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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一章 商法概论,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商主体,第四节 商行为,第五节 商事登记,第六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一、“商”的含义,“商”即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上所谓“商”,系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法律学上的“商”,不仅包括前已述及的“固有商”,还包括范围比“固有商”要广的“非固有商”。显然,法律学上的“商”范围非常广泛,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越来越广。,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1.,法的兼容性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2.,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二)商法的技术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因“商行为”的专门性,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三)商法的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商法就是“营利法”,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四)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关系。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一些商事关系中多了涉外因素。,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亦即商事企业,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各国商法通常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组织加以调整和控制,以强化商事组织各项规则要求。,(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进行设立登记。,(二)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有对合法商事主体的营利性保护和资本保护的法律措施。,(三)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更是直接地为了企业维持和强化企业组织。,(四)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避免企业的解体,是维持和强化商事组织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五)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商事法中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负担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创立本身就体现了风险分散效用。,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以规定私人之间的带有私权性质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各国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往往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四、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一)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二)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主体定型化两个方面,。,(三)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以利于实现交易的敏捷,。,(四)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商法在责任的承担和免除方面都较之民法简单,。,五、实现交易公平原则,(一)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商事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主要是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二)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它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性的控制作用。,(三)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商事法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果发生了重大情事变迁,,,该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对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使交易恢复公平。,六、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在效力上的层次性,即确立商法的不同原则在商法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详言之,在商法的诸项原则中,其基本的要求是交易效率优先兼顾交易安全。,第三节,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一),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二),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三)折,中主义原则,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三、商主体的立法分类,标准,类型,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商事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商事主体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大商人和小商人,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商事主体资格,是指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一)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终期,(二)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1.,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与终期。,2.,事业单位依法被允许从事商事活动者,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与企业法人相同。,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的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第四节,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1.,商行为是一种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它是法律行为之一种。,2.,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主体不得从事商行为。,3.,商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它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二、商行为的特征,(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时也是商行为的特性。,(二)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不间断性,(三)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从各国商事法的情况看,商行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互为因果。,(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三、商事行为的立法规制原则,1.,主观主义原则,2.,客观主义原则,3.,折中主义原则,四、商行为的立法分类,(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是依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并由商事法律规定的,,,是当然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2.,相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即依行为主体的营利性,在营业上集中的反复的持续的行为。,(二)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即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上述的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2.,辅助商行为。,即上述的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三)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1.,一方商行为,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称作一方商行为,2.,双方商行为,当事人双方为商行为的场合,称为双方商行为,(四)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依其行为是否适用商法,可以将商行为区分为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1.,固有商行为,即当然适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主要指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营业上的商行为。,2.,准商行为,即准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主要指拟制商人营业上的商行为。,五、商事能力,(一)商事能力的概念,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制。,(二)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商事能力作为商主体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的特殊权利和能力,其取得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六、商行为的特殊规则,(一)商事行为的代理,1.,非显名主义,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3.,代理人的权限,(二)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的商习惯。商事留置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和安全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三)商事债权的时效,商事债权的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商事债权不行使的状态的继续,而为请求权消灭原因的法律要件。,第五节,商事登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及意义,(一)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二)法律性质,1.,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三)意义,1.,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2.,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及与其经营相关的情况的了解。,3.,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二、商事登记对象与管理机关,(一)商事登记对象,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主体,(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商事登记的种类与程序,(一)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二)商事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核准发照,4.,公告,四、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五、商事登记的限制与监管,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它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商事登记管理成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1.,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规定公众享有查阅商事登记簿、查阅与登记相关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权利,。