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公联公路 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明确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要求,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依据的标准
《本办法》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如下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4《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5《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
6《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86
10《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2《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
1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2007
1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06
15《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2009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试验检测单位在预拌混凝土分包、生产、监督以及试验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管理.
除上述标准外,如在预拌混凝土的分包、生产和质量管理中采用其它标准,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
1、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序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2、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的各项条件,应符合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于企业的要求(附件一);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设立的分站,应符合《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249号文件的规定(附件二);
4、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相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进行考察,确定专业承包企业名单,经公联公司审定后发文并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公布;
5、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按工程专业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预拌混凝土工程进行分包,应在公联公司《管理系统》中公示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范围内选择,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
6、施工单位在与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公联公司的要求,将完整、详细的混凝土技术要求列入供货合同,合同正式签署前须通过监理审查。
三、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管理
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各种原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以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进场检测.
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按进场批次、检验记录和使用记录建立相互对应的台帐,做到每个批次的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可追溯。
1、水泥
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水泥供应商及产品采购范围:冀东(本厂)、北水、琉璃河、立马、金隅(拉法基牌)水泥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低碱水泥。使用其他品种或其他厂家生产的水泥,应按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并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公联公司总工办批准。
2、砂和石
砂和碎石的质量和级配应满足《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标准中的质量要求,机制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的检验应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执行。
砂的规格应为中砂,细度模数为2.3~3。0,级配范围应符合表1、Ⅱ区要求。
表1 砂颗粒级配区
I区
II区
III区
5.00mm
10~0
10~0
10~0
2.50mm
35~5
25~10
15~0
1。25mm
65~35
50~10
25~0
530μm
85~71
70~41
40~16
315μm
95~80
92~70
85~55
160μm
100~90
100~90
100~90
混凝土生产应使用山碎石,碎石的级配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碎石颗粒级配范围
级配情况
公 称
粒 级
(mm)
累计筛余,按质量(%)
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mm)
2。36
4。75
9.50
15.0
19。0
26.5
31.5
37。5
53.0
连
续
级
配
5~10
95~100
80~100
0~15
0
-
-
-
—
—
5~16
95~100
85~100
30~60
0~10
0
—
-
—
—
5~20
95~100
90~100
40~80
—
0~10
0
-
-
-
5~25
95~100
90~100
—
30~70
—
0~5
0
-
—
5~31。5
95~100
90~100
70~90
-
15~45
-
0~5
0
-
5~40
-
95~100
70~90
—
30~65
-
—
0~5
0
不得使用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砂及碎石。
3、掺合料
粉煤灰应符合《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86中Ⅰ级粉煤灰的质量要求.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2008《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粒化高炉矿渣粉进场检验项目除“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外,尚应对“烧失量、玻璃体含量”进行检验。
4、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标准的规定,其中减水剂宜使用符合JG/T223-200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标准要求的产品。
混凝土拌合设备中,应具有独立的混凝土外加剂计量称重及添加系统。
5、水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饮用水。若采用地下水拌制混凝土,应按《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合比管理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严格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标准规定进行.
1、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配合比设计中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掺合料;
2、粉煤灰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粉煤灰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
混凝土种类
粉煤灰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
硅酸盐
水 泥
普通硅酸盐
水 泥
矿渣硅酸盐
水 泥
火山灰质硅酸盐
水 泥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
25
15
10
-
钢筋混凝土
高强度混凝土
高抗冻融性混凝土
蒸养混凝土
30
25
20
15
中、低强度混凝土
泵送混凝土
大体积混凝土
水下混凝土
地下混凝土
压浆混凝土
50
40
30
20
碾压混凝土
65
55
45
35
3、经批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掺合料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C35时,掺合料总取代量应控制在35%以下,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5时,掺合料总取代量不应超过25%。
4、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并经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和实际生产配合比一致,严禁阴阳配合比.
