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临朐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表
单位名称
工作职责
重点工作及有关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1)负责生态县建设相关指标的落实;
(2)负责督促辖区内新、扩、改建设项目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负责落实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环保目标任务,并严格执行到位;
(4)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由其引发的群众稳控工作;
(5)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及“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6)负责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关停、搬迁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项目的决定;
(7)负责取缔“十五(土)小”和“新六小”企业。
县环保局
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制定我县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
(3)负责污染源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4)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源的环境监察、监测工作;
(5)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更新、环境统计、信息和环保审查工作;
(6)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7)搞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
(1)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环评规定的要求 。
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政策,对各类规划进行严格审批管理,落实好规划环评,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符合环保的要求。
(2)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件,对新建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3)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的行为。
组织落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对因采用国家淘汰工艺的生产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恶性环境信访事件的,协助县环保局搞好调查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负责规划建设城区和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运营工作。
(1)科学设计雨污水管网的路径,避免污水管道经过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2)确保县城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100%;
(3)经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率达到100%。
(2)负责县城集中供热、供气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
对县城燃气泄露等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协助县环保局搞好调查处理。
(3)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和验收前置的有关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对需环保部门验收而实际未经验收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
(4)负责建筑工地噪声管理。
协助县城管局查处建筑工地噪声扰民信访案件。
(5)负责建筑扬尘管理。
建筑扬尘造成环境信访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排水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方式接入县城污水管网。
对具备接入条件但拒不接入县城污水管网,直接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的单位进行查处;对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提供排污管网接入支持;负责调查处理上述单位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协助县环保局调查处理上述单位造成的水污染事故。
县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人员依法进行处分。
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排污费“收支两条线”制度。
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排污费。
(2)负责落实国家有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的要求。
逐年加大对县城和重点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落实环保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好管辖企业投资项目,特别是污染项目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
(1)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件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
(2)做好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县环保局落实好县政府下达的关停、搬迁所辖企业的决定;
(3)组织落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生产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环境信访事件时,协助县环保局搞好调查处理。
县教育局
(1)负责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
(1)在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课程;
(2)支持和引导中学生开展环保实践活动。
(2)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
全面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创建任务。
县旅游局
负责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管理负总责,配合县环保局搞好监督、检查。
县广播影视中心
(1)负责环保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1)加强新闻节目中环保新闻的份量;
(2)每年至少播发两期环保专题节目。
(2)负责系统内电视发射塔等产生电磁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工作。
认真搞好电视发射塔等产生电磁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运输散装货物车辆的污染防治工作。
(1)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发生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协助县环保局搞好调查处理;
(2)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
(1)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运行评价。
(1)适时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运行评价;
(2)适时组织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1)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
(2)指导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开展户用沼气建设和秸秆产沼气建设,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预防和减轻农业废弃物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3)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进行宣传、监督、管理;
(4)协助环保局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3)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污染事故中农作物损失的鉴定工作。
按照环保要求及时提供农产品损失鉴定结果(包括致损原因、损失程度等)。
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规划、建设项目、县级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申报工作。
以具体项目为主的水利规划、县级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因在河道、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协助县环保局搞好调查处理。
(3)协助县环保局设置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标志,并负责维护;负责查处威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行为(工业企业污染行为除外);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发生突发事件、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已经或者有可能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后果扩大。
(4)协助环保局落实污染企业关停决定和限产限排决定。
协助环保局落实污染企业关停决定和限产限排决定。
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负责监督矿产开采活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1)确保采矿企业完善必要的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水土流失;
(2)负责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及由此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协助环保局查处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
(3)负责废弃采矿点的生态恢复工作。
县规划局
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
确保县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符合环保要求。
县工商局
对环境违法项目进行处理。
对政府明令关停的项目,依法及时限期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协助环保局对新建污染项目进行管理。
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县质量技术
监督局
(1)协助环保局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活动。
对列入县政府燃煤淘汰计划的锅炉,及时吊销行政许可证。
(2)协助环保局调查处理因包装物或容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
对因包装物或容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搞好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
(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企业等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行政许可证。
(2)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
(1)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疾病防控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监管工作,落实涉源单位按期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2)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正常使用污染设施,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3)协助环保局调查处理医疗卫生机构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毒性鉴定和医疗救护。
对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有毒物品进行毒性鉴定并积极开展医疗救护。
县公安局
(1)全面加强机动车噪声管理。
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2)协助环保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与治理工作。
协助环保局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
(3)负责查处妨碍妨害环保执行公务的行为。
根据环境执法人员的请求及时出警。
(4)负责县城范围内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负责处理上述活动引发的信访事件和污染纠纷。
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1)县城建成区内,商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之外的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2)县城建成区内的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或者进行身体锻炼,开展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3)县城建成区内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的;(4)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信访案件中的警戒、交通管制、人群疏散、搜寻放射源等工作。
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信访案件中的警戒、交通管制、人群疏散、搜寻放射源等工作。
(6)负责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接受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购买危险化学品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公安局协助环保局调查处理。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1)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颁发行政许可文件;
(2)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证明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年审。
(2)调查处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活动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调查处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活动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县商务局
(1)负责落实环保审批前置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负责职责范围内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环境管理。
做好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协助县环保局调查处理生猪屠宰场所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3)负责职责范围内煤炭经营场所扬尘、地表径流的污染防治工作。
进行煤炭经营场所扬尘、地表径流的污染防治工作。
(4)对市场上的煤炭开展硫分、灰分含量检测。
对含硫量、含灰分量超标的煤炭检测,防止超标煤炭进入市场。
县城管局
(1)负责建成区生活垃圾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及“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1)确保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对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环境卫生设施或场所造成环境信访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承担责任,并协助县环保局搞好调查处理。
(2)负责查处在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经营,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查处在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经营,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的行为;调查处理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县公路局
(1)负责职权范围内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公路建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噪声污染等。
(2)负责所辖沥青搅拌站、碎料场等公路建设材料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所辖沥青搅拌站、碎料场等公路建设材料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助县环保局调查处理上述项目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
县司法局
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1)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2)组织搞好环保法律宣传工作。
县安监局
(1)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县环保局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2)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商品)因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安监局协助县环保局调查处理。
县畜牧局
(1)监督管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
协助县环保局监督管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
(2)落实好县政府下达的关停、搬迁畜禽养殖企业的决定。
会同有关镇街、有关部门落实好县政府下达的关停、搬迁畜禽养殖企业的决定。
(3)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协助县环保局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县供电公司
(1)协助县环保局落实污染企业的关停决定和限产限排决定。
协助县环保局落实污染企业的关停决定和限产限排决定,予以限电或停电。
(2)负责电力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1)电力工程、以具体项目为主的电力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协助县环保局调查处理电力工程造成的环境信访案件。
县人民银行
县银监办
负责落实企业“绿色贷款”制度。
(1)在企业贷款审查时,应审查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环保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予贷款;
(2)建设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要收回贷款并停止发放新贷款;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一律不提供贷款;
(4)对商业银行违规给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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