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p>商法
第一讲 公司法
1、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独立性
独立名义
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独立财产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
独立责任
一般
情况
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混同
横向混同
主要表现
①财产混同;(母子公司、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财产混同)
②人格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共同一块牌子等)
③管理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主要管理者混用等)
④财会混同混乱(共用相同的结算帐户等)。
社团性
多个成员
股东为2人以上,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例外。
团体组织性
所有公司均具有这一特征。
营利性
获取利润
非营利法人也可以获取利润。
分配利润
非营利法人不具有这一特征。
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股东责任
①无限责任公司; ②两合公司; ③股份两合公司;(以上三中形式我国没有)
④有限责任公司; ⑤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
封闭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公司
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封闭性。
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
普通的股份公司是以资合为主兼人合的公司。
人合资兼合公司
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资合的公司。
公司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关系
本公司与分公司
①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设立
设立
概念
①公司的设立实质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公司、国独的设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②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成立,后者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登记
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作为申请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
起
人
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数
①有限责任公司:1-50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1、按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
2、没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出资;
3、都没约定的,均等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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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责任
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适用“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外”。
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的
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请求成立的公司承担责任
①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
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合同纯为私利的,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公司章程
制定
共同订立
①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否则不得生效;
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部分订立
①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制定,而后在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
②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变更
有限公司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可约定)
股份公司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股一票)
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无一般雇员)
内容
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资本
注册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资本;
②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认购股本总额;
③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股本总额。
出资形式
允许出资
货币
没有数额限制,非法所得的货币不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
实物
必须转移所有权,不得以出租、借用等方式出资,可善意取得。
知识产权
各种知识产权都可以,评估或协议作价。
土地使用权
①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权利无瑕疵和负担;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有权利负担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股权
①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股权无瑕疵或权利负担。
债权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禁止出资
①劳务;②信用;③自然人姓名;④商誉;⑤特许经营权;⑥设定担保的财产。
出资程序
①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帐户;
②非货币出资的,应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已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手续的,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手续的,自其实际交付的时间起,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瑕疵
分类
对发起人
对公司
对债权人
限权措施
相同规定
出资违约
有限:违约
股份:无
补缴+发起人与之连带
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1、 可限权;
2、 未出资的,有限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
①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知情:受让人+出资瑕疵股东+发起人连带; ②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出资不实
无
抽逃出资
无
返还+协助抽逃者连带
增资瑕疵
无
有过错的董/高相应责任
可限权
募集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②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③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④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权的协议;
⑥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注意】其他方式无需验资
⑥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监,通过公司章程;
⑦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 公司的股东
股东
概念
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身份
没有身份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能力
没有行为能力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取得
实质要件
原始取得
通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认缴、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
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资格。
形式要件
①出资证明书或股票; ②股东名册; ③工商登记。
冲突解决
①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
②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对内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工商登记为准。
出资证明
①在实际缴纳出资或既受取得股权之后签发(不能等同于认缴);
②只载明这个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并不载明其他股东的信息;
③是凭证证券,不是有价证券。
股东名册
①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必须;
②股东名册中只有股东姓名或名称需要提交工商机关登记。
名义股东与
实际股东
协议效力
只要没有法定的(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
纠纷处理
投资权益归属
①名义股东有权主张分红,但应履行协议转交实际投资人;
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权益发生争议,保护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显名
①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数)同意;
②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人,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人合。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①处分行为有效,是有权处分;
②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处分行为有效;
③对实际出资人的损害,由名义股东向其赔偿。
出资瑕疵
①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②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一股二卖
二卖行为认定
①一卖行为发生后,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但工商未变更:
②二卖受让人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东身份。
一卖受让人保护
①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一卖受让人损失,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造成未及时工商变更有过错的董、高、实,应承担相应责任;
③一卖受让人对未及时工商变更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董、高、实的责任。
冒名出资
①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作为股东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②被冒名者不承担股东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股东身份。
股东的权利
信息获取
文件
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
会计账簿(书面申请,公司有权15日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股东可通过诉权保护)
查阅权
有
无
复制权
无
无
①公司章程、②股东会会议记录、③董事会会议决议、④监事会会议决议、⑤财会报告
查阅权
有
有
复制权
有
无
决议无效及撤销请求权
项目
无效
撤销
原因
内容违法
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提起时限
无时间限制,只受诉讼时效规范
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提起主体
无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
股东
担保要求
法院不能要求担保
应公司请求可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担保
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行使条件
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2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决议;
②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及其他同等情形。
当事人
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 被告:公司。【注意】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
限制及
后果
①不能与清算申请并用,提起解散又申请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②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保全;
③一事不再理,驳回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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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
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收购其股权:
①连续5年盈利,可分配却不分配利润;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按章程公司应终止或解散,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继续经营。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程序
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前置。
无
诉权保护