,2.,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商主体之登记事项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节,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一、商业名称,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一)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二)商业名称的选定及其限制,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1.,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2,),商号真实原则,2.,我国的限制,(,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3,),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三)商号权及其保护,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1.,特点,(,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2.,保护,(,1,),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2,),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二、商业账簿,(一)商业账簿的概念与意义,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对于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简化信息程序,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商业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表,(三)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1.,商业账簿是其进行财物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2.,商业账簿是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3.,在法律诉讼中,商业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一、商法的起源及形成,1.,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即商人法。,2.,地中海沿岸城市为了适应各城市国家商贸往来的需要,商人法应运而生,。,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4.,商人法主要是根据罗马法而产生,但其中也有一些日耳曼法的影响,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二、近现代大陆法系商法,(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国家制定商法最早始于法国,,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带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的特征。,(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1.1807,年法国商法典,2.1899,年的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第二节,英美法系商法,一、英国商法,英国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英国,只有实质商法而不存在大陆法系那种形式意义的商法。,其商法的第一渊源依然是商事判例法,。,二、美国商法,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大致相同,多系习惯法和判例法所构成,其商法也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在美国,商法是指那些与商人相关的法律。,三、英国、美国商法之同与异,(一)相同,1.,商事判例法是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判例法在商法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3.,英国、美国商事制定法对其法官来说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二)差异,英国和美国商法之间的差异亦较明显。,一般认为,英国商法更注重商事判例法的作用,而美国人在这方面的观念却相对淡薄一些。,第三节,我国的商事立法,一、旧中国的商事立法,我国古代法乃至后来的封建法制中,均不存在独立而集中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立法肇始于清朝末年,大清商律,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历史和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始终未能制定统一的商事基本法,实质意义的商法之发展长期处于非系统化的状况。,三、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一)中国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从总体上看,坚持和选择民商合一较为妥当,。,(二)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两种商事立法哲学,商人主义,和,商事行为主义。商法体系应使总体商事行为与具体商事行为相互结合,互为补充。,(三)中国商事法内容的基本构成,我国商法在内容上的构成,应按总体商事行为与具体商事行为相互结合的原则,,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应由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业账簿等内容构成,分则应包括商事交易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内容。,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第三节 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关系概说,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也有采取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二、民商分立制及其成因,民商分立,是指在立法形式上,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在法典化国家中,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方传统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与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行为,商法是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1.,商法与民法虽然都调整商品经济,但各有其侧重,;,2.,商法由其商人法的历史沿革所决定,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民事关系,。,三、民商合一制及其缘由,所谓民商合一,是指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在法典化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有瑞士、意大利、苏联等。,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事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商事交易活动的一般规定。,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缘由,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导致了商法独立存在的经济与社会根基逐步丧失。,四、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在民商立法上和法律适用时仍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在立法文件的制定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2.,在法律的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3,),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第二节,商法与经济法,一、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诸说介评,经济法出现后,国内外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至今仍是众说纷纭,。,(一),分离说,商事法和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经济法,以国家经济利益为基础,。,(二),合一说,商事法和经济法都是以企业为对象的,对两者应合一或总和地把握。,(三),等同说,二、商事法与经济法之法理上的互异,不同,商法,经济法,产生过程,商法在先,经济法在后,基点和作用,确认和保护商人,(,经营者,),地位和利益,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理性分配,性质和理念,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具有私法因素的公法,两者的内容和制度,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规定了商事活动,(,经营性活动,),中竞争行为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占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三、商法与经济法之立法上的互融,(一)商法中的经济法规范,(二)经济法中的商法内容,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与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法律。商法和经济法二者是互补的,商法不能替代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完全涵盖商法,更不能相互否定。,第三节,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事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区别,行政法调整该种社会关系所采用的是行政调节机制,所要保护的第一利益是国家利益。商事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所要保护的第一利益是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二)联系,国家不仅从行政的角度对商事交易实施行政管理,而且从宏观调控的角度介入商事自治领域进行行政干预。由此出现了商事法的公法化趋势,。,二、商事法与企业法的关系,1.,西方国家关于商法与企业法的关系问题形成了诸多学说,主要有转化说、等同说、分离说。,2.,在我国,有关商法和企业法关系问题的争论尚未见端倪,我国不仅制定了各种单行的企业法律、法规,而且颁行了公司法。,三、商法与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发展,对现代商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要求现代商法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本质上是对单方商事行为的某种特殊控制。,第一章 商法概论,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与撤销,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第五节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一)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二)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所组成的社团法人组织(一人公司除外),(三)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二、公司企业与商事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一)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相同点,1.,公司和合伙企业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或投资人,都体现了出资人或投资人的互相合作。,2.,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公司中的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盈利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通常也都是与出资多少成正比的。,3.,公司和合伙企业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内容。,4.,公司和合伙企业都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都受商事法规的调整。,(二)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区别,不同,公司,合伙,成立基础不同,公司章程,合伙合同,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基于财产关系,基于人身信任关系,主体地位,独立于公司组成人员的法律拟制体,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财产在名义上属于法人所有,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责任承担,法人责任,无限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最终归结为个人,规模大小,通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规模一般不大,争议解决的方式,通过法院来解决,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三、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一)公司组织的演进,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萌芽于欧洲中世纪,形成和发展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二)外国公司法的制定和发展,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商事条例,是,最早公司成文立法,;,拿破仑以商事条例为蓝本制定了法国商法典,;,法国,1867,年修正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于,1925,年颁布了有限公司法,;,与法、德等国立法不同,英、美国家调整公司关系主要依据单行法规。