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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宁波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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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20 P 53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 3302/T 10012018 代替 DB3302/T 1001-2003 城市容貌标准 2018 - 06 - 21 发布 2018 - 06 - 21 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02/T 1001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02/T 1001-2003。 本标准与DB3302/T 100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将原标

2、准中建筑景观章节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章节中有关建 (构) 筑物容貌方面的规定合并成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将原标准中建筑物附属设施章节和公用设施章节中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合并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将原标准中公用设施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将原标准中广告标志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将原标准中市场、便民服务点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保留了原标准中范围、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和建筑工地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修订由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

3、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斌、胡逸民、石燎燃、张松海、韩啸枫、张静静。 DB3302/T 1001-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02/T 1001-2003。 DB3302/T 10012018 1 城市容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设施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DB33/T 898 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规范 DB3302/T 1015 城

5、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 DB3302/T 1081 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规范 DB3302/T 106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宁波市公共双语标识英文翻译规则(试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景观河道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非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公共设施 DB3302/T 10012018 2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热力、

6、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3 主要街道 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 3.4 重点区域 设有集会中心、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的重要公共区域。 3.5 建(构)筑物 建筑物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3.6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防盗窗、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3.7 城市道路 城市中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

7、包括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8 果壳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行人丢弃废物的容器。 3.9 垃圾桶 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容器。 3.10 立体绿化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3.11 广告设施 利用户外场所、 空间和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或者影响公共空间可视视域设立的, 用于发布广告内容的设施。 3.12 非广告设施 利用建 (构) 筑物、 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 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

8、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设施,主要包括店名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等。 3.13 店名招牌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 (办公) 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 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4 DB3302/T 10012018 3 场地指示牌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5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4 建筑景观 4.1 建(构)筑物 4.1.

9、1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色调。 4.1.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

10、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 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 2年不少于 1 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 1 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 5 年粉刷 1 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粉刷。 4.1.5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 (池) 、 草坪等形式; 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 2.5m, 绿篱高度不宜超过 1.5m, 栅栏高度不宜超过 1.6m。 4.2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4.2.1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无垃圾、

11、杂物或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4.2.2 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通信设施等,应与屋顶造型相协调,并进行隐蔽设置。 4.2.3 建(构)筑物附属的防盗窗、遮阳(雨)篷、雨水管道、晒衣架、防护栏等应采用不易腐蚀、变形和脱皮的材料,并保持整洁及正常使用,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4.2.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样式和色彩宜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4.2.5 空调外机安装应注重安全实用,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底层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高

12、度离地应2.5m;二层及以上安装空调外机应安装在窗台外墙距窗台 0.1m 以下中央位置;空调冷凝水应接入专用排水管道, 不得直接向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排放;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隐蔽设置。 4.2.6 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遮阳(雨)篷,不得安装着地柱脚,下沿高度应2.5m,突出宽度不超过人行道三分之一,最宽处1.5m;陈旧污损的遮阳(雨)篷要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DB3302/T 10012018 4 4.2.7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不影响绿化和通行,并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符合周边环境和街景要求。 4

13、.2.8 餐饮业单位应按照 HJ554 的规定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临街住宅楼外墙不得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5 城市道路 5.1 道路 5.1.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况,应立即在事发地点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 5.1.2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 5.1.3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

14、象;日常清扫保洁应按照 DB3302/T 1015 的规定,分等级进行保洁质量控制。 5.1.4 城市道路应定时进行冲洗、清洗等水洗除尘作业;遇气温低于 3、台风等不适宜冲洗、清洗的天气,应暂停冲洗、清洗作业;出现冻雨、降雪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除道路积雪、冰冻。 5.1.5 城市道路应按照 GB 50763 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铺设应连续,避开非机动车停放位置,无任何设施占用或阻断;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道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破损、缺失、移位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5.1.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售卖、加工、修理、洗车等经营活动,以及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15、 5.1.7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道路实际状况施行;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5.1.8 道路上行驶的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并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运行、污损路面。 5.1.9 公益类行业作业车辆,其外观视觉符号应统一,便于识别,符合行业特色。 5.1.10 道路上设置的各类地下管线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现象;井盖和其基座应标明行业标识,材质应符合国