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权利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原因
股东权益被公司侵害
公司权益被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
原告
股东
有限:任意股东; 股份: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1%
被告
公司
侵权人
程序
直接起诉
1、走尽内部救济:书面形式、交叉管辖:
董高侵权找监事;监事侵权找董事;他人侵权,找董监。
2、公司明确拒绝或30天内不答复,或情况紧急。
胜诉结果
归原告
归公司
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
股份公司(强调特殊主体关联性)
1、 对内转让:
①无需通知;
②无须经过同意;
③无先购买权。
2、对外转让:
①书面通知;
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③不同意的应优先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④接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⑤法院强执: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20日内优先购买;
⑥股权继承:章程优先,如无约定,当然继承;
⑦意思自治:公司章程都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 发起人:
①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原始股在公司上市1年内禁止转让。
2、董监高:
①向公司披露持股情况;
②任职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当年持有25%;
③上市起1年内禁转:
④离职起半年内禁转;
⑤公司章程可做更为严格的限制。
3、 公司法定回购情形(①-③应经股东会决议):
①减资:10日内注销;
②融合:与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6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奖励职工:用税后利润回购,不超总股份的5%,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接受股东回购请求,6月内转让或注销。
4、 特殊时段转让限制:
①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防止股东会期间转让了股票,还继续霸占股东会席位);
②股东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监、高
禁止任职的条件
①无限人;
②经济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有个人责任的,未逾3年;
④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出现禁止
条件的后果
①违规选、派、聘董监高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②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高的特定义务
【注意】
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绝对禁止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
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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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高的特定义务
【注意】
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相对禁止
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①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与本公司自我交易;
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高管的范围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会性质及权限
组织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职权
①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②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及其报酬事项;
③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批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⑤审批年度预、决算方案;
⑥审批利润分配、补亏方案;
⑦决议增减资;
⑧决议发行债券;
⑨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①召集股东会并作报告;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④制订年度预、决算方案;
⑤制订利润分配、补亏方案;
⑥制订增减资、发行债券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方案;
⑧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⑨决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监督、建议罢免董、高;
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⑤依法对董、高提起诉讼;
⑥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会
项目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会议机制
纸面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不可以
定期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一年一次
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人数的董事;
③监事(会)。
以下情形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3;
②公司未补亏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10%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召集和
主持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无此特例。
常规会议
1、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
2、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3、 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此无诉权保护)。
1、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
2、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3、 召集和主持: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
提前15天通过股东,章程约定除外
年会提前20天;临时会议15天,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提前30天公告。
临时提案
无
①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
表决权
按照出资比例,章程可约定除外
一股一权,股权平等(公司自持除外)
一般决议
一般半数以上,章程可约定除外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特别事项:①修改章程;②增减资;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
无
选举董、监时使用, 每股所享有表决权与选举董、监总人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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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项目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
可选,小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必设
人数
3~13人
5~19人
任期
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监事亦同)。
职工代表
可有,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必有
可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指定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
无
1.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全体董监;
2.临时会议,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董事;
③监事会。
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一名董事
议事规则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①过半数董事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②无法出席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责任承担与免责
董事会决议违法、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责。
监事会
项目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
不必设,小公司可只设1~2名监事
必设
人数及组成
①至少3人,国独至少5人;
②职工代表不少于1/3,由职代会选举;
③国独非职工代表由国资委选任;
④任期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
⑤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有限公司无副职,国独由国资委指定);
⑥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会议周期
每年至少一次,监视提议可临时
每6个月至少一次,监视提议可临时
主持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禁止兼任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主席、副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公司无副主席)
监事费用
行使职权的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事务所的聘用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①股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
分配方式
有限公司
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份公司
按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积金
法定公积
每年提取税后利润10%;累计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
公司自治决定是否提取。
①公积金用于补亏、扩大经营或转增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亏;
②法定公积转增股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投资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担保
①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②公司可以对内担保(证券公司不可对内担保),但只能由股东会决议;
③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合并、分立
项目
合并
分立
种类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存续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程序
(减资也适用)
股东会决议→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债权债务承担
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但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债权人救济
(减资也适用)
可要求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主张)
没有额外的救济措施
解散
一般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规定的解散事由(可通过修改章程延续);
②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①主管机关决定; ②责令关闭。
司法解散
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清算组
自行组成
①除因合并或分立无需清算,以及破产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的都应当清算;
②成立清算组的时间: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
③清算组的组成: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④清算方案应由股东会决议确认;
⑤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行清算均无需引入中介。
法院指定
①公司超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②债权人未提出申请的,股东也可申请;
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组成;
④清算组不能与债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⑤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
职责
①公司注销之前,主体资格存在,公司涉诉的案件中,以公司为直接当事人;
②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③公司未清算前被注销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清算程序
通知公告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申报债权
①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③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编制方案
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反之,应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限制经营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财产分配
按顺序支付: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3、税款;4、债务。
