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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3 除安装在专用舱室里的电气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的对地电压或工作电压超过50V的带电部分,均应有防止偶然触及的防护措施.1.3.1.14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温度...
电气,安装
第三篇 电气装置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节 通 则
1.1.1 一般要求
1.1.1.1 为推进装置服务的配套设备和对船舶安全必不可少的辅助电气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本篇有关规定,并应由验船师进行检查和试验。此外,这些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还应符合验船部门能够接受的有关标准,如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以下简称IEC标准)等。
1.1.1.2 本节1.1.1.1所述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在其发生故障时极少有引起火灾的可能。
1.1.1.3 电气设备应能:
1) 确保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2) 确保在主电源失效时,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3) 确保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1.1.2 重要设备
重要设备系指对船舶操纵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保证船员安全的设备。这些设备如下所列:
1) 空压机;
2) 循环和冷却水泵;
3) 燃油头冷却泵;
4) 滑油泵;
5) 增压风机;
6) 分油机;
7) 燃油泵和燃油燃烧装置;
8) 给水泵;
9) 舵机;
10) 锚机;
11) 消防泵;
12) 舱底泵;
13) 压载泵;
14) 机舱通风机;
15) 锅炉强迫通风机;
16) 自动喷水系统和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17)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8) 法定航行设备和通信设备;
19) 法定航行灯和特殊用途灯;
20) 机器处所、控制站、走道、梯道及应急出口等处的照明;
21) 上列1)~20)项设备的供电电源。
1.1.3 试验
1.1.3.1 本节1.1.1.1及1.1.2所指各电气设备,均应按本篇第4章的规定在制造厂进行试验。若验船部门认为必要,可要求进行本篇规定以外的其他试验。
1.1.3.2 当电气设备在船上安装完工后,应按验船部门审查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第2节 环境条件与工作条件
1.2.1 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1) 环境空气温度和初级冷却水温度如表1.2.1(1)所列,但适用于电子设备的环境空气温度的上限为55℃;
表1.2.1(1) 环境温度
介质
部 位
温度,℃
无限航区
除热带海区以外的有限航区
空气
封闭处所内
0~45
0~40
温度超过45℃(或40℃)和低于0℃的处所内
按这些处所的温度
按这些处所的温度
开敞甲板
-25~45
-25~40
水
32
25
2) 倾斜摇摆如表1.2.1(2)所列;
3) 捕捞作业或航行中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
4) 潮湿空气、盐雾、油雾和霉菌。
表1.2.1(2) 倾斜角
设备组件
倾斜角,°
横向
纵向
横倾
横摇
纵倾
纵摇
应急电气设备、开关设备、电器和电子设备
22.5
22.5
10
10
上列以外的设备、组件
15
22.5
5
7.5
注:可能同时发生横向和纵向倾斜。
1.2.2 谐波成分
交流电气设备应能在供电电源的谐波成分不大于5%的情况下正常工作。由半导体变流器供电者,则应能在可能出现较大谐波成分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1.2.3 电压和频率波动
电气设备应能在表1.2.3规定的电压和频率偏离额定值的波动情况下可靠工作。
表1.2.3 电压和频率波动
设 备
参数
稳态,%
瞬 态
%
恢复时间,s
一般设备
电压
+6~-10
±20
1.5
频率
±5
±10
5
由蓄电池供电的设备:
充电期间接于蓄电池者
充电期间不接于蓄电池者
电压
电压
+30~-25
+20~-25
-
-
第3节 设计、制造与安装
1.3.1 一般要求
1.3.1.1 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考虑安全和便于检修。
1.3.1.2 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之间和带电部件与接地金属之间,按其绝缘材料的性质和工作条件,应具有适应其工作电压的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3.1.3 除整步表开关外,电气设备经开关断开电源后,不应经控制电路或指示灯继续保留电压。
1.3.1.4 电气设备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和螺母,均应有防止其受振动而松脱的措施。
1.3.1.5 制造电气设备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对可能遭受到的大气环境和温度采取了适当的防护措施外,一般应用耐久、滞燃和耐潮的材料制成;
2) 绝缘材料和绝缘绕组均应能耐潮、耐海上空气和耐油雾,除非针对这些因素采取了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导电部分一般应用铜或铜合金制成;
