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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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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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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内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 ]15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予批准: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学、小学,而且不是在居民住宅楼(院)内;
8、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
9、直营连锁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定特许经营合同;
10、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
11、拥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资金信用证明和符合<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 ]15号)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七)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八)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处务会提出处室意见并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如需经过专家论证的许可项目,由主管副厅长确定并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它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省内连锁)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结果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设立省内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审批流程图
不符合条件
退回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处务会集体研究
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
受理申报材料
如需经过专家论证的许可项目,由主管副厅长确定并依法组织专家论证。
主管副厅长签批
拟批准项目公示
发放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批准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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