【注意】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费用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剩产分配
①有限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②股份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几类特殊公司
一人公司
特征
①股东为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能是其他组织;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仍旧承担有限责任;
③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章程规定。
限制
一子绝孙
①(一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绝孙)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强制审计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所审计。
股东决议
不设股东会。股东决议须书面,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人格否认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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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
没有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权利。
董事
①执行机构,可以经国资委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一般事项的决议权;
②须有职工董事;
③非职工董事由国资委委派;
④正、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⑤董、监、高禁止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监事
①成员不得少于5个人;
②非职工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③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上市公司
重大交易股东大会
特别多数决议制度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多数(2/3以上表决权通过)作出决议。
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①独立性: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可以做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②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为独立董事;
③一人最多同时在5家上市公司做独立董事;
④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秘书
董秘属于高管范围。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①董事与决议涉及企业有关联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代理别人也不行);
②该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讲 合伙企业法
1、 合伙企业概述
分类
有限合伙
合伙人总数不超过50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都至少要有1人。
普通合伙
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
1、一般普通合伙,标注:“普通合伙”;
可标注“公司”,
但不可标注“有限公司”
2、特殊普通合伙,标注:“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一般性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①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如果用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清偿,过错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企业赔偿。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办理执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
合伙财产
范围
①出资财产;
②积累财产。
性质
出资财产
①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所有权转移,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②以财产使用权出资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合伙企业只有使用和管理权。
积累财产
全体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比例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
2、合伙成立
项目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及程序
主体范围
①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无行为能力限制);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资格限制
①职业回避: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②国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形式
货币、非货币财产;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可以用使用权出资,不转移所有权。【注意】公司出资,必须转移所有权
合伙协议
①书面形式订立。
②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无需登记,但登记对抗)。
③除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④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
1、有约定按约定;
2、约定不明的,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5、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分配利润或亏损。
①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亏损不能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②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3、 合伙运行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
执行人
执行的方式
并非所有合伙人都一定要亲自执行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优先合伙企业。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②各个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事务;
③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
执行人的权利
①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无此权利;
②合伙人执行事务,侵占权益,要退还,对合伙或其他合伙人有利益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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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
非执行人
权利
义务
①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④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遵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
第三人
经营管理
①除合伙协议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②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职;
③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越权履职的,或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者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的决议
一般决议
①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
②约定不明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运转的必要决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
特别决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 名称、地点、范围;
②处分 不动产、无形资产、合伙份额;
③他人 担保、管理。
竞业行为
绝对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不受限,有约定除外。
自我交易
相对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合伙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
有限合伙人不受限,有约定除外。
责任承担
一般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表见普通合伙
①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退伙时的责任承担
①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承担责任。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合伙人越权行为的后果。
与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①外部清偿规则: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内部责任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实缴比例确定不了的平均分担。
③对内追偿权。若合伙人实际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了依约定或法定比例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承担不足的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称为合伙人个人债务。
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优先由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不足部分,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禁止三角债抵销);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禁止代位)。
4、 合伙的变更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转让、出质、强制执行
份额转让
内部转让:通知;
外部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内部转让:自由;
外部转让:提前30天通知,自由转让,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份额出质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原则上自由,但合伙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强制执行
法院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选择:
①同意执行,接受新人;
②不接受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既不接受新人,也不优先购买,为被执行的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相应的财产份额的结算。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身份转化
转化程序
普通和有限互转,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承担
①普通转有限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转普通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转化后果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入伙
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责任承担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不可以约定其他责任形式。
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法定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声明退伙
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通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义。
第①③④项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除名退伙
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死亡退伙
若要实现继承,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继承人愿意继承;
②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接收继承人为合伙人;
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具备该资格。
当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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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
合伙人
变无限人
/
继承人
为无限人
1、 其他合伙人开会讨论;
2、 若一致决议其留下,该人变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变为有限合伙;
3、 若一致决议其离开,为该人办理退伙,退伙事由发生日为其他合伙人决议之日,而非其变为无限人的日期。
没有任何影响
法律效果
①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若合伙人仅为二人,一人退伙,法定期间内不能补足,则合伙解散。
责任承担
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清算人
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指定部分合伙人、第三人担任清算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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