16、家标准,出现损坏或井盖丢失,应立即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补缺和修复。 5.2 桥涵 5.2.1 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过街地道、轨道交通地上(下)站点、涵洞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 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桥身宜采用垂直绿化或彩化,桥下地面应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2.3 人行天桥及各类地下通道应设置扶手、盲道、坡道和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6 公共设施 DB3302/T 10012018 5 6.1 公共设施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造型美观、具有本

17、地特色,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6.2 公共设施应标识明显,文字部分采用中文、英文双语,并符合宁波市公共双语标识英文翻译规则(试行)及 GB/T 10001.1 的规定。 6.3 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无涂写、张贴、刻画、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4 人行天桥、人行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 15 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信息亭、报刊亭、阅报栏、宣传栏、公用电话亭、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等。 6.5 信息亭应设置在宽度3.5m 的人行道上;一般道路人行道同侧间隔应1000m。

18、 6.6 报刊亭应设置在宽度5m 的人行道上;一般道路人行道同侧间隔应500m。 6.7 阅报栏、宣传栏应根据功能要求及时更新内容;宽度在 3m 以下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阅报栏、宣传栏。 6.8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同侧公用电话亭设置间隔应500m;临近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 设置密度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公用电话亭宜采用封闭式造型和透明材质。 6.9 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至少保证 1.5m 有效宽度的人行通道,并应尽量远离路口设置,避免

19、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6.10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布局选点应符合 DB33/T 898 的规定; 宽度 5m 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公共自行车停车棚。 6.11 公交候车亭造型、色彩等要素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无错别字。 6.12 交通指示杆、灯杆、电线杆等杆式公共设施,出现损坏、空缺、歪倒,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6.13 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通信、 电力等架空管线设施, 已有的架空管线设施应采取隐蔽措施规范管理,并逐步改造入地。 6.14 果壳箱、垃圾桶、垃圾容器间应保持洁净,无垃圾

20、积存;果壳箱应每日清洗,垃圾桶、垃圾容器间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无垃圾、污水和污迹。 6.15 果壳箱同侧设置间隔应符合 CJJ 27 的规定;公交车站点、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果壳箱。 6.16 公共场所果壳箱应采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分开投放、收集的分类果壳箱,箱体上应有明显标识易于识别,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 6.17 主次干道沿线不得设置垃圾容器间和垃圾桶。 6.18 垃圾中转站除臭、消毒设施齐全,场地内外无垃圾、污水积存。 6.19 新建、 改建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 CJJ 14 的规定; 公共厕所标识标牌设置, 应符合 DB3302/T

21、 1081的规定;建筑面积不小于 80m2的公共厕所,应配备母婴室。 6.20 公共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应保持完好、干净,并按照使用年限及时更换、拆除;出现使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拆除或更换。 6.21 城市雕塑和各类街景小品应体现地域文化元素,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外观完好。 7 园林绿化 DB3302/T 10012018 6 7.1 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地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7.2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绿地应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地宽度应符合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规定, 绿地中种植的

22、树木或其他植物应定期修剪,不妨碍安全视距, 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交通信号信息传递,不影响电力、通讯等架空管线。 7.3 城市绿地内植物应遵循生物地域性、多样性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和地被,应推广立体绿化,形成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的城市绿化体系。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 7.4 城市绿地不得出现单块面积大于 0.5m2的泥土裸露现象;花坛(池)、树穴内泥土边顶面应低于边缘石顶面 0.1m;绿地中模纹花坛、组字应清晰、完整、鲜明,围栏、标牌等设施应完好、整洁。 7.5 城市绿地中的园路、休闲场地、园林小品及园林建构筑物等景观设施应保持完好,景观水

