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据目录
第一组
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答复意见书及邮件详单和查询单
证明:2014年7月3日,我公司收到被告作出的肥东举【2014】035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任述稳于2014年5月17日在肥东徽商农产品批发市场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请求认定工伤。我公司有异议在举证期限内向被告提供了证据,拟证明任述稳在我公司工作期间长期居住在公司宿舍,且事发当日下班后任述稳在公司找篮球并没有回家等事实。被告对我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理睬,对任述稳的死亡于2014年7月24日径行作出工伤认定,
第二组 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证明:任述稳在我公司长期住公司宿舍的事实。
第三组 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任述稳事发当天下班后并没有回家而是在公司打篮球,也没有告知公司或其家属当晚回家,而是在打篮球后自行离开。
第四组 其他证据材料
证明:任述稳住所与我公司距离较远,与认定“回家的事实”不符。
提交人:原告春华公司
证据形式:复印件
提交时间: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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