4) 金属部分除其材料本身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能外,均应有可靠的防护层。
1.3.1.6 当非铝质电气附件与铝质件相连接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止电解腐蚀的措施。
1.3.1.7 凡具有内部接线的电气设备,均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原理图或接线图。电气设备的接线端头,应具有与图纸相符的耐久标志或符号。
1.3.1.8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涂上红色和设有标明其用途的耐久铭牌。
1.3.1.9 调节电阻、启动电阻、充电电阻、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在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应有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和起火的措施。
1.3.1.10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安装。若必需安装时,则电气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本节1.3.1.9中所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上述油舱、油柜外壁表面安装。
1.3.1.11 在机器处所内花铁板以下、封闭的燃油和润滑油分离机室内,不准安装插座。
1.3.1.12 应将发电机组安装成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对卧式电动机,也应尽量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安装。
1.3.1.13 除安装在专用舱室里的电气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的对地电压或工作电压超过50V的带电部分,均应有防止偶然触及的防护措施。
1.3.1.14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温度超过8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在布置上予以安排,以防止工作人员偶然触及而灼伤。
1.3.1.15 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壁上,不应钻孔用螺钉紧固电气设备及电缆。
1.3.1.16 电气设备及电缆,不应安装在船舶外板上。
1.3.1.17 导线和电气设备应离开磁罗经适当的距离,或者对这些导线和电气设备加以屏蔽,以使其外部干扰磁场能减低至最低程度。
1.3.2 外壳防护
1.3.2.1 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529号出版物《外壳防护型式的分级》或与其等效标准的规定。表示防护等级的标志符号由IP字母后面加两位数字组成:
IP××
││└───第二位数字见表1.3.2.1 (2)
│└────第一位数字见表1.3.2.1 (1)
└─────特征字母
表1.3.2.1 (1) 第一位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数字
防 护 等 级
简 要 说 明
定 义
0
无防护
无专门的防护
1
防护大于50mm的固体
人体大面积部分如手(但对有意识的接触并无防护)。直径超过50mm的固体
2
防护大于12mm的固体
手指或类似物,长度不超过80mm,直径超过12mm的固体
3
防护大于2.5mm的固体
直径或厚度大于2.5mm的工具、电线等及直径超过2.5mm的固体
4
防护大于1.0mm的固体
厚度大于1mm纸或片状物,直径超过1mm的固体
5
防尘
并不防止全部尘土进入,但进入量不能达到妨碍设备正常运转的程度
6
尘密
无尘土进入
表1.3.2.1 (2) 第二位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数字
防 护 等 级
简 要 说 明
定 义
0
无防护
无专门的防护
1
防滴
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2
15°防滴
设备与垂直线成15°角时,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3
防淋水
与垂直线成60°范围的淋水应无有害影响
4
防溅
任何方向溅水应无有害影响
5
防冲水
任何方向冲水应无有害影响
6
防猛烈海浪
猛烈海浪或强烈冲水时进入机壳水量应无有害影响
7
防浸水
浸沉在规定压力的水中经规定的时间后,进入水量应无有害影响
8
防潜水
能长期潜水,其技术条件由制造厂规定
注:通常设备应完全密封,但对某些类型设备,在不产生有害影响的前提下,可允许水进入设备。
1.3.2.2 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的选择,应与安装的场所相适应,其最低防护等级应符合表1.3.2.2的要求。
表1.3.2.2 外壳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
(1)
(2)
(3)
(4)
处所
环境条件
防护级
配电板、控制设备、电动机起动器
发
电
机
电动机
变压器半导体变流器
照明设备
电热器具
电炊设备
附具(例如开关、接线盒)
干燥的居住处所
只有触及带电部分的危险
IP20
×
—
×
×
×
×
×
×
干燥的控制室
×
—
×
×
×
×
×
×
控制室(驾驶室)
滴水和(或)中等机械损伤危险
IP22
×
—
×
×
×
×
×
×
机舱(花钢板以上)
×
×
×
×
×
×
×
IP44
舵机室
×
×
×
×
×
×
—
IP44
冷藏机室(氨装置室除外)
×
—
×
×
×
×
—
IP44
应急机械室
×
×
×
×
×
×
—
IP44
一般储藏室
×
—
×
×
×
×
—
×
配膳室
×
—
×
×
×
×
×
IP44
粮食库
×
—
×
×
×
×
—
×
浴室
