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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314112 上传时间:2025-07-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1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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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ⅩⅩⅩⅩ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县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有效增加信贷投放,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法,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一)金融管理机构:人民银行ⅩⅩ支行、黄山银监分局ⅩⅩ办事处、ⅩⅩ金融办。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ⅩⅩ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ⅩⅩ支行、徽商银行ⅩⅩ支行、中国邮储银行ⅩⅩ支行、ⅩⅩ嘉银村镇银行。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Ⅹ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黄山汇通融资担保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ⅩⅩ盛泰小贷公司、ⅩⅩ金邦小贷公司、ⅩⅩ华灵小贷公司。 第二条 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 (1)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完成情况(不含异地贷款,35分)。完成确保任务数得35分,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1分,限加10分,扣分扣完为止。当年新签年度内到期贷款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由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合同,拨款及还款凭证,按50%比例纳入新增贷款统计数。 (2)当年贷款增长率(10分):达到全县平均数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限加5分,扣分扣完为止。 (3)余额和新增存贷比(16分):余额和新增存贷比达到上年比例分别得8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1分,限3分。但对余额存贷比达到95%以上或10%以下的金融机构,贷款和新增贷款余额在全市系统内占比达到上年比例的分别得8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1分,限3分。 (4)当年新增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业企业及小微企业年末贷款额(10分)。达到上年余额得8分,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1分,限加3分,扣分扣完为止。 (5)银企对接履约率(15分):承诺贷款兑现率(5分):达到全县平均数(最高100%)得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限加3分,扣分扣完为止。意向贷款兑现率(5分):达到全县平均数得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限加3分,扣分扣完为止。银企对接金额增长数(5分):达到前两年平均数得5分,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0.5分,限加3分,扣分扣完为止。 (6)税收贡献度(4分):达到上年基数的,得4分。每增(减)50万元,加(减)0.5分,限加3分,扣分扣完为止。 (7)日常工作(10分):未按照要求参加金融专项活动和会议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每缺席1次扣2分;未及时报送银企对接月报表、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每缺一次扣2分;每月报送2条工作信息,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的每缺1条扣0.5分;扣分扣完为止;报送工作信息被省、市采用的,每条分别加1分、0.5分。 2.加分指标项目 (1)当年有金融信贷产品创新,每增加1个创新金融产品加2分,限加4分。 (2)发放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余额每超过上年度基数5个百分点加1分,限加3分。 (3)当年新设1个营业网点或新增1家24小时自助银行(原行址增设自助设备不算),加3分。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成功举办一次银企对接会,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县金融办,每次加2分,限加4分。 (5)当年完成扶贫小额贷款金额在200万以内加1分、200万至500万加2分、500万以上加3分。 (6)获得省市县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2分,限加5分。 (二)担保机构类 1.新增融资担保责任额(30分)。达到上年余额得25分,每增(减)1000万加(减)1分,限加10分。扣分扣完为止。当年新签担保合同并在年度内到期且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凭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按50%核定新增担保额。 2.担保放大倍数(20分)。达到全县平均数得15分,每增(减)0.1倍加(减)1分,限5分。 3.对中小企业担保责任总额占累计担保责任总额80%以上(10分)。达到80%得8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限5分。 4.贷偿率控制在2%以内(10分)。达到2%得10分,减(增)0.1个百分点加(减)0.5分,限3分。 5.上缴地方税收增加额(20分)。达到上年基数得20分,每增(减)10万元加(减)1分,限5分。 6.业务基础工作(10分)。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经营管理规范,没有举报查实情况得5分。积极参加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及工作部署会议,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类报表得5分。获得省市县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2分,限加5分。 7.若当年被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查实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三)小额贷款公司类 1.年度贷款规模(50分)。年度贷款余额达到上年基数且超注册资本金100%,得45分,每增(减)500万元加(减)1分,限加10分,扣分扣完为止。 2.小企业放贷户数(20分)。当年小企业贷款户数达到上年户数得15分;贷款户数每增(减)1户加(减)0.5分,限5分。 3.上缴地方税收(20分)。达到上年基数得15分,每增(减)10万元加(减)1分,限5分。 4.业务基础工作(10分)。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经营管理规范,没有举报查实情况得5分。积极参加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及工作部署会议,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类报表得5分。获得省、市、县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2分。限5分。   5.当年发生违规经营行为,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前置条件 1.以上获得表彰奖励的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重大金融案例事故和风险案件; 2.当年县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如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或金融案件,对县金融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四条 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办、人行ⅩⅩ支行根据年度信贷投放任务表、人行信贷统计报表、税收入库报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考核。对考核优秀的金融机构,审核其与县内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凭证以及相关的经营指标,提出年度考评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2.各相关单位应在次年1月底前,根据本考核办法开展自评,将自评报告及考核指标的相关材料报县金融办和县人行。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第五条 表彰奖励 1.对Ⅹ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 2.对考核前三名金融机构,由县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先进单位”,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对综合考评得分超过90分且在前二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由县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分别授予“担保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先进单位和小贷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先进单位”,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 3.除获综合奖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凡完成新增贷款力争任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各奖励2万元。 4.除第二条、第三条获奖单位之外,但当年新增贷款增幅进入全市本系统前三名的,授予“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信贷增幅年度先进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5.中国人民银行ⅩⅩ支行、黄山银监分局ⅩⅩ办事处、县金融办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履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且当年全县贷款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县内无重大金融安全事件,分别奖励县人行和县金融办各3万元、银监办1万元。 6.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县人行负责解释,自ⅩⅩ年度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ⅩⅩ年ⅩⅩ金融机构考核任务分解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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