五、生产管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应制定 “混凝土拌合生产工艺”,拌合生产工艺应明确规定各种原材料的投料顺序、拌合时间、拌合温度等混凝土的拌合工艺参数。混凝土每盘拌合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 在制备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气剂,膨胀剂,防水剂时应相应增加搅拌时间.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同一分项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
六、现场验收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人员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单位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相关人员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接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1、确认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
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
3、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4、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混凝土拌合物应搅拌均匀、颜色一致,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不泌水、不离析;
5、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碱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
6、严禁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任意加水、进行二次搅拌和及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任何工程结构部位。
七、混凝土试件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取样制作混凝土强度试件,做出标识,见证取样记录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三方共同会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合施工单位制作标养试件,并可对施工单位的取样、制作及养护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提出异议;
2、混凝土强度试件制作人员应持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试验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3、严禁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为施工单位代做、包做见证取样试块;各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地点,取样频率及制作方法等实施旁站见证;
4、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制作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三《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制作》的规定;
5、标准养护试件取样与留置应符合本《办法》附件四《混凝土的强度试件取样与留置》的规定;
6、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为: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7、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强度试件标准养护室,并由专人负责温度和湿度的记录和控制。同条件养护试件脱模后应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附近的位置,并与结构构件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
八、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除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试件取样应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要求以及本《办法》附件四《混凝土的强度试件取样与留置》的规定制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划分方案,并按照检验批划分方案制定相应的取样计划;
2、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第5.3条的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结论只有合格与不合格,没有复试的规定。因此混凝土强度单组检验低于标准值不得进行复试或用补送试件的方法重新进行评定;
3、对于混凝土强度单组检验低于标准值的评定,应按本《办法》附件五《混凝土强度单组试验低于标准值检验批验收评定程序》的规定进行。
九、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的处理
1、当发现单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低于评定标准值下限时,应及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组试件代表部位的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验证;
2、原承担该工程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见证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接受该工程施工单位委托,继续承担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验方法,对该工程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推定工作。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在混凝土非破损或局部破损检测取样现场进行见证,与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共同对抽样代表性负责。
4、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前,应制定检测方案,检测完成后检测报告应及时报公联公司总工办;
5、经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的,公联公司工程指挥部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查找、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一并报公联公司总工办批准后实施。
6、未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或结构实体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且未经处理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不得进行该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十、本《办法》由公联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辅送泵不少于2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注:二级、三级企业均可兼营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
附件二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混凝土企业分站的设立、撤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混凝土企业分站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分站资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市混凝土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混凝土企业加强分站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第二章 分站设立、撤销管理
第五条 混凝土企业设立、撤销分站时,应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六条 分站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凝土企业方可就分站设立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持有混凝土分站资质证书的分站;
(二)2008年9月8日前,设立在五环路以外的分站;
(三)2008年9月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混凝土企业在区县建材工业园区用地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工业用地上设立的分站;
(四)本办法实施后,在符合《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的条件下,混凝土企业在除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以外的区县建材工业园区设立的分站。
第七条 混凝土企业办理上述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混凝土企业对分站的出资证明材料;
(五)分站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
(六)试验室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任职文件及社会保险凭证;
(七)有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以及与混凝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核查时间)按照下列标准对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一)专项试验室、搅拌系统、其他机械设施应当由主站或分站自有、分站专用,混凝土分站的输送泵、运输车辆可以提供租赁协议,车辆设备数量不得低于主站资质等级标准。
(二)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试验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得在本企业主站、其它分站试验室或其它企业主站、分站试验室兼职。
(三)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得由该企业主站或其它分站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且人数不得低于主站资质等级标准.
(四)分站所有资产归属于主站。
第九条 区县建委受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的同时,委托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分站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条 专家组接受委托后,区县建委应当组织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站现场情况进行核查,专家组应向区县建委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专家核查意见应当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区县建委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组意见,依法做出准予资质证书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建委准予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栏上注明分站名称、分站地址及技术负责人名称,并加盖区县建委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分站名称应当由混凝土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乡镇名称+分站依次组成,混凝土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站可表述为分公司。
第十三条 区县建委在办理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5日内,应当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向区县建委通报全市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设立变更等情况。
分站被撤销或拆除后,混凝土主站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混凝土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其分站方可在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站不得以分站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分站管理,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将资质证书副本存放在分站备查.