较大的水和或机械损伤危险
IP34
—
—
—
—
×
IP44
—
IP55
机舱(花钢板以下)
—
—
IP44
—
×
IP44
—
IP55
封闭的燃油分离器室
IP44
—
IP44
—
×
IP44
—
IP55
封闭的润滑油分离器室
IP44
—
IP44
—
×
IP44
—
IP55
压载泵舱
较大的水和机械损伤危险
IP44
×
—
×
×
×
×
—
IP55
冷藏舱、鱼货加工间
—
—
×
—
×
×
—
IP55
厨房和洗衣间
×
—
×
×
×
×
×
×
双层底中的轴隧或管隧
喷水危险、严重机械损伤、腐蚀性气体
IP55
×
—
×
×
×
×
—
IP56
速冻间、鱼舱
—
—
—
—
×
—
—
×
露天甲板
大量浸水的危险
IP56
×
—
×
—
IP55
×
—
×
水下
潜水
IP68
—
—
—
—
×
—
—
—
注
1 表中“×”表示按⑶栏要求,如不能满足⑶栏要求时,则按注2要求;表中“-”表示一般不应安装此种设备。
2 设备本身不能达到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措施,或改善安装场所条件来确保本表要求。
3 按本篇第4章第2节的规定制造,并按第2章第4节的规定安装的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可不按本表规定。
1.3.3 防爆
1.3.3.1 若需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汽而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气设备,则应为符合下列要求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1) 防爆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IEC79号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或与其等效的国家标准,例如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以及IEC92—502号出版物《专辑—油船·附录A》的规定;
2) 应具有验船部门认可的防爆主管试验机构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1.3.3.2 船上通常使用下列几种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
1) 本质安全型 Ex “i”;
2) 隔爆型 Ex “d”;
3) 增安型 Ex “e”;
4) 正压型 Ex “p”。
此外,具有正压型外壳,内装空气涡轮驱动发电机的灯具(以下简称空气驱动型灯具)可认为是防爆灯具。
1.3.3.3 允许在蓄电池室、油灯间和油漆间(包括其通风道)、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等有爆炸危险处所中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允许安装本节1.3.3.2所列合格防爆电气设备,且其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表1.3.3.3的规定;
2) 电缆(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应为铠装型的或敷设在金属管道中;
3) 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电器和电动机控制设备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且最好安装在非危险处所。
此外,对油漆间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的通风口附近以及蓄电池室的有关要求,详见本节1.3.3.4、1.3.3.5和第2章第12节的规定。
表1.3.3.3 防爆类、级别与温度组别
处 所
类、级别 1)
温度组别 1)
蓄电池室
ⅡC 2)
T1
油漆间
ⅡB
T3
油灯间
ⅡA
T3
氨装置室
ⅡA
T1
液化石油气、乙炔贮藏室
ⅡC
T2
1) 本表和本章以下章节所列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及温度组别均采用IEC79号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
设备》或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2) 本表和本章以下章节所列防爆电气设备类、级别ⅡA、ⅡB、ⅡC仅适用于隔爆型电气设备及本质安全型电路和
电气设备。若采用其他类型防爆电气设备,则应采用Ⅱ类设备。
1.3.3.4 在开敞甲板上距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进气和排气通风口1m或距机械通风排气出口3m范围内,可安装下列电气设备:
1) 本节1.3.3.3所列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
2) 无火花型(Ex“n”)防爆电气设备;
3) 工作时不会产生电弧,并且其表面不会达到不允许高温的电气设备;
4) 具有简单的正压外壳或防气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并且其表面不会达到不允许高温的电气设备。
1.3.3.5 与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相通的封闭处所,如符合下列所有要求,则可认为是非危险处所:
1) 通向这些处所的门或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的门应为自闭式气密门(水密门可看作气密门),且无防止阻挡的措施;
2) 应设有合适的、独立的自然通风系统,其风源应来自安全区域;
3) 在油漆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间等处的入口处应安装警告牌,写明室内存有易燃液体。
1.3.3.6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中不得安装插座。
