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管家理财·价值联城系列
“价值联城”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个 人 客 户 填 写 栏
客户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港澳台回乡证或台胞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账户账号:
开户行:
机 构 客 户 填 写 栏
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理财账户账号:
开户行:
交 易 内 容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交易币种:
认购金额(小写):
认购金额(大写):
理财开始日、理财到期日、理财收益率等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
销 售 银 行 填 写 栏
咨询电话:
经办行: 分/支行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合 约 签 约 栏
特别提示:
本协议书与交易内容中所记载的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发行银行之间的银行理财计划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客户在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后签署本合同。
客户按交易内容认购银行理财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并授权发行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和风险由客户与发行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承担。客户与销售银行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书,本合同即于下述载明的协议书签署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客户签署本协议书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书及交易内容中记载的产品说明书,并充分理解相关的收益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并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规定。
“本人已阅读协议书及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中条款及相应的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认可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客户确认(需全文抄录以上文字以完成确认):
。
□ 经销售银行测评,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合购买本产品。
□ 经销售银行测评,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本产品,但根据自身情况仍自愿购买本产品,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客户与销售银行双方特此确认:在客户签署本合同之前,销售银行已就相应的理财计划协议书及产品说明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客户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客户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客户签章(个人): 客户签章(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销售银行签章: 经办行经办人员:
(加盖经办行“业务公章”) (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
日期: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协议书条款,本协议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销售银行留存,第二联由客户留存)
“价值联城”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条款
本协议书条款是《“价值联城”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价值联城”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及其交易内容中所记载的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发行银行之间的银行理财计划交易合同。本合同系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订立。
1. 定义与说明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银行理财计划:本合同下的银行理财计划是受本合同条款条件约束的如下金融产品:发行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可收取管理费;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客户和发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承担。
发行银行:指产品管理人,是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设计发行银行理财计划及进行管理的资格和能力。发行银行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销售银行:指直销银行和代销银行。
直销银行:指发行银行,适用于产品管理人销售自己设计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
代销银行: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与发行银行签订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代为销售本产品的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银行授权代销银行全权代其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⑴签署本合同;⑵按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从客户理财帐户中进行资金扣划,无须客户另行授权;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经办行:指全权代表销售银行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销售银行营业网点,经办行仅依销售银行的授权行事,销售银行有权变更经办行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理财收益率:指本合同约定的理财本金计算理财期限内收益而适用的收益率,以年收益率表示,换算为日收益率时,按年收益率除以365计算(即使当年2月份为29天亦是如此)。
理财开始日指计算本理财计划收益的起始日期。理财到期日指计算本理财计划收益的终止日期。理财期限指理财开始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期限。理财收益指理财本金在理财期限内产生的收益。
法律: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1.2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银行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客户承担的风险,发行银行不承担责任。
2. 声明与保证
2.1客户与发行银行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客户保证用以认购本产品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
3. 理财本金与理财收益
3.1 理财本金数额(即交易金额)由理财协议书约定。在理财期限内,发行银行将对理财本金按理财收益率计算理财收益,计算方式为:理财收益=理财本金×理财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3.2 若由于发行银行过错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发行银行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发行银行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和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所有客户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3.3 在本合同生效后,理财本金立即自动冻结,客户不得要求支取和使用。
4.违约
4.1客户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交易。
4.2 若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或因经办行行使质权导致理财本金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客户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因此自动终止的,理财计划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4.3 在本合同终止前,客户不得将理财协议书中指定的理财账户销户。
4.4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利息。
5. 保密
客户与发行银行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客户与发行银行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发行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
7. 附则
7.1 如果客户与发行银行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7.2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3 本合同经(1)客户签署理财计划协议书,且(2)经办行在理财计划协议书上加盖经办行“业务公章”并由其柜台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于理财计划协议书上载明的签署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版本号: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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