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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暂行).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304777 上传时间:2025-07-1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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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办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档案室或总经办指定的专人负责。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范围 第三条 档案资料包含下述内容: 1、公司基本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等;、 2、公司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证及其他债权凭证; 3、各种合同、协议及附件; 4、公司的规章制度、决议、决定、通知、通报、公司制定的计划、统计、预决算、工作总结等;各分支机构的发文; 5、会议原始记录,公司会议纪要; 6、与相关单位的往来文件; 7、项目资料、设计方案、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等; 8、公司荣誉证书、纪念册、宣传资料等;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保存的资料等。 公司财务及人事档案可由本部门另行建档。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 工作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存档时,应检查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入,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双方清点确认后,在《存档登记表》上签认。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每季度应清理各部门(单位)资料,认为应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每季度移交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4、7、10月,移交时填制《档案移交清册》。 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存放,具体方法由档案室自行制定。 第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在整理档案时,认为与其他部门有关时,应及时报告总经办,由总经办及时处理。 第八条 超过保存期,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销毁,但销毁前应将资料制成电子文档保存。 第四章 档案调阅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印档案的,须填写《档案调阅(复印)申请单》,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档案调阅审批 1、涉及本部门的普通资料调阅,由部门主管审批;跨部门调阅普通资料,由总经办审批; 2、公司重要资料及机密资料的调阅,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档案调阅时间不超过10天,重要资料与密级档案不超过一个星期,超时的须重新办理手续,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 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涂改所借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第十三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保管人员要仔细检查清点,发现有遗失或损坏现象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调阅资料,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调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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