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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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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2009-5-21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并按表一执行。 表一 用 地 容 积 率 高 度层 10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多层(4-6) ≤1.3 ≤1.2 中高层(7-9) ≤1.5 ≤1.4 高层(10层及以上) ≤2.5 ≤2.3 第四条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二执行。 表二 用地规模 2公顷以下 2公顷以上 容积率指导指标 ≤4.5 ≤3.5 第五条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其它性质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按有关规划及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条 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条 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总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其中,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其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6米。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2、公共开放空间:指广场、绿地等供市民活动、游憩的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沿城市道路或广场设置; (2)在满足规定退距后,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5米; (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4)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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