,(三)我国的公司立法,1.,旧中国的公司立法起源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2.,新中国的公司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第二节,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一)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1.,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2.,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二)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准据法说,2.,设立行为地说,3.,股东国籍说,4.,住所地说,(三)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1.,一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2.,多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国有公司,即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民营公司,即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五)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2.,子公司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六)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1.,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不同,子公司,分公司,主体资格,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财产关系,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财产全部属于本公司,意志关系,意志独立,受制于本公司,财产责任,独立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的法律分类,(一)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二)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向社会招募股份可将公司分为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2.,按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3.,按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三)我国公司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与撤销,一、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募集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二、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一)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指对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不加干预,全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之。,(二)特许主义,特许主义,即凡要成立公司以取得法人资格者,必须经过国王批准且被授予特许令状,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系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备法律所定条件之外,尚需经过行政官署的核准始得成立。,(四)准则主义,准则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有若干设立公司之要件作为基本准则,。,三、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既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绳,也是公司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部分,。,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为所有公司章程都必须具备的内容,。,2.,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四、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以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为目的而终止公司的业务活动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行为。,(二)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三)公司解散的效力,1.,公司解散即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性活动,所有活动均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2.,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3.,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节,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所具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司享有法人地位和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1.,法律上的限制,2.,经营上的限制,二、公司的行为能力,所谓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有无侵权行为能力也因采拟制说和实在说的不同而不同。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该种责任的承担未作明确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公司当然应对其董事或股东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五节,公司的分立与合并,一、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特征,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2.,公司分立是一种变更公司的行为,3.,公司分立是一种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的形式,1.,新设分立,2.,派生分立,二、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三、公司分立和合并的程序,(一)召开股东会形成公司分立或合并决议,(二)签订分立协议或合并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四)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五)进行合并或分立登记,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特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1.,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系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所制作。,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3.,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是公司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4.,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属于公司的公开性文件,。,(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利润分配表,4.,财务状况变动表,5.,财务状况说明书,(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制作、送交、置备和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制作,2.,财务会计报表的送交,3.,财务会计报表的置备,4.,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二、公司盈余的分配,(一)公司盈余分配的原则,1.,公司必须以当年发生的实际盈余作为分配依据;当年无盈余的,原则上不能派发股息。,2.,公司盈余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配。,3.,公司的盈余分配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二)公司盈余的分配顺序,1.,弥补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分配股东。,三、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概念与特征,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等目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储备金。,1.,公积金是依法提取或依照公司章程提取的专项资金,;,2.,公积金提取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营业或弥补亏损,;,3.,公积金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优先提取的资金,;,4.,公积金属于股东的权益,。,(二),公积金的种类,1.,法定公积金,:,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从公司的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基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任意提取的公积金。,(三),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2.,转增为公司资本,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六节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3.,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确定,。,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5.,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营业的,管理,。,二、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形式中的地位,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功地汇集了他种公司之长而避其所短,因此而成为广大普通投资者最为理想的投资与合作形式,。,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蕴含着公司立法技术最为优秀的成分,从而使该种公司的立法技术保持着较为旺盛的活力,。,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第,24,条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2.,订立公司章程,3.,履行出资义务,4.,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既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应担负的基本义务,也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1.,出资方式,2.,出资类别,3.,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4.,出资证明书,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实际是指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股权,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股权,。,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一),股东与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组织机构及组织形式。,(二),股东会的地位和职能,1.,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2.,职能:,(,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首次会议于公司成立之前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章程、产生公司领导机构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2.,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通常每年,1,2,次。,3.,临时会议则是根据公司的需要于定期会议的间隔期间召开。,二、董事会,(一),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依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常每半年至少一次。,2.,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三、监事会与监事,(一),监事会的性质与组成,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二),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所负义务,(一),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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