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参建人员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第二条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第三条 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第四条 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第五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
2、从事爆破作业;第六条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第七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第八条 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第九条 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 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
3、现场。第十一条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第十二条 爆破前必须公示当地政府通知周边群众,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第十三条 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第十四条 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第十五条 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
4、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第十六条 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第十七条 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第十八条 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第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工程建设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第二十二条 爆破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审,每次或一个较大的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总结;第二十三条 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