23、体应水面干净,水内无杂物。 7.6 城市绿地应进行日常清理保洁,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出现晾晒等影响绿地景观的现象;绿地内应无杂草、杂物和垃圾。 7.7 城市绿地应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绿化养护管理和自然灾害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露天焚烧;病死树木要及时补(换)种。 7.8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有序,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和规格基本一致,无缺株、枯枝、歪斜、死株、残桩;树穴应无黄土裸露,宜采用地被草坪、碎石等覆盖;不得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捆绑树身,吊挂物品。 7.9 古树名木应按照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8 广告设施与非广告设施 8.1 广

24、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 CJJ 149 和 DB3302/T 1062 规定。 8.2 店名招牌设置应与所处环境及所依附建筑物相协调,规格统一,外观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功能正常使用;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物上设置店名招牌,其材料、体量、色彩、照明等应整体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设置店名招牌, 应整体设计, 店名招牌造型多样化, 有特色。 8.3 建筑物底层店名招牌应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店名招牌宜设置在层与层之间实墙面上;建筑物三层及以上墙面不宜设置店名招牌;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店名招牌;建筑物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店名招牌,应采用镂空字形式。 8

25、.4 医院、公厕、银行、药店、彩票售卖点等具有便民公益性质行业可在建筑物底层设置垂直墙面灯箱式店名招牌,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二层窗户下沿,外挑距离0.5m,边长0.7m,厚度0.3m。 8.5 店名招牌不得采用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居住小区商业裙房设置店名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等高亮光源和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8.6 滚动字幕 LED 可用于商家自身服务信息宣传,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平行墙面店名招牌下方,宽度不得超过其上部平行墙面店名招牌的宽度,高度0.3m,下沿净空高度2 m;滚动字幕 LED 应采用单色纯文字显示方式。 8.7 场地指示牌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距离不得超过建(构

26、)筑物 20 米范围;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场地指示牌。 8.8 场地指示牌厚度0.3m, 展示部分距离地面0.8m; 竖向设置场地指示牌, 高度6m, 宽度1.3m;横向设置场地指示牌,高度3m,宽度4m。 8.9 楼宇标识应平行设置在建筑物墙面、屋顶或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等位置,采用镂空字或镂空图案形式;一幢建筑物不得设置二个及以上名称的楼宇标识。 DB3302/T 10012018 7 8.10 楼宇标识设置在多层建筑物屋顶, 高度2m; 楼宇标识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屋顶, 高度4m; 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建筑物为满足公共导向性需求,可适当放大楼宇标识尺寸。 9 城市照明 9.1 城市照明设

27、置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流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体现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 9.2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构)筑物上的照明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灯形外观设计、选择应与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9.3 城市功能照明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生活安全以及视觉的舒适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必须设置功能照明,其装灯率应达到 100%,照明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9.4 城市功能照明灯杆应沿

28、路缘石安装,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应6 米,并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9.5 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天空亮度及时修正;隧道、地下通道内白天平均照度低于 50lx 应设置 24 小时不间断照明。 9.6 城市主要道路、江河、互通立交、出入口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繁华商业区、城市广场、重要体育文化场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景观雕塑等应当设置景观照明,并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启闭,遇台风、暴雨、中度及以上雾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用。 9.7 城市景观照明应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且与周边光环境相适应;

29、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及杂散光,避免形成光污染。 9.8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景观,功能照明其灯杆表面颜色宜为深灰色,固定法兰及螺丝应低于路面铺装或绿化泥土;建(构)筑物上安装的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蔽安装并与安装部位保持同色。 9.9 城市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应达到 98%以上,照明相关指标应维持在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上或原景观照明设计效果; 设施外表出现污损、 油漆退色或剥落等应进行重新涂装;出现故障、缺损或照度下降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10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禁止设置电力及通讯线缆、 悬挂或张贴商业广告等行为; 禁止利用

