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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制订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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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制订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防范和应对自然灾难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 二○○八年七月 目 录 1 总那么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畴 1 1.4 工作原那么 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3 预防与预警 4 3.1 事故预防 4 3.2 可能阻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 5 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 6 3.4 预警信息处置 7 4 应急响应 8 4.1 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8 4.2 会商和信息沟通 8 4.3 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工作 9 4.4 自然灾难引发事故应急处置 9 4.5 参与组织、指导自然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0 4.6 工作与和谐 10 4.7 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10 4.8 应急评估 10 5保证措施 11 5.1 通信信息 11 5.2 应急队伍 11 5.3 宣传教育和培训 11 6 附那么 12 6.1 预案治理与更新 12 6.2 预案说明部门 12 6.3 预案实施时刻 12 7附件 12 防范和应对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那么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自然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自然灾难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等。 1.4 工作原那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预防和减少自然灾难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躯体健康放在首位。排除各类自然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预防、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难的思想预备、组织预备、预案预备、技术预备、物资预备和工作预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指导、和谐自然灾难引发的专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灾难应急治理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预警、预防手段和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高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指导各地和中央企业按照国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总局成立应对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谐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要紧职责: 组长:总局局长 副组长:总局副局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和谐司、调度统计司、安全监督治理一司、安全监督治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司、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1〕办公厅:负责向中办、国办报送总局有关信息,向总局领导报送预警信息。负责将总局领导同志的批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及时呈报总局领导同志阅批,遵照总局领导指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当总局领导率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2〕政策法规司:负责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积极应对自然灾难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公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规划科技司:依照工作需要,组织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自然灾难引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隐患排查及相关灾后复原重建工作。 〔4〕安全生产和谐司:依照总局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和谐安全监察专员赶赴受灾地区参与隐患排查和指导地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复原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5〕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自然灾难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信息处置方法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情形,传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6〕安全监督治理一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排除非煤矿山企业及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因自然灾难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7〕安全监督治理二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排除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治理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排查、排除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9〕煤矿安监局综合司:负责将上级领导对自然灾难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批示及时报送煤矿安监局领导。 〔10〕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因自然灾难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跟踪了解和调查处理,并指导和谐应急救援工作。 〔11〕应急指挥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与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海洋、防汛等部门建立自然灾难预警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依照自然灾难进展趋势及阻碍,起草总局预警通知;跟踪各地和中央企业应对自然灾难所采取措施的情形,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依照总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依照需要和谐、调动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事故预防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应对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分类指导各类企业排查、排除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治理体系,通过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重大自然灾难发生后,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排除自然灾难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3.2 可能阻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 台风、风暴潮通过的海域和区域,可能阻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渔业捕捞和矿山开采、电力、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运、交通运输等。可能引发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水淹生产区、停电、停水、油气管线泄漏、建筑物垮塌、物体打击,以及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暴雨、山洪可能阻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及易受淹地区各类企业。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淹井、水淹生产区、井工矿透水、尾矿库垮坝、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暴雪可能阻碍的领域有电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交通运输事故、建筑物垮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雷电可能阻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储运经营、航空运输、烟花爆竹、民爆企业、建筑施工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电气设备损坏、露天作业人员遭雷击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山体滑坡、泥石流可能阻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交通运输、电力及山前地区的企业等;可能引发设备损毁,尾矿库垮坝,路桥垮塌被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基础设施和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泄洪、病险水库、堤坝险情可能阻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及易淹地区的企业等。可能引发矿山透水或淹井、水淹生产区、尾矿库垮坝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海浪、海啸可能阻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近海作业、渔业、海港、沿海地区生产企业等。可能引发水淹生产区、沿岸设施破坏、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海冰可能阻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渔业捕捞等。可能引发触冰、设施沉没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破坏性地震可能阻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领域有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建筑、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等。可能引发断电、断水、断气、通信中断,尾矿库垮坝、矿井坍塌或透水、房屋倒塌、重大设施和设备严峻毁损,大型水利设施和桥梁严峻破坏,交通中断,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阻碍的领域有油气管道输送,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电力和通信等。