1.3.4 接地
1.3.4.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但下列情况除外:
1) 灯头;
2) 安装在非导电材料制成或复盖的灯座或照明设备上的灯罩、反光镜和防护件;
3) 设在非导电材料上的金属部件和拧入或贯穿非导电材料的螺钉,这些金属部件和螺钉并以非导电材料与带电部件和接地的非带电部件相隔离,因此在正常使用中它们不可能带电和接触接地部件;
4) 具有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但应满足公认的安全要求;
5) 为防止轴电流的绝缘轴承座;
6) 荧光灯管的紧固件;
7) 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设备。对交流,此项电压为均方根值,且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
8) 电缆紧固件。
1.3.4.2 当电气设备直接紧固在船体的金属结构上或紧固在与船体金属结构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底座或支架上时,可不另设专用导体接地。
1.3.4.3 不论是专用导体接地或靠设备底座或支架接地,其接触面均应光洁平贴,保证有良好的接触,并应有防止松动和生锈的措施。
1.3.4.4 若采用专用接地,则其导体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蚀材料制成,必要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及防蚀措施。不同型式的铜接地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表1.3.4.4的规定。
1.3.4.5 可移动和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以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并通过插头和插座接地,其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表1.3.4.4的规定。
表1.3.4.4 接地导体的截面积
接地导体的型式
相关的载流导体截面积S,mm2
铜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Q,rnm2
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S≤16
Q=S
S>16
Q=S/2,但不小于16
固定敷设电缆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S≤16
Q=S,但不小于1.5
S>16
Q=S/2,但不小于16
单独固定的接地导体
S≤2.5
Q=S,但不小于1.5
2.5<S≤120
Q=S/2,但不小于4
S>120
Q=70
1.3.4.6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应于两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允许只在电源端接地。对于控制和仪表设备的电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若一端接地较为有利时,则不必两端接地。
1.3.4.7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接地:
1) 用金属夹箍夹住,并以专用铜接地导体连接至船体的金属结构上。该接地导体的截面积Q与电缆导体截面积S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S≤25mm2时,Q≥1.5mm2;
当S>25mm2时,Q≥4mm2。
2) 用专用接地填料函接地,这种填料函能保证有效的接地连接;
3) 用电缆紧固件接地,这种电缆紧固件应以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能使电缆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与接地金属之间有良好的接触。
1.3.4.8 应保证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在其全长上,特别是在连接处和分支处保证电气上的连续性。
1.3.4.9 不能只用电缆的铅护套作为接地的唯一措施。
1.3.4.10 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工作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与绝缘敷设极或相的导线相同。
1.3.4.11 用于平时不载流的工作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为载流导线的截面积的一半,但应不小于1.5mm2。
1.3.4.12 接地配电系统的系统接地应与电气设备的平时不带电部分的接地分开。
1.3.4.13 连续接地导体或单独接地导体与船体结构的各连接点,应位于船上易于到达之处,并应以直径不小于4mm的黄铜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成的螺钉紧固,该螺钉应仅作接地之用。
1.3.5 电磁兼容性
1.3.5.1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小由于电磁能量所产生的干扰,从而保证所有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在船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1.3.5.2 各类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所产生的干扰电压(电流)允许值和抑制干扰的措施,参照IEC第533号出版物《船舶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或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章 系统与装置
