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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评估方案知识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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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评 估 方 案 知 识 参 考 1.为什么要出台新《方案》? 答:20世纪末,我国的高职教育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为了规范院校建设,教育部自2004年起,开展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且也取得了预期的成效。进入“十一五”时期后,高职教育的发展转入以内涵建设为主的轨道,在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上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教高[2006]16号文件的发布,揭开了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历史上的崭新一页。但是,水平评估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来的诸如重结论轻建设、重外延轻内涵、重形式轻机制、主体错位、信息失真等问题,明显影响了16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因此,研究制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新的评估方案,并尽早组织实施已刻不容缓。 2.准确把握新《方案》的关键是什么? 答:准确把握新《方案》的关键是搞清楚它的目标指向。张尧学司长把它概括为:引导办学方向,推进教学改革。 引导办学方向,就是要通过评估,引导院校按16号文件指出的方向进行建设和改革,把注意力集中到内涵建设上来,努力培养社会欢迎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推进教学改革,就是要通过评估,引导院校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强调“引导”、“推进”,是因为对于直接面向社会需求、发展历史不长、改革空间巨大的我国高职教育而言,健康发展的关键是激发院校内在的活力,注入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而不是去作规定、划标准、出模版,去强化居高临下、越俎代庖式的评估。因此,按照新《方案》开展评估,要努力做到两“活”和“变”。 所谓“活”,就是要给各地、各校足够的改革创新的空间,使他们有可能从自身实际出发,设置目标、规划未来、创建特色。 所谓“变”,就是要变“要我评”为“我要评”,把保障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交还”给学校,引导院校把注意力从“迎评”转移到“采集平台”的建设、自我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上来。 3.新《方案》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新《方案》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将评估的目的设定为:帮助学校对照社会需求与发展目标,发现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提出加快改革、建设的建议。 (2)主要站在需求方的角度,明确评估的主要方面(或称“主要成效区”),再根据高职教育的发展阶段特点,确定“主要评估指标”。 (3)评估的逻辑思路是,从常态的“数据采集平台”反映的真实全貌切入,抓住影响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现问题、探究成因,最终对“主要评估指标”作出评价。 (4)现场考察方法以深度访谈为主。 (5)十分强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 4.新《方案》有哪些具体的工作目标? 答:主要有五方面的工作目标:一是把握方向,将16号文件的精神与要求贯穿于整个方案设计,引导高职院校按照高等职业教育应有的特色,逐步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约束与持续改进的良性发展态势。二是凝聚焦点,以分析诊断、促进改革与发展为主要目的,激发学校参与评估的内在需求。三是引入多元评估主体,充分体现各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意愿与要求。四是讲究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分析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五是注重引导,着眼长效,使各评估院校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以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的可靠、高效、持久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5.新《方案》贯彻了哪几条原则? 答:一是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强调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与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二是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三是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四是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作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五是提高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六是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 6.新《方案》的导向作用与约束作用具体表现在哪里? 答:新《方案》评估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学校把注意力真正集中到内涵建设上来。