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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天数据vps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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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 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VPS租用协议 合同编号: ___YFV000 _ _ IP:_________________用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网站: 乙方: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东莞市长安镇 邮政编码:450000 电话: 400 062 6364 网址: 第一 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1-1 VPS服务器租用是指甲方租用属于乙方所有的VPS服务器,该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乙方负责该服务器的硬件基本配置和软件安装、日常维护和服务器故障的排除,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1-2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VPS服务器租用以下统称“服务器”。 1-3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 2-1-2 甲方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2-1-3 若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非WWW为主的服务,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由双方签署相关协议。 2-1-4 甲方承诺不进行: 利用服务器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甲方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2-1-5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 2-1-6 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2-1-7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2-1-8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乙方不对甲方的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乙方不对甲方的数据文件具有备份义务. 2-1-9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1-10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若甲方经营广告需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应取得相关经营信息服务的许可证。 2-1-1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2-1-13 甲方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电信局对托管服务器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甲方的信息服务器提供一条高速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 2-2-2 对服务器的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2-2-3 为甲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 2-2-4 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2-1-2、2-1-3、2-1-4、2-1-10、2-1-12、2-1-13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2-2-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6 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 2-2-7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 2-2-8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9 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因第八条情形的出现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3-1 本合同的详细服务内容由附件描述。 3-2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连续支付的月费。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3 本合同涉及的费用共计 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3-4 甲方采取 的方式付款。 3-5 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 元支付乙方。 3-6 乙方将于 年 月 日为甲方开通服务器。 3-7 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另付滞纳金。 第四条 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为 个月。起始日从服务器开通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 4-2 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4-3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4-4 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4-4-1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期限; 4-4-2 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4-4-3 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5-1-1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5-1-3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5-1-4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5-2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本合同执行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服务器。合同到期后,甲方需要删除其保留在乙方服务器上的数据,逾期不删除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5-3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索赔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0%. 5-4 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硬盘数据丢失,数据库损坏,网站无法正常访问,经营收入损失,以及相关收入损失的情形,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最大金额不超过当前合同总额的50%。由于不可抗力(定义参考8-3)造成的甲方的所有损失(含甲方硬盘数据丢失,数据库损坏,网站无法正常访问,经营收入损失,以及相关收入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方未进行ICP备案,公安备案,未及时提交所需资料等原因所造成的服务器扣留,断网等损失,由于硬盘出现故障所造成的数据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责任限制 6-1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6-2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6-3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7-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8-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电力中断,电信/网通/教育网主干网络故障导致的机房断网,核心路由器,防火墙等机房核心设备故障导致的断网,硬盘损坏,网络攻击/黑客入侵造成的网络中断,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工信部,公安局,网通/电信公司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命令等不可抗力。国家IP屏蔽,限制访问,国内和海外服务器托管租用用户涉及到我公司所托管的上游电信运营商/ISP/上游服务器托管商倒闭,潜逃等情形亦视为不可抗力,国内和海外 VPS/虚拟主机用户还可能会出现同服务器的其他用户出现违法事件所造成的服务器被扣留。由于硬盘出现故障所造成的数据损失等情形都视为不可抗力 第九条 保密 9-1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权利保留 10-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11-2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1-3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12-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2-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12-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12-4 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合同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2-5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1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12-7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2-8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12-9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12-10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含附件四项)。共八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一. 公安部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一、本单位(或个人)因为使用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络资源,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或个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30天内到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本单位(或个人)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七、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郑州市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报告。我公司/个人保证做到以上承诺,保证公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如果违反上述几条,我公司有权对涉及的服务器等设备停止接入,封锁IP,终止合同. 并不退还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相关损失. 十、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或个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本单位(或个人)将在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或者扣押客户设备。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公安部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同时为客户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将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本单位的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三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信部互联网ICP备案承诺书 为了贯彻工信部关于ICP,ISP管理办法,落实经营性,非经营性ICP备案,要求接入单位进行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个人承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进行ICP备案工作。 二、我公司/个人承诺未取得前置审批的非经营性的网站域名不得接入互联网。 三、我公司/个人承诺未取得经营性ICP备案号的经营性网站域名不得接入互联网。 四、我公司/个人保证做到以上承诺,保证备案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如果违反上述几条,我公司有权对涉及的服务器等设备停止接入,封锁IP,终止合同并不退还相关费用。由于我公司/个人的ICP备案问题引起东莞动天数据有限公司遭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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