第1节 配电系统
2.1.1 配电系统
2.1.1.1 可采用下列配电系统:
1) 直流
双线绝缘系统;
负极接地的双线系统;
利用船体作负极回路的单线系统;
2) 交流单相
双线绝缘系统;
一线接地的双线系统;
一线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单线系统;
3) 交流三相
三线绝缘系统;
中性点绝缘的四线系统;
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
利用船体作为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
2.1.1.2 船长不小于45m的船舶,不应采用中性点绝缘的三相四线配电系统,但在特殊情况下经验船部门同意后可以例外。
2.1.1.3 船长不小于75m船舶的动力、电热和照明系统,均不应采用利用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但如能做到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处所,则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使用有限的和局部的以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
2.1.1.4 当采用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时,所有最后分路,即位于最后一个保护电器之后的所有电路均应为双线供电。
2.1.2 电压和频率
2.1.2.1 直流或交流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应不超过表2.1.2.1的规定。
2.1.2.2 500V以上的配电系统,除了电压不高于1000V配电系统中所有控制设备均封闭在相应的控制柜者外,其控制电压均应不高于250V。
2.1.2.3 交流配电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或60Hz。
2.1.3 负载的平衡
对交流三线或四线系统,应在最后分路上将用电设备加以组合,以便在正常情况下,使各相负载在分配电板、区配电板以及主配电板处尽可能平衡在其各自额定负载的15%以内。
2.1.4 对地绝缘电阻的监测
用于电力、电热和照明的绝缘配电系统,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听觉或视觉报警信号的对地绝缘电阻监测装置。
对船长小于45m或有限航区的船舶,不论一次还是二次系统,可仅设有指示对地绝缘电阻的兆欧表或指示灯。指示灯的功率应不大于15W,并用按钮控制。
表2.1.2.1 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
序号
用 途
最高电压,V
直流
交流
1
1) 固定安装并连接于固定布线的电力设备、电炊设备和除室内取暖器以外的电热设备
2) 固定安装的电力设备和除室内取暖器以外的电热设备,由于使用上的原因需用软电缆连接者,例如可移动的起重机等
3) 以软电缆与插座连接,运行中不需手握持,并以载面积符合本节1.3.4.4要求的连续接地导体可靠接地的可移动设备,例如电焊变压器等
500
1000
2
1) 居住舱室内的照明设备、取暖器
2) 向下列设备供电的插座:
a) 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
b) 以符合本节1.3.4.4要求的连续接地导体接地的设备。
250
250
3
人特别容易触电的场所,例如:特别潮湿、狭窄处所中的插座:
1) 用或不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由只供一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这些插座系统的两根导线均应对地绝缘。
50
250
50
250
注:电压为500V以上配电系统的控制电压见本节2.1.2.2的规定。
第2节 需用系数
2.2.1 供电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最后分路的电路,其电流定额可以根据总负载乘以一个合理的需用系数来确定。当在区配电板上留有备用线路时,则采用需用系数之前,应将增添负载所留的余量加到总负载中去。
2.2.2 在计算电缆的截面积、开关设备和熔断器的定额时,可以应用需用系数。
第3节 系统保护
2.3.1 一般要求
2.3.1.1 电气装置中应设置合适的保护电器,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意外过电流故障时对其进行保护。各保护装置的选择、安排和性能应能提供安全和协调的自动保护,并尽可能保证:
1) 在某一处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保护电器的选择性作用保持对非故障电路,特别是包含重要设备的非故障电路的连续供电;
2) 消除故障影响,以尽可能减少对系统的损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在允许时间内,系统中的所有元件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过电流(包括短路)所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应力。
2.3.1.2 在配电系统的每一不接地的极或相上均应设有短路保护。
2.3.1.3 过载保护应设在:
1) 直流双线绝缘系统或交流单相绝缘系统:至少一个极(或相)上;
2) 交流三相绝缘系统:至少二相上;
3) 接地系统:每一接地的极(或相)上。
2.3.1.4 在配电系统中,凡接地导体上均不应装设熔断器以及与绝缘极不相联动的开关。
2.3.2 短路电流计算
2.3.2.1 在计算最大预期短路电流时,应考虑到:
1) 满足最大需要功率的可能并联运行的所有发电机;
2) 需同时运行的所有电动机。
2.3.2.2 必要时,应对交流系统短路回路的预期短路功率因数进行计算,如该计算值小于与所选用的开关电器的接通或分断能力相对应的功率因数的规定值时,则其分断能力应相应地减小。
2.3.2.3 短路计算应按验船部门认可的计算方法进行。