新《方案》采用“采集平台+现场考察”的方法进行评估,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导向作用。 在评估中,“采集平台”所反映的是院校建设与运行的即时、真实、综合的状态。通过这样的常态信息,可以客观地寻找出被评估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现场考察,双方关注的焦点自然是对深层次原因的剖析,而不是对个别数据、部分材料的真伪核查,也不是对个别技术细节的研判,这就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内涵建设上。 运用新《方案》进行评估,其约束作用主要不是通过分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的档次,或者一定要评出多少比例的“暂缓通过”来体现。评估的实践已经证明,那样一些做法所起到的约束作用不仅有限,而且很容易助长“急功近利”的心态。新《方案》的约束作用主要依靠两方面来实现:一是促进学校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与机制,这是“现场考察”的主要任务之一;二是通过数据、信息的高度公开,保证各方的有效监督,这是“采集平台”的主要功能之一。我们相信,由此产生的约束作用将是健康的、长效的,并会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 7.据说,在设计新《方案》时,不再把评估专家组作为主体。请问依据是什么?这样做的意义何在? 答:准确地说,是不再把评估专家组作为主要的主体。现代教育评价认为,“教育评价应以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作为价值判断的准则”(沈玉顺主编:《现代教育评价》第3页)。这就已经说清楚了教育评估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教育的需求方,或者说是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方”。评估要引导院校去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就必须跳出教育看教育,回归需求方的评估主体地位。 以需求方为评估主体,带来的是评估理念、设计思路、实施方法等一系列的深刻变化。绩效评价模式的采用、主要评估指标的确定、逻辑思路的建立、现代人类学“田园工作法”的借鉴,甚至“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提出,都与主体的调整有着直接的关系。 8.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与学校的举办方往往投入不足,教学基本条件有一定的差距。此前的评估在促进举办者加大投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方案》如何保持这一作用? 答:原方案通过设置一系列刚性的硬件达标指标来促使举办者和办学者加大办学投入,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须承认,那样的作用主要产生在迎评阶段。而且,对于不能充分认识高职教育重要性的主办方来说,就几乎不起什么作用。而新《方案》则是通过“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包括教学设备设施在内的各种原始信息的持续、透明并完全向社会公开,让社会、企业、家长、学生自主地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从而产生巨大的压力(实际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来促使举办者和办学者保证投入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举办者和办学者不得不时刻忌惮于因投入不足对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以及对未来的招生和就业工作等方面都会产生的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随着高职教育总体办学水平的提高,举办者和办学者还应当不断加大对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而不是满足于某些固定的绝对指标。因此,新《方案》与老方案在促进办学投入方面,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着力的支点不同,新《方案》的作用更加有力、有效、持久。 9.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中,几乎没有了量化的指标。被评学校因此少了明确的努力目标,评估专家因此少了明确的判断依据,这样做的用意何在?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评估指标体系中几乎不设量化指标,不等于不关注量化数据。新《方案》中的“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就有对基本办学条件的量化要求。不仅如此,在“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主要采集的就是反映人才培养质量各个侧面的大量的量化数据。新《方案》试点评估的实际效果是,学校感觉努力的目标更加清晰、细化、具体了,专家感觉判断依据更加明确、可靠了。 评估指标体系中几乎不设量化指标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因为,新《方案》评估以“诊断”与“开方”为主要目的,现场考察的重心在和学校一起探究“成因”、研究对策,从而引导学校把注意力集中到内涵建设上来。如果在指标体系中加入大量的量化指标,势必诱导评估双方把注意力放在对量化指标的判定上,这就背离了16号文件的精神。二是因为,我们往往习惯于用一些量化的指标来评估某一事物的价值,认为那样做既简单又可靠。其实,量化评估方法的应用是有前提的、有限制的。对于像“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这样一种十分复杂的、多因素作用的体系来说,试图用简单的、线性预测的方法来评估其价值是不恰当的。评估的实践已经证明,以若干个量化指标来判定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做法,不仅难以达到较高的效度与信度,而且容易引发短期行为甚至弄虚作假。 10.新《方案》里只有“通过”和“暂缓通过”,是否会弱化对学校的激励作用? 答:新《方案》采取淡化结论等次的做法,主要出发点是要确保高职院校把评建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到加强内涵建设上来。