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较多的,可以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第十六条 混凝土企业允许其他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以自己名义从事混凝土生产或将分站出租给其他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分站试验室负责人、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车辆设备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责令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混凝土分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混凝土企业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分站仍不达标的,区县建委应当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混凝土企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后30日内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混凝土分站超越混凝土企业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分站所在地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2日施行。
附件三
《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制作》
1 试件制作的一般规定
1。1 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成型前,应检查试模尺寸并符合GB/T 50081—2002的规定;试模内表面应涂一薄层矿物油或其他不与混凝土发生反应的脱模剂。
1。1.2 在试验室拌制混凝土时,其材料用量应以质量计,称量的精度:水泥、掺合料、水和外加剂为±0。5%;骨料为±l%。
1。1.3 取样或试验室拌制的混凝土应在拌制后尽短的时间内成型,一般不宜超过15min。
1。1。4 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确定混凝土成型方法,坍落度不大70mm的混凝土宜用振动振实;大于70mm的宜用插捣棒人工捣实;检验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试件成型方法宜与实际采用的方法相同。
1.1。5 圆柱体试件的制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混凝土试件制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2.l 用振动台振实制作试件
a.将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各试模壁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口;
b。试模应附着或固定在符合有关要求的振动台上,振动时试模不得有任何跳动,振动应持续到表面出浆为止;不得过振。
1.2。2用人工插捣制作试件:
a。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模内,每层的装料厚度大致相等;
b。插捣应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在插捣底层混凝土时,捣棒应达到试模底部;插捣上层时,捣棒应贯穿上层后插入下层20~30mm;插捣时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然后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拔数次;
c。每层插捣次数按在10000mm2截面积内不得少于12次,或150×150mm面积内不得少于26次。
d。插捣后应用橡皮锤轻轻敲击试模四周,直至插捣棒留下的空洞消失为止。
1。2.3用插入式振捣棒振实制作试件
a.将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各试模壁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口;
b.宜用直径为φ25mm的插入式振捣棒,插入试模振捣时,振捣棒距试模底板10~20mm且不得触及试模底板,振动应持续到表面出浆为止,且应避免过振,以防止混凝土离析;一般振捣时间为20s。振捣棒拔出时要缓慢,拔出后不得留有孔洞。
1。2。4 刮除试模上口多余的混凝土,待混凝土临近初凝时,用抹刀抹平。
2 试件养护的规定
2.1 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
2。2 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
2.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2。4 标准养护龄期为28d(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
附件四
《混凝土的强度试件取样与留置》
一、不同强度及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分别制取试件,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制取;
二、浇筑一般体积的结构物(如基础、墩台等)时,每一单元结构物应制取2组;
三、连续浇筑大体积结构物混凝土时,每80~200m³或每一工作班应制取2组;
四、混凝土梁:梁长16m以下应制取1组,梁长16~30m制取2组,梁长31~50m制取3组,梁长50m以上者不少于5组;
五、混凝土钻、挖孔灌注桩:每根桩取样至少留置2组标准养护试件,桩长20m以上者取样不少于3组标准养护试件;
六、墩柱、盖梁:每棵(片)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
七、混凝土挡墙板:每浇注10m³混凝土留置1组,不足10m³按10m³计;
八、弹性模量试件的取样与留置,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九、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与留置,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附件五
《混凝土强度单组试验低于标准值检验批
验收评定程序》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工程开工前制定的混凝土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按照上述方案确定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批内全部见证试验报告;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对检验批内全部见证试验结果进行评定,评定应在见证试验报告提交后三天(含)内完成,明确评定结果后报项目监理部验收。
4、项目监理部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见证试验结果评定意见三天(含)内对其评定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依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并报该工程的见证试验单位对验收结果进行校核。
5、承担该工程混凝土强度试验的见证试验单位,应在三天(含)内对监理单位提供的混凝土强度评定验收结果进行校核,并做出评定及验收意见是否准确、合格的结论。
上述评定程序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系统》中执行,并将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在《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相应表格中标明,再形成纸质资料文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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