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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第十三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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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第十三讲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例22】甲事业单位有关短期借款业务如下:   (1)6月1日,甲单位自某银行贷款300000元,存入银行,合同规定9个月归还,年利率5.6%,利息每月支付一次。财会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短期借款                300000   (2)本月按规定以银行存款支付贷款利息。财会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本月贷款利息=300000×5.6%÷12=1400元     借:其他支出         1400       贷:银行存款                 1400   (3)9个月到期还本付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最后一个月利息时     借:其他支出         1400       贷:银行存款                 1400   偿还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如经营支出、其他支出),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营业税等属于价内税,应计入支出。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注: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作为负债核算。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如经营支出),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注:所得税未作为支出,而是作为结余分配的组成部分),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关科目(如在建工程、经营支出),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例23】甲事业单位取得非独立核算的旅馆经营收入10万元,营业税税率5%,有关应交营业税业务如下:   (1)计算出本月应缴营业税5000元。     借:经营支出                    5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10万*5%)              5000   (2)用银行存款缴纳应缴营业税税款5000元。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102 应缴国库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注: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如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及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上缴国库的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国库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二)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用人的总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例24】甲事业单位有关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如下:   (1)3月末,将应付工资进行分配。甲单位应发工资300000元,其中事业活动业务部门工资210000元,行政后勤部门工资60000元,经营人员工资30000元。财会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支出(21万+6万)              270000       经营支出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00   (2)下月初,甲单位发放工资。应发工资300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水电费8000元,房租5000元,社会保障费15000元,个人所得税6000元,扣借款9000元。财会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300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257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水电费                  8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房租                   5000         其他应付款——应付社会保障费                15000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6000         其他应收款                          9000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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