前一阶段的评估实践表明,由于评估结论是分等级的,使得评估工作沾染了一些功利主义的色彩,出现了与评估本身目标极不相容的一些倾向和问题,甚至滋长出一些弄虚作假、托请攻关的庸俗作风,其对正直崇高的大学文化的侵蚀作用引起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此,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新《方案》采取淡化结论的做法,正是为了有效消除评估双方的浮躁心态,克服这种功利主义的偏向。但是,尽管结论不分等次,评估对学校的激励作用却并未削弱。由于在建立起“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之后,各院校的状态信息是实时向社会公布的,这就造成了学校与学校、地区与地区,甚至省市与省市之间的无言的竞争。这种竞争会牵动高职院校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影响行业、企业、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对学校的评价,影响报考率、就业率等,甚至也会牵动各级政府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所以,这样做不仅不会弱化激励作用,相反,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更持久的时间跨度中、更健康的竞争氛围里吹响了内涵建设、良性发展的“集结号”。参加过新《方案》试点评估的院校的共同体会是:激励作用大大加强了。 11.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与原方案的指标体系以及示范校建设标准之间有何关系? 答:新《方案》与原方案、新方案与示范校建设的方案在指导思想、目标、承担的任务等方面,都有诸多的不同。这样,它们设置的标准自然也就各不相同。例如,新《方案》是在原方案实践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在评估宗旨、目标、主体、方法等方面又有许多显著的不同。因此,既不能将两个方案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也不能处处受制于原方案,影响新《方案》的实施与成效。 新《方案》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院校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强调根据被评院校的规划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寻找差距、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而不是用统一的标尺来衡量所有的院校,这就是所谓的“校校不同”、“校校受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但也都有进一步改革发展的空间,承担着更加艰巨的攻坚破冰的责任,因此,同样需要评估的诊断与促进。根据5号文件要求,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当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则。但其建设标准与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从根本方向上说是一致的。 12.新《方案》强调以“深度访谈”为现场考察的主要方法,是否还可以加入查阅资料、听课、看课、技能测试、召开学生专题研讨会等环节? 答:新《方案》评估以“诊断”与“开方”为主要目的,所以强调现场考察要以“深度访谈”为主。比如,在试点评估中,仍有“专业剖析”这样一个环节,但对象调整为“特色专业”,方法调整为“深度访谈”。为了了解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情况,现在普遍采用“说课”的方法。其实,“说课”也是“深度访谈”的一种形式。 从理论上讲,现场考察运用哪些具体的方法,应当由专家组根据现场实际来定,只要有利于达成工作目标,有利于双方的坦诚交流,不存在什么方法可用、什么方法不可用的问题。但评估的实践一再表明,那些容易诱导学校事先组织预演、复习等应付性准备的方法,比如听课、技能测试、召开学生专题研讨会等一定要慎用,尤其不应列为现场考察的“规定动作”。同时,尽量不要为专家组事先设定许多必做的环节,导致评估的千篇一律。 13.新《方案》启用了“高等职业院校”这一专用名称,取代了原方案中的专用名称——“高职高专院校”。这是否意味着高等专科学校暂不在评估之列? 答:教高[2006]16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而新《方案》则是具体贯彻落实16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在16号文件中将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统称为“高等职业院校”。原方案沿用的“高职高专院校”的名称,是在1999年为实现“五路职教大军”大联合而提出来的。事实上,无论是高等职业院校还是高等专科学校,尽管目前的校名不同,但都是高职教育的组成部分,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新《方案》用“高等职业院校”来替代“高职高专院校”更为准确,也就是说高等专科学校作为高职教育的一个部分,同样要列入评估之列。 14.原方案的名称中有“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提法,新《方案》里去掉了“水平”两个字,有何特定的意义? 答:新《方案》更加强调评估要促进院校内涵建设,促使院校建立持续的良性发展的机制,淡化了评估的等级观念,所以去掉“水平”两字更为贴切。 15.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中没有提及的部分是否能参照原方案的指标体系执行? 答: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思路、结构等都不同,所以不能将原方案和新《方案》作简单的对照比较。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与原方案的指标体系之间没有重叠或互补的关系。按新《方案》评估,要求通过数据采集平台的原始信息来发现问题、把握全面情况,确定深度访谈的重点与考察的内容。专家的现场考察,也不像以往那样,主要是对个别指标的查核和对材料的审阅,而是在找出学校的重点问题和关键所在的基础上,进行“诊断”与“开方”。因为各校的重点问题和发展瓶颈是不相同的,产生的原因更是千差万别的,所以评估指标体系所给出的只是一些建议和提示,也就不存在所谓“未提及的部分”。 16.新《方案》的22个评估要素中,究竟有几个不合格的要素就可以判定为“暂缓通过”?每个要素的合格标准又是怎样确定的?是否均由各省在制定“实施细则”中自行确定? 