2.3.2.4 一般应计算下列各处的短路电流:
1) 发电机输出端短路;
2) 主汇流排短路;
3) 应急配电板、区配电板以及分配电板的汇流排短路;
4)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次级短路。
此外,为了判断保护电器动作的选择性,必要时尚应进行单台最小发电机供电情况下,被保护电路末端短路情况下短路电流的计算。
2.3.2.5 在缺乏精确数据的情况下,主汇流排处的短路电流可假定如下:
1) 直流系统
满足最大需要功率的可能并联连接的所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0倍,加上需同时投入运行的所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的六倍;
2) 交流系统
满足最大需要功率的可能并联连接的所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0倍,加上需同时运行的所有电动机额定电流的三倍(对称均方根值)。短路回路的功率因数假定为0.1。
2.3.2.6 对发电机总容量小于250kVA的电站可免除短路电流的计算。
2.3.3 短路保护装置的选择
2.3.3.1 应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作短路保护。
2.3.3.2 除本节2.3.3.4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作短路保护的电器的额定短路分断能力,应不低于其安装点所应分断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对交流系统,其额定短路分断能力应不小于安装点的预期对称短路电流(均方根值)。
2.3.3.3 除本节2.3.3.4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可能在短路情况下接通的断路器或自动开关,其额定短路接通能力应不低于其安装点的预期短路电流的最大峰值。
2.3.3.4 如果在发电机侧设有必需的额定短路通断能力的熔断器或断路器(但不是发电机断路器)作后备保护,则允许使用额定短路分断能力和/或额定短路接通能力低于其安装点最大预期短路电流的断路器。
该后备保护组合的短路性能应至少具备IEC947—2号出版的《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篇 断路器》对单个断路器的要求。该断路器应具有与该后备保护组合中负载侧断路器相同的短路性能类别,以及等于该组合电源端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的额定短路通断能力。
2.3.3.5 在不包含重要设备的电路中,同一熔断器或断路器可作为一个以上断路器的后备保护。
2.3.3.6 可以使用熔断器接在负载侧的带熔断器的断路器,但其提供的后备保护的熔断器与断路器应设计成协调动作的,从而保证当它们承受会引起熔断器熔断的过电流的情况下,熔断器能在适当的时候熔断,以防止在断路器的极间或极与金属部件之间产生飞弧。
2.3.3.7 在确定对上述后备保护组合的短路性能要求时,允许计及该组合中各元件的阻抗。例如当该组合中的负载侧断路器离其后备保护熔断器或断路器较远时,可以计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电缆的阻抗。
2.3.4 过载保护器的选择
2.3.4.1 用作过载保护的断路器,应具有与其保护对象的过载能力以及系统的选择性要求相适应的脱扣特性(过电流—脱扣时间)。
2.3.4.2 不大于320A的熔断器,若具有合适的特性可用作过载保护,但200A以上时,推荐采用断路器或与它相类似的设备作过载保护。
2.3.5 发电机的保护
2.3.5.1 应采用能同时分断所有绝缘极的断路器作发电机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其过载保护应与发电机的热容量相适应,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过载小于10%,建议设一带延时的音响报警器,其最大整定值应为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1倍,延时时间不超过15min;
2) 过载10%~50%之间,经少于2min的延时断路器应分断;
建议整定在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25%~135%,延时15s ~30s 断路器分断;
3) 过电流大于50%,但小于发电机的稳态短路电流,经与系统选择性保护所要求的短暂延时后,断路器应分断。
断路器的短延时脱扣器建议按如下规定进行整定:始动值为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00%~250%,延时时间:直流最长为0.2s,交流最长为0.6s。
4) 在可能有三台及以上发电机并联连接的情况下,还应设有瞬时脱扣器,并在整定在稍大于其所保护发电机的最大短路电流下断路器瞬时分断。
2.3.5.2 容量小于50kW(或kVA)且不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可以设一个多极联动开关,并在每一绝缘极上设一熔断器作保护。
2.3.5.3 并联运行的交流发电机应设有3s~10s 动作的逆功率保护。并联运行的直流发电机应设在瞬时或经短暂延时(少于1s)动作的逆电流保护。原动机为柴油机的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的逆功率(或逆电流)保护整定值可整定为额定功率(电流)的8%~15%
当供电电压下降至额定电压的50%时,逆功率或逆电流保护不应失效,但其动作值可以有所改变。
逆电流保护,应适当考虑由船舶电网例如起重机所产生的逆电流。
如果设有均压线,则逆电流保护应设在直流发电机的正极。
2.3.5.4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设有欠电压保护并能满足如下要求:
1) 用于避免发电机不发电时闭合断路器时应瞬时动作;
2) 当电压降低至额定电压的70%~35%时,应经系统选择性保护要求的延时后动作。
2.3.5.5 作发电机保护的保护电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当发电机转速显著下降时仍保持有效;
