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答:1)A为货币出资,合法;B为实物出资,合法;C为知识产权出资,合法;D、E为劳务出资,不合法。(2)不能成立。因为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 王某为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五金交化产品答案: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即董
2、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因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A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王某以处分。某市一汽车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轿车1该合营协议存在下列问题:(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
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2)该合营协议中,“专利技术”作价70万元,占注册资本额的2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5的比例规定。(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的名义贷款(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4)财政局不能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5)协议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6)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适
4、用中国法律,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管辖。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缺少专利证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3不能先行返还外方出资。先行返还外方出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方式。合资经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1、某快餐店为促销答:(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
5、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用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2、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
6、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3、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
7、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1、1999年1月,H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向国土管理部门购(1)H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中关于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2)H公司已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其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合法。2、1995年6月,和顺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市国土局批准,从事“秀苑花园”商住楼,答(1)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违反其与华艺公司签订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在工程竣工
8、后未经华艺公司的同意,擅自将预售给华艺公司的房屋转售给信使公司,对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座层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信使公司,因为在房地产公司与华艺公司、信使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后一份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并且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表明信使公司是房屋的所有者。()对于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行为给华艺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责任形式包括:一是按照华艺公司的要求另行选择预售房屋(当然不能再是原预订的套)。二是退还华艺公司的预付款,并且依法计算预付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三是赔偿华艺公司不能按期入住的损失。1.2008年11月初,北京市某农具公司向某合作银行存款100万答:1.答:
9、银行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息。理由如下:(1)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平等、公平的原则。本案中的约定,使银行一方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因而是有悖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的。(2)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章“对存款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该章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自。”(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章“法律责任”第73条的规定,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之一。这里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合法的原因和理由。本案某合作银行拒绝支付本息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其理
10、由不能成立,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贷款风险,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求贷款当事人提供担保,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用客户在存款时要求其承诺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因而是不可取的。2.2008年12月9日,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河田分理处办了一张借记卡 问:银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银行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是何种法律责任? 请说明理由?2.答:韩某借记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与韩某的储蓄合同中存在
11、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韩某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按照韩某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韩某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其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商业银行设置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
12、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根据查明的事实,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窃取了韩某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借记卡账户内取走1.19万元。 上述事实,说明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柜员机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综上,韩某借记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是银行未能
13、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与韩某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储户缺乏专业知识,难以辨别、发现柜员机是否安装了非法装置,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河田分理处是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已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民事责任由其法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和河田分理处共同承担。法院遂判决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及河田分理处共同向韩某支付1.19万元。3.2006年10月20日原告王凤梅在淮阳县冯塘信用社办理了一活期存折,. 3.答:(1)王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存在真实的存
14、款关系。对于“王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法院对存单关系处理的原则及事实认定方面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单纠纷是指在储贷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存款人或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以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种种纠纷统称。由于该类纠纷的代表性和紧迫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存单纠纷的处理方法,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一般的存单纠纷,由法院对存单及存单项下存款关系的双重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判定金融机构和持单人何者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最后判决由金融机构按单付款息或驳回持单人的诉讼请求
15、。故在处理一般的存单纠纷时,遵循的是双重真实性原则。本案中,2007年4月3日王凤梅向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交付现金158000元,信用联合社为王凤梅出具了缴款收据,并将该款汇入了冯塘信用社,王凤梅将缴款收据交给了冯塘信用社,冯塘信用社凭缴款收据于2007年4月5日在王凤梅原持有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上记入存款158000元。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存折及在该存折上记入的158000元的存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2)冯塘信用社应当承担对王凤梅所持存单的兑付责任。对于“冯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兑付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存折的权利主体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的内容。根据最
16、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对于核心的举证责任问题,其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存在着极为普遍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前者主要在金融机构要求确认持有人所持存单等凭证无效、持有人所持存单在样式、印鉴等方面与真实凭证有所差别等情形下适用,后者则是适用于持有人持存单等真实凭证提出诉讼,金融机构否认双方存在存款关系时,金融机构需对双方不存在举证关系举证证明等情况。本案中,由于冯塘信用社否认王凤梅所持有的存单的真实性,根据存单纠纷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冯塘信用社就该主张举证证明;同时他还主张缴款单涉及的158000元款项是耿金昌挪用信用社资
17、金,在农信办审计组约束下收回的挪用款所开具,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审理过程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冯塘信用社应当承担对王凤梅所持存单的兑付责任。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答: (1)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为取得发行资格,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 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 250万股改为7 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此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发行的条件。(2)证券法第15条规
18、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如果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2.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电子)答: 2.(1)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海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计80%,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20%。但根据证券法第5
19、0条的规定,长虹电子要取得上市资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长虹电子不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如果长虹电子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以上即可。在本案中,长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额为35 000万元20%=7 000万元,若将长虹电子的股本总额改为42 000万元,按照证券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42 000万元10%4 200万元即满足了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长虹电子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便采取改写公司股本总额,使其超过4亿元而适用“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规定。
20、(2)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因此,本案中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而不能向中国证监会提出。2005年11月20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答:1.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2.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3.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4.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
21、承担票据上的责任。5.中国银行某分行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答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可向顶靓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3.顶靓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李某追索。4.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5.应当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1、张三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经过市场调查, 答案:1)法院判决预售给张三的房
22、屋所有权属于李四正确。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李四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4)李四与其妻子可以将该房屋折价分割,或者将该房屋拍卖、变卖,将取得的
23、价款予以分割。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2、 2008年4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答案:(1)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2)首先,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条款不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24、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其次,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3)D企业的保证期间从2008年6月25日开始。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D企业的第一个理由正确。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企业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25、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A企业有权要求以补偿金支付货款。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6)A企业应在对B企业提起诉讼的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对D企业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1、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1、此案商场要求食品公司在一周内回复,但食品公司在10天时才正式回复同意商场意见。可以看出,食品公司在承诺期限届满时并未作出承诺,要约自然失效。至
26、于在承诺期限届满后食品公司作出的承诺,应当视为食品公司对商场发出的新要约;三天后食品公司又在电传中提出的在去年基础上提价6%和对发货时间的意见,应当视为对其提出的要约的修改,是新的要约。商场接电传后,其回复的电传为“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没有对价格问题正式表态,应当视其承诺只对交货时间达成一致,而未对价格问题达成一致。由于双方已经在合同的标的、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故虽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双方在合同价格上的纠纷,应当按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价格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就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法院可以
27、按此进行处理。2、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2、(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法定解除则有法定情形,当事人的情况也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