答:新《方案》的逻辑体系是“果一因一效”,完全不同于原评估方案的“层层分解”。“关键评估要素”中的“说明”是对原因分析的提示,而不是判定“关键评估要素”合格与否的依据。专家组的主要责任是帮助学校找准问题、诊断成因、共谋对策,而不是确定几个合格、几个不合格。在新《方案》试评之初,作为尝试,一些省市采用了通过先评价各“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然后根据合格的数量来确定院校是否通过的方法。半年多的实践说明,这一方法既不符合新《方案》的逻辑体系,又容易强化“鉴定情结”,有的院校又开始对合格的数量产生了浓厚兴趣。其实,把果与因都搞清楚了,应当给个什么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如果一定要给一个好操作的判别标准,那就是社会的评价。如果一所高职院校已经面临“进出两难”的境地,那就到了不得不出示“暂缓通过”黄牌警告的时候,目的还是猛击一掌,促其警醒。 17.新《方案》公布之后为何还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答:教高[2008]5号文件规定了按照新《方案》进行评估的总的原则、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这是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的。因此,不能代替在操作层面起指导作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另一方面,新《方案》与原方案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新《方案》给予各省市以更大的自主权,要求各省市吃透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具体情况,设计并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实施细则,使各地的评估工作更加符合当地高职教育的发展需求,更加有利于帮助当地高职院校解决在内涵建设上所面临的急迫课题。可以说,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应当是千姿百态、各具特色的。这样做也有助于根治以往评估“千校一面”的痼疾。 同样,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搞好此次评估工作,各地还应结合新《方案》的基本要求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各地对院校评估工作的要求以及评估专家的工作规范也可以有所不同,以利于因地制宜地开展好新的评估工作。 18.各省市在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决定各省市新的评估工作是否有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强化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首先体现在是否特别重视本省市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的制定。 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来领导好新《方案》的评估工作。要切实从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析当地职业院校在加强内涵建设、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制订新《方案》评估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做好评估工作的整体规划。 二是要有极大的改革创新精神,使本省市的实施细则既能贯彻落实5号文件精神,体现新《方案》的基本要求,又能反映当地的特色,体现当地的特殊要求。一个好的“实施细则”就是要善于将本地的特色融合进去。要防止照抄照搬、不动脑筋的懒人作风,提倡敢于创新、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 三是要注重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不仅要有全国统一要求的状态信息表,而且要有根据各地实际而制定的有地方要求的状态信息表,使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能最大限度地符合当地职业院校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修正的质量保障体系的具体需要。 四是根据当地职业院校的发展基础与水平,可以适当调整申请评估的入门条件。但是最低不得低于教发[2004]2号文件的限制招生要求。 五是“实施细则”除了要明确评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以外,还要具体说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流程,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并对评估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六是操作规程的内容,主要是分别对院校的评建工作和专家组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对院校,特别应当强调对16号文件的学习与精神的贯彻;强调对5号文件精神的理解;强调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以及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机制的建立;强调摆正“评”与“建”的关系,重视整改。对专家组,要强调坚持正确的导向;强调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强调现场考察以深度访谈为主,以深入探究成因、共商对策为主要任务。当然,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 19.用新《方案》实施评估之后,应当怎样评价评估工作的优劣? 答:在2008年7月6日广东清远的高职评估工作座谈会上,张尧学司长讲了四条原则,可以作为评价评估工作成功与否的标准: (1)不搞形式主义; (2)不弄虚作假; (3)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实践活动; (4)起到了引导办学方向、推进教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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