2) 当过载保护电器动作后,发电机应能立即恢复供电。
2.3.6 重要设备连续运行的保护
当发电机需要并联运行,且重要机械为电动的情况下,则应设有在发电机过载时,能将过量的非重要负载自动卸除的设备。此种负载卸除可分一级或多级进行。
2.3.7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的保护
2.3.7.1 电力和照明变压器的初级电路,应以多极断路器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可设在次级电路中。
2.3.7.2 设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变压器的次级电路应设有隔离装置,以使不投入运行的变压器与电网隔离。隔离装置应能承受冲击电流的影响。
2.3.8 馈电线路的保护
2.3.8.1 每一馈电线路应以同时分断所有绝缘极的多极断路器或多极开关加熔断器作过载和短路保护。
2.3.8.2 当采用多极开关加熔断器作过载和短路保护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主配电板引出的馈电分路上的熔断器,应设在汇流排与开关之间;
2) 分配电板引出的等于及小于60A的最后分路,且由它供电的用电设备可在它的附近关闭时,则可免设开关。
2.3.8.3 供电给具有独立过载保护的用电设备(例如电动机)的线路可仅设短路保护。
2.3.8.4 操舵装置的馈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第二篇第9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2.3.8.5 岸电箱至主配电板间的固定敷设连接电缆,应以断路器或开关加熔断器进行保护。此项保护应设于岸电箱中。
2.3.8.6 一般情况下由主配电板供电给应急配电板的互连馈线,应在主配电板上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若允许反向供电时,则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该馈线的短路保护。
2.3.9 电动机保护
2.3.9.1 容量大于0.5kW和所有重要设备的电动机,均应设有独立的过载、短路保护以及符合本节2.3.9.6要求的欠电压保护。
电动机及其专用馈电电缆允许采用公共的短路保护。
2.3.9.2 舵机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第二篇第9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2.3.9.3 保护电器应设计成允许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动机在正常加速期间的电流通过。当电动机的过载保护电器的时间──电流特性与电动机的起动周期不相适应时,则在电动机加速过程中,可允许过载保护有短暂的失效,但短路保护仍须保持有效。
2.3.9.4 对连续工作制的电动机的保护电器,应保证电动机在过载情况下有可靠热保护的延时特性,其最大持续电流,应不超过被保护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2.3.9.5 断续工作制电动机的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和延时特性,应在考虑了实际使用情况后选定。
2.3.9.6 电动机应设有下述两者之一的欠电压保护:
1) 欠电压保护,在电压降低或失电时分断电路并防止电动机自动重新起动;
2) 欠电压释放,在电压降低或失电时分断电路,当电压恢复时电动机可重新自行起动,但应避免过大的电压降落或过大的冲击电流。
当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以上时,保护电器应允许电动机起动;当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20%左右,且在额定频率下,保护电器应分断电路,同时在需要时应有一定的延时。
2.3.9.7 当多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设置防止单相运转保护。
2.3.10 照明电路的保护
每一照明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2.3.11 蓄电池的保护
2.3.11.1 蓄电池组(除内燃机的起动用蓄电池外)均应设有短路保护,其保护电器应尽可能靠近蓄电池组。
2.3.11.2 每一蓄电池充电器,应设有由于充电器电源电压的降落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
2.3.12 电表、指示灯和控制电器的保护
2.3.12.1 电压表、测量仪表的电压线圈、接地指示器、指示灯以及它们的连接导线应采用熔断器加以保护。但若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指示灯本身可不设保护:
1) 指示灯与设备装在同一壳体内;
2) 指示灯由设备壳体内部电路供电;
3) 设备中保护电器的定额小于25A;
4) 指示灯电路的故障不会导致重要设备供电的失效。
2.3.12.2 控制和保护用电器及设备的电压线圈应采用熔断器进行保护。但如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则其本身可不设保护:
1) 线圈与设备在同一壳体内,且由总的保护电器进行保护;
2) 线圈由设备的电路供电,且该电路的保护电器的定额小于25A。
2.3.13 电力半导体设备的保护
电力半导体设备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第4节 主电源
2.4.1 发电机组
2.4.1.1 应配备足以供给本篇1.1.1.3中1)所指的所有设备用电的主电源,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主电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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