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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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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康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具体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应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方签约人的签约资格,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等等。 二、合同具体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应当提出合同草案,必要时可有公司法务专员协助起草合同草案。但公司相应业务有统一、规范格式文本的,依据原有文本签订;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格式文本进行增添、修改的必须经过法务专员审核修改草案。无论是对方提供的合同草案,还是公司提供的合同草案,都应当经过公司法务专员审核后方可签订。 三、具体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在提交合同草案审核时,应当提供对方签订本合同所必须的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资格证明或者对方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注:在公司相关部门已有备案或相应材料已经提交公司相关部的不需提交,只需提交合同草案。) 四、法务专员可以根据具体合同,要求合同具体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提供其所认为签订本合同所必须的对方证明材料。合同具体经办部门或者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审核部门可以拒绝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 五、提出审核请求的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将书面合同草案提交法务部,并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陈述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况,有法务专员登记备案。 六、法务专员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由提出审核请求的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进行修改,对于法务专员经过审核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具体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接受并根据修改意见和对方协商更改合同内容。 七、将修改后的合同送交法务专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法律意见或合同审核通知书。 八、一般格式合同或较小标的额合同的法务专员在原有印章使用审批表备注栏内签署审核意见,无需其他审批事项。 九、重大合同审批时,合同草案经过法务专员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具体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应当将正式的合同文本提交总经理决定是否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应当在《合同审核表》签署是否同意签订该合同的意见。 十、对于总经理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审核通过的合同,公司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的印章管理制度在该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印章。 十一、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复印件交法务专员备案留存。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河南康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27日 附件: 一、 合同审核流程图; (以下表格在重大合同,无格式文本合同,变更、增添格式文本合同时使用) 二、合同审核表; 三、法律意见书。 合同书是否由我方提供 经办部门或人员 审核并修改 否 是 经办部门或人员根据谈判情况草拟合同书(草) 是否存在合同示范文本 经办部门或人员 征求法务专员意见并起草 否 是 按示范文本签订 经办部门或人员进行合同编号 经办部门或人员提请法务专员审核 审核意见记录 法务专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合同草案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经办部门或人员是否采纳审核意见 经办部门或人员 向法务专员说明理由并报公司领导决定 否 不采纳记录 ..………………. 是 经办部门或人员修改合同书 审核登记 法务专员制作审核意见书 或审核通知书 经办部门或人员 征求合同对方意见制作 正式合同书 合同盖章后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备案留存 合同资料报公司领导审批 河南康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核表 呈报 部门 承办人 合同 名称 合同 主要事宜 合 同 标的额 签约对方单位 联系 方式 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法务部审核意见: 法务部负责人签字: 董事长/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印章保管人签字: 说明:1、本表适用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合同经办部门、法务部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3、提交合同审核时应附合同稿及签约对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经营资质等证书复印件; 4、印章保管人依据签字情况用印。 河南康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鑫(2011)意字第 号 : 兹受 的委托,现根据你提供的相关事实及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你与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主要事实依据 本法律意见基于你提供的如下材料: 根据上述材料及你的介绍,了解事实如下: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三、事实及法律分析 四、意见与建议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委托人的陈述和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委托人应保证,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证据和事实材料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法务人员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河南康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务部: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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