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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缴费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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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 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 确有窃电行为。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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