可能引发油气管道、储罐、危险品等泄漏和爆炸,输电和通信线路中断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 按照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向我局通报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国土资源部向我局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 林业局向我局通报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信息; 地震局向我局通报地震预警信息; 气象局向我局通报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警报、紧急警报; 海洋局向我局通报海浪、海啸、风暴潮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海冰警报。 预警信息要紧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阻碍范畴、作用时刻及进展态势。 3.4 预警信息处置 〔1〕办公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自然灾难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接到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依照预警级别进行预警。 接到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应急办〕预警通知和有关部门橙色以上预警信息,由办公厅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示,按照总局领导要求,应急指挥中心赶忙起草总局预警明电或通知,对受阻碍地区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业及中央企业进行预警并提出意见和要求。总局预警明电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厅按程序报总局领导核签。总局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厅发送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应急指挥中心发送有关中央企业,分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办公厅编辑信息上报中办、国办,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门机构。 依照预警信息及灾难变化情形,总局及时公布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由应急指挥中心起草,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加盖预警通知专用章,传发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送办公厅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抄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2〕办公厅接到中央领导关于预警方面的批示后,报总局领导阅示;按照总局领导批示,负责将总局领导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件的指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并督办。 〔3〕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预警信息落实情形的跟踪工作。橙色预警和警报每天跟踪反馈一次,红色预警和紧急警报每12小时跟踪反馈一次,紧急情形随时跟踪。反馈情形汇总后,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送办公厅按程序报总局领导,并抄送有关司局。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依照自然灾难严峻程度和阻碍范畴,总局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商制度,明确各司局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值班和相关信息调度,做好应对自然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2 会商和信息沟通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跟踪、调度各地、各部门的应对情形,依照需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会商,编发每日情形简报,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应对自然灾难指挥机构,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重大情形,由办公厅负责上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调度统计司负责调度受灾地区可能受阻碍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形,负责处置受灾地区上报的事故信息。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局按照工作职责,跟踪了解受灾地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跟踪可能发生次生灾难隐患和险情的处理情形,依照自然灾难危害程度和现场救援需要提出应急响应工作建议;作为联络员单位同国务院应对自然灾难指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按照管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处理有关问题;将每日应急值班和调度的信息形成应急工作专报,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领导,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4.3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工作 依照自然灾难危害程度和阻碍范畴,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组织、指导地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排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险情,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 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导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自然灾难危害程度和受灾地区阻碍的领域,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建议和可调用应急救援资源,通知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预备。 4.4自然灾难引发事故应急处置 调度统计司负责受灾地区引发事故的调度跟踪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总局领导,同时转送相关司局和单位。 重大、专门重大事故发生后,依照事故类别,及时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5 参与组织、指导自然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依照自然灾难危害程度和阻碍范畴,应急指挥中心依照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和受灾地区提出的要求,及时和谐调集应急队伍和设备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并对调动的队伍进行跟踪,明确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和谐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调动和应急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6工作与和谐 受灾地区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自然灾难危害程度和阻碍范畴,成立相应的现场工作组,在应对自然灾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总局依照自然灾难严峻程度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指派有关人员协助地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工作需要时,总局在重点受灾地区成立应急工作和谐组,协助地点和谐和调度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和谐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7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那么,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参与应对自然灾难工作情形和英雄事迹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难引发重大事故的新闻公布工作。 4.8应急评估 受灾难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对参加自然灾难应急救援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工作终止后一个月内报总局。 参加自然灾难应急救援总结评估包括救援差不多情形,救援成效及存在问题,救援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投入,救援工作建议等内容。参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包括企业和事故差不多情形,救援方案制订和实施情形,救援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投入,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5保证措施 5.1通信信息 总局与国家防总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建立自然灾难预警信息通报机制,明确预警信息的标准、时限、内容,建立快速、准确、全面、连续的预警信息传送机制。 地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总局有关通知要求,同当地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下发的自然灾难预警通知应抄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5.2应急队伍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排水基地〕和骨干队伍、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以及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总局应对自然灾难和自然灾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可调用或和谐的应急救援队伍。 5.3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地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自然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企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企业应对自然灾难的能力,增强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自然灾难引发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 附那么 6.1 预案治理与更新 总局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依照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专门重大自然灾难发生后,依照评估报告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报请总局领导批准后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内容通知相关部门。 6.2 预案说明部门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说明。 6.3 预案实施时刻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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