30、建筑物景观照明插播商业广告及其他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或文字。 9.11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10 城市水域 1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并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不得超标排放污水。 10.2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违章建筑和堆放杂物;规定控制范围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0.3 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基本功能要求;不得擅自在河道

31、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畅通。 10.4 城市河道中的各类船舶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 完好, 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 不得将产生的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10.5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不得在城市河道中弃置废船或倾倒垃圾、渣土、煤灰、泥浆和其他废弃物。 DB3302/T 10012018 8 10.6 城市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并具有地域特色;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优美;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沿河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10.7 城市景观河道的

32、建设和养护应符合宁波市城市景观河道建设和管理规范规定,不得游泳、洗涤、垂钓,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 11 公共场所 11.1 公共场所及周边环境应整洁、干净、有序,无违章设摊、占道经营、吊挂、晾晒、搭建,无人员露宿和乞讨,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果壳箱、垃圾桶应做到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沿街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整洁卫生,无跨门营业,不影响周围环境。 11.2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车辆停放整齐。 11.3 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周围 5m 范围内,无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或其他堵

33、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 11.4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按审批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组织方应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理活动产生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并保持活动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11.5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便民服务点,应按照审批要求,定时定点,规范经营;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11.6 集贸市场内应合理设置经营设施及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应达到 CJJ 14 中规定的二类标准,并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1.7 洗车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立,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业;场地内部地面硬

34、化,设有污水处理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并保持排水畅通。 12 居住区 12.1 居住区的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和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2.2 居住区内建筑物设置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格统一,不宜采用外挑式防盗窗;建(构)筑物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应保持洁净,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2.3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干净整洁、完好通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无乱搭建、占道设摊、乱堆杂物等现象;道路排水设施应畅通,无堵塞。 12.4 居住区内座椅、凉亭、书报亭 12.5 、邮箱、阅报栏、变电箱、弱电交接箱、消防栓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

35、,整洁完好。 12.6 居住区的垃圾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2.7 居住区内应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垃圾桶应分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及有害垃圾四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规定。 12.8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地面垃圾、积留污水,无乱晾晒、乱吊挂;各类娱乐健身设施整洁、完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更新、修复或拆除。 12.9 居住区内架设的各类管线,应符合 GB 50180 的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2.10 居住区的各种广告设施、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整洁美观,高度2.2m。 12.11 居

36、住区内的绿化植物配置,应具有地域特色,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绿地内的花草、乔灌木等植物应生长良好,无明显虫害,无死树;不得破坏绿化、违章搭建或种植农作物;不得随意变更绿化用地性质,挪作他用。 DB3302/T 10012018 9 12.12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石材、铝合金、防盗窗和木器等经营加工活动,禁止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开设饭店、旅馆、休闲中心和歌(舞)厅等娱乐经营场所。 12.13 居住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居民饲养宠物、信鸽等不得污染环境。 13 建筑工地 13.1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周边应设置高度统一、牢固安全的围挡(墙)遮挡,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设置在

37、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高度2.5m,其他区域高度2m。 13.2 建筑工地出入口 5m 内及主要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清洗、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应设置排水沟(管)网和泥浆沉淀池,施工材料应整齐堆放,并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醒目处应设置内容全面、详细、准确的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 13.3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厕所、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建立清扫保洁制度,保持工地环境整洁, 不得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放;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围挡、恢复现场,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8、。 13.4 建筑工地围挡(墙)、施工使用临时住房外墙面不得有污迹,无张贴、涂画、刻画等现象;工地宜适当种植绿化植物,美化环境。 13.5 建筑工地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 5m,应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工地中远离居民区一侧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棚)内操作;进行电焊作业或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13.6 建筑工地应采用洒水、清扫、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滴、漏的封闭措施。 13.7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m;日常作业应采用洒水等措施控制尘土飞扬。 13.8 储备或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设置围挡(墙),围挡(墙)高度2.5m。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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