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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知识宣传手册
规划知识宣传手册
五线含义:
1、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他们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2、 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
3、 黑线、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城市黄线
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5、 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含义
1、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及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总和及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三、“四环十七射”退让要求
《昆明城市骨架路网(四环十七射)绿线、建筑退线控制规定》:
1、“四环十七射”无高架桥的地面路段建筑退线按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按50米加项目用地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8条高速在内绕城环线以内的路段,建筑退线按上述要求控制,以外路段的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
2、“四环十七射”未设计路段红线宽度按双向六车道公路控制;
3、立交桥区域,按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绿线,若出现特殊情况,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4、相关规划在此基础上另行修订的,按新规划执行。
5、“四环十七射”两侧凡未完成地基开挖、无实物建设量的项目均按上述要求执行。
四、“四环十七射”以外退让要求
(一)、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及功能区划
1、由《昆明城市总规划(2008-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西山区的主城二环路以内地区和福海、前卫、马街、碧鸡四个街道办事处,呈贡县的洛阳、龙城、斗南、吴家营、大渔、马金铺六街道办事处,总控制范围1722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主城、呈贡(含马金铺)和空港区集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分散的城市片区及居民点。
2、根据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布局,中心城区划分为一般性功能区和特定功能区;特定功能区主要包括商务区(CBD)、历史文化及风貌保护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等。
(二)、城市道路分类
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四环十七射”以外的城市道路划分为:
1、 快速路(按《昆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
2、 主干道路(红线宽D>50米,下同);
3、 一类次干道路(35米<D≤50米);
4、 二类次干道路(25米<D≤35米);
5、 支路(15米<D≤25米)。
(三)、中心城区新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定
1、中心城区内的特定区(本规定主要指中心商务区、历史文化及风貌保护区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新建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执行。
2、快速路(按《昆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定)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建筑后退50米。
3、主干道路(红线宽D>50米)
中心城区一般性城市功能区,新建建筑后退40米,建筑高度同时满足其道路中心线仰角45度视域控制和及道路对面相关建筑的法定间距的要求。
4、一次类干道路(35米<D≤50米)
中心城区类一般性城市功能区,新建建筑后退30米,并满足及道路对面相关建筑的法定间距要求。
5、二类次干道路(25米<D≤35米)
中心城区一般性城市功能区,新建建筑后退20米,并满足及道路对面相关建筑的法定间距要求。
6、 支路(15米<D≤25米)
中心城区一般性城市功能区,新建建筑后退>10米,并满足及道路对面相关建筑的法定间距要求。
中心城区一般性城市功能区,属住宅小区、工业、商业、文化娱乐等功能区,,新建建筑退让内部道路距离,按有关专门规范执行。
7、 鉴于中心城区二环路内范围的特殊情况,提请会议确定该范围新建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能否在上述退让距离基础上,梯次下调一个级别距离。
8、 专门规定
① 对于中心城区一般性城市功能区内新建规模较大或重要的教育、商贸、商业、文化、娱乐、行政办公、对外交通等公共建筑,其后退各类道路的距离,在上述道路退距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城市设计、人员集散等专门功能的要求,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必要的扩大。
② 凡处于立交桥区的各级别城市道路,立交桥区建筑退距,均按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绿线后退。
(四)、在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经2008年以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批准的有关规划执行。
(五)、以上规定下一步纳入修订中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本规定自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五、道路退让
1、沿以下36条入滇河道主河道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5米。
注:36条入滇河道:王家堆渠、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盘龙江、金汁河、明通河、枧槽河、东白沙河(海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老宝象河、新宝象河、牧羊河、冷水河、姚安河、金家河、大清河、螳螂川、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白鱼河、茨巷河、柴河、中河(护城河)、东大河、古城河。
2、沿以上36条入滇河道主河道外的一般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行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六、规委“二十不”
一、主城三环路以内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区各单位不得在自有划拨用地内新建经济适用房;
二、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配置每户不得少于一个车位;
三、不得新规划建设版式(建筑面宽超过35米)高层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
四、主体建筑不得设置群房(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
五、不得设置地面固定停车泊位;
六、没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筑项目不得开发建设,所开发地下空间的地面种植植物覆土不少于2米;
七、机动车支路网间距不得大于150米;
八、在不限高区域内,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小于100米;
九,二环路以内,没有按比例配置经营性设施的住宅项目不得开发建设;
十、25米以上道路旁的住宅底层不得设置零星小商铺,商业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
十一、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十二、住宅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45%;
十三、集中绿地应临城市道路开敞设置且面积不得小于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20%;
十四、新建居住区的集中绿地不得封闭;
十五、新建项目用地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
十六、不得随意改变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绿地布局;
十七、建设后退35条主要景观入滇河道不得小于按河道等级要求的最小30米、40米、50米控制距离;
十八、不得在滇池景观控制范围内、河道两岸及控详规控制的水域保护区内开发建设;
十九、不得在保护滇池、西山等景观区域内突破建筑控高要求进行建设;
二十、不得采用及周边建筑相冲突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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