械租赁费结算程序:由调度签认外租机械工作完成任务单,机电室根据该任务单及合同计算租赁费,扣除已发生但不应该由我方承担的费用,将租赁费用结算单(表7)转成本、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现场外租机械实行每月报表制度,即各机电室负责本工地外租机械使用费情况的统计,在财务等部门的配合下定期将外租费用(表8)上报机械管理部,要求下月5日前报出。
第六章 办公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配属车辆,原则上实行人车终身制,机电室要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做定期检查,并将车辆使用情况定期上报机械管理部(表9)。
第二十六条 外部租赁办公用车,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租赁前必须向械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待机械管理部批复意见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并且要定期上报车辆使用情况(表9)。
第七章 机械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机电室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对本部门的机械安全使用情况,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对于发生的机械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表10)。
第二十八条 各机电室应协助安质部门作好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机械、用电安全管理,每年年底将本单位的机械安全情况上报机械管理部(表1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作详细说明的,以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公司机械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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