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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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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的积极性,在电力施工生产做到奖罚分明,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部网省局《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施工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分公司、厂给予奖励。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分公司、厂,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根据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省局要求,公司从各基层单位工资总额中提取1%,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并负责考核,同时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 第四条 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为安全风险抵押奖、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奖;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事故单位及事故单位有关领导、事故责任者,公司有关领导及专业部门(人员)等。 第五条 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报告,坚持从严考核。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安全奖金外,视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加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奖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以各基层单位、处室为单位,按人员在安全施工中的不同职责、责任、岗位,交纳不同金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以年为期限。年内不发生抵押金规定事故,抵押金除全部返还,并按抵押金的20%至30%予以奖励。抵押期内如发生规定的事故,按规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抵押金,具体执行参照《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和安全教育激励机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 ⒈奖励条件 ⑴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⑵积极主动查找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各类重大事故,使国家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⑶对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救援和自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⒉奖励标准 ⑴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奖励3000—10000元。 ⑵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2000—6000元。 ⑶避免人身重伤、机械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奖励 1000—3000元。 ⑷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突出贡献事迹者奖励300—1000元。 ⒊呈报形式 各基层单位将应获奖励人员及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贡献人员,以书面形式形成事迹材料,上报公司专业部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安全管理目标奖 ⒈奖励条件 ⑴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生产、非生产)。 ⑵全年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⑶全年未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⑷安全施工局面稳定、未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跑线、倒杆塔等事故。 ⑸职工培训教育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隐患整改率达100% ⑹各项事故率不超出公司下达的指标。 ⒉奖励标准 ⑴对完成上述各项安全目标的分公司(项目部),由公司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 ⑵考核等级的划分及金额确定: 根据年度的施工任务,各单位所完成的任务产值情况,按《安全管理检查考核表》、《公司双文明考核》安全管理方面的分值与每次安全检查的掌握情况产生综合分值,共分为三个等级。 综合分在90分以上,人均奖励200元; 80分—89分,人均奖励150元; 70分—79分,人均奖励100元。 ⑶奖励金额的核算方式: 安全奖励金额=全年获取的综合分值所在等级的奖励金额×受奖人数,受奖人数以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数为准,综合分值70分以下不得奖。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劳动部门及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⒉扣除事故单位的全部承包兑现奖,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若发生重复死亡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⒊取消本单位及党、政、工领导年内所有评先资格。 ⒋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下岗。 ⑵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并罚款500—800元,下岗一年。 ⑶对事故单位领导和直接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安全管理不到位者予以免职。 ⑷对事故单位的其他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200—500元。 ⒌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 ⑴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主管处室人员各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三个月。 ⑵公司第一安全责任者,主管领导由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扣除事故单位年终承包兑现奖的50%,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300—1000元,下岗三个月。 ⒊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下岗学习一个月。 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 ⒌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 发生轻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根据事故情节性质扣除事故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2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⒊对其他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责任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非生产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 ⒉对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参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⒈对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⒉对酒后驾车者,吊销准驾证;酒后开车肇事者一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无省局准驾证驾车,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处理 ⒈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重伤、轻伤),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事故责任者罚赔伤者医疗费用额度的10%。 ⒉职工因违章作业死亡,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执行,不再承担死者家属提出的超出规定的其他要求。 ⒊职工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必须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加倍、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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