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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施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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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四川省雅安监狱 2013年3月18日 项目编号: HG20121123009 招标编号: YACY2013-02 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伍 国 忠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伍国忠、邹兴昌 招 标 人: 四川省雅安监狱(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雅安朝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F251009510 2013年3月18日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目 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72 第二卷 75 第六 章 图纸(另册) 75 第三卷 7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6 第四卷 9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已由名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名发改发[2012]9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省雅安监狱,建设资金来自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省雅安监狱。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名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名发改发[2012]9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20121123009)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雅安朝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名山县新民南路16号。 2.2 建设规模:指挥中心及民警会议室使用功能完善及二次装修工程;民警特殊业务用房、备勤楼、食堂功能完善和二次装修工程;罪犯习艺用房外墙面装饰装修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2.3计划工期: 90日历天(指挥中心及民警食堂要求60日历天完成)。 2.4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示的所有项目。 2.5 标段划分:本工程为一个施工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010年以来至少完成1个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3月25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3年3月29日23时59分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4月16日9时00分。 地点为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3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省雅安监狱 地 址:名山县新民南路16号 邮 编: 625100 联 系 人: 何 女 士 电 话: 0835-3229826 传 真: 0835-3223508 招标代理机构:雅安朝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443号 邮 编: 625000 联 系 人:伍 先 生、邹 先 生 电 话:0835-2226768 传 真:0835-2226768 2013年3月1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四川省雅安监狱 地 址:名山县新民南路16号 联 系 人:何 女 士 联系电话:0835-322982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雅安朝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443号 联 系人:邹先生 电话:0835-2226768 1.1.4 项目名称 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名山县新民南路16号 1.2.1 资金来源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示的所有项目,本工程为一个标段,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指挥中心及民警食堂要求60日历天完成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3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 3 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间。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级别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成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投标文件应提供相关的声明或承诺)。 技术负责人资格:房屋建筑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其他要求: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 2013年3月30日17时00分 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账号和密码登录四川建设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四川建设网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四川建设网凭账号和密码查看澄清内容。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遗(如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6天(如有时)。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4月16日9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文件应提供1份电子文档 ……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有效。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其企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17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壹万元。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账 号:5100 1446 4390 5900 0333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0年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中用“/”标示。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副本:贰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提交电子文档一份(U盘),并注明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且保证能正常读取。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纸,表格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的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名山县新南南路16号 招 标 人名 称:四川省雅安监狱 四川省雅安监狱灾后重建工程形成关押能力完善项目投标文件在2013年4月16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3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3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为无效标书。 (5)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 (3)差额履约保证金=2×【(投标最高限价×85 %)-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594.02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占/%。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乙方提供的中标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15日历天内退还80%(不计息)资料并按档案要求移交发包人后15日内退还剩余的20%(不计息)。 民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在签定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人必须按本规定的额度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并确认承包人结清全部工资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退还。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3) 对“报价唯一”的解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评标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相应报价,使得其评标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评标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相应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有效(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为合同额(扣除暂列金部分)的25%;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9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计量完成达50%时、预付款直接转为进度款,不再单独扣回。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具体按四川省建设厅《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执行。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即: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意外死亡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转包行为: 1.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2.将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的; 3.承包单位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或更换相关人员未取得业主同意及相关部门备案的; 4.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2.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3.将建设工程主体、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的; 4.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5.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投标行为: 1.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存在虚假的,具体包括提供虚假企业资质、财务状况、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资格、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业绩等; 2.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 3.其他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投标人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0.11 工程变更管理 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本项目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为5%,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中应自行考虑此风险,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1、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2、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4、严格区分工程量变更的性质,对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单项变更在10%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前报批;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可以事后报批,完善手续。 5、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变更,须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和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业主是县(区)属单位的项目,工程变更还需县(区)政府书面同意。 6、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12 合同监管和备案 合同监管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 1、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2、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合同备案: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 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报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9 合同授予 1.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应补足与下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的价差,差价的追缴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另外,招标人保留向投标人追诉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力。对于在灾后重建工程放弃中标和有劣迹的企业造成损失的,今后将不允许参加雅安市工程建设。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不可抗力(非资金、技术、工期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否则重新招标。 3. 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重新依法组织招标,并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项目经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不诚信履约者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与雅安市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 4. 如果投标人作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人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定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 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拟派该项目的建造师[(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 ②)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建造师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③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遏止围标串标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8.有其他围标串标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严禁借牌挂靠投标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借牌挂靠投标: 1.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以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3.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质量、安全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等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4.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资金未在项目所在地设专户,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5.承包合同约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的。 6.有其他形式的借牌挂靠行为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外,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取消其一至三年内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清单方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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