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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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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待治理操作指南〔试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待治理方式:审批治理和备案治理。 资产缺失税前扣除:申报治理。 二、治理项目 〔一〕审批治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待实行审批治理的,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待政策、执行新税法后连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点企业减免税优待政策;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治理的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 目前我省实行审批治理的项目有: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待;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待;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二〕备案治理 备案治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前备案:须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方能在年度申报时填列相关栏次,享受相应税收优待。 要紧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舞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进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待项目。 事后备案: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填列申报,待申报完成后于6月底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要紧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爱护基金税收优待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待政策; 7、中国清洁进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三、具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待项目 〔一〕事前备案类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收入〕 〔1〕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治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一〕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关于同意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关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关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形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申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与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②通过对收入明细表和免税收入证明资料及收入分别核算的说明等材料的审查,对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进行严格界定; ③申请免税年度,该组织的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关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再享受优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④该组织在税收缴纳过程中,是否有躲避缴纳税款或关心他人躲避缴纳税款行为; ⑤通过审核该组织的账务处理,发觉该组织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慝、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行为; ⑥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中。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规定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2020年版)的通知»〔财税〔2020〕117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待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567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二〕; ②省经信委、省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形的说明〔应要紧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关于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生产的,应提供分别核算的说明;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4〕重点审查内容: ①对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批准文件,审查企业是否为2020年度以后新认定的企业;且申报享受税收优待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批准的产品是否一致; ②对企业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2020年版〕〔财税[2020]117号〕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查其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③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是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核算情形是否合理; ④企业年度中间是否显现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名目»规定条件的情形;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中。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0〕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20]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98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三〕; ②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打算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形和专业人员名单、职务、是否本企业在职人员; ⑤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形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20]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托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形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省及省以上经信或科技部门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20]172号〕和«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打算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关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20]16号〕; 〔1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本政策仅适用于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②审查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打算书,了解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畴,是否取得专项拨款,并审查该项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等; ③批阅企业研发支出明细账核算情形,确认研究开发费用是否能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运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④对企业填报的«研发除项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形归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和企业报送的研发支出明细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请的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准确;关于实行托付开发的项目,假如受托方不能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费用支出明细,那么该托付开发项目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⑤通过对企业研发项目效用情形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的审查,了解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与科技、经信部门立项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或经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⑥按照鲁地税发[2020]1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进行界定;对所归集费用中是否含有税法不承诺扣除的项目;同时审查时还应注意:〔1〕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运算;〔2〕关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3〕应通过企业的会计核算区分研发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依旧计入无形资产,并分别执行不同的扣除方法;〔4〕研发费用中归集的折旧费用仅限因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即非研究专用设备折旧不得计入;〔5〕通过研发项目编制及人员情形资料的审查,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包含的人工费范畴是否为在职直截了当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⑦关于集团公司集中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应通过审核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或协议或合同对有关各方权益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说明不清晰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⑧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计入无形资产按150%摊销额应填入附表三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和附表九第15行〝无形资产〞。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职员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的有关规定。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0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四〕; ②企业与每一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④为残疾职工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明细;〔申报年度任意一个月的复印件〕; ⑤银行为残疾职工的代发工资明细;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企业申报残疾人名单是否与工资支付、差不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残疾人证复印件、签定劳务用工合同的人员、情形保持一致; 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否同时具备财税[2020]70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时应注意:〔1〕安置的残疾人岗位是否与其残疾程度相符合;〔2〕企业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企业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应是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的口径,不包括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中。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能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的通知»〔财税〔2020〕14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0〕850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五〕; ②企业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该项目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 ③关于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所得的,应报送减免税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相关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等情形说明; ④各类资格证明资料:其中申报远洋捕捞业务减免税的,应报远洋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申报农作物新品种减免税的,应报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审定证书复印件;申报种子生产或经营项目减免税的,应附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附养殖的品种说明及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关于按规定可不办理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说明;申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减免税的,应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打算书〔其中农技推广的概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规定〕;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对比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畴和相关证件,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展的项目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2005年度本〕»中的限制和剔除类。 ②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应对比财税[2020]149号规定和企业提供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核查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范畴; ③关于企业从事其他项目所得的,应通过企业情形说明判定核算及期间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适当,必要时可实地审查企业的账务处理;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15--28行相应的栏次中。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指企业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2020年版)的通知»〔财税〔2020〕116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第04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80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六〕;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申请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④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关于承包经营的,还应报承包合同复印件; ⑥假如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名目»范畴内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核算的情形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形说明; ⑦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比照企业申报项目和国家公布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目内规定的范畴、条件和技术标准是否一致;同时应注意:该项目必须是2020年1月1日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投资经营的,2007年底前批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该政策; ②应通过企业提供的会计凭证、企业的施工合同,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刻应与申请年度期限保持一致; ③通过审查企业的施工合同及承包合同,判定该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或企业内部自建自用; ④对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名目»范畴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对比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形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⑤属于优待期内转让的项目,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待情形有关资料,以审查确定受让方是否能够连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待,关于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待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待;如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待; 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⑦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中。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试行〕的通知»〔财税[2020]166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七〕; ②按照财税[2020]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的各项证明材料〔如依照国家有关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专门标注;关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的验收报告等〕; ③假如企业同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形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形说明; ④该项目的要紧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爱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对比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在财税[2020]166号名目规定的范畴之内,同时,对比不同项目规定的条件,审查不同的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②应通过企业提供的发票及相应的会计凭证,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项目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刻应与申请年度期限保持一致; ③对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名目»范畴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对比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形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行次中。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212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八〕; ②关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关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运算的相关情形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通过技术转让〔出口〕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确认合同双方是否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收入的当事人与纳税人名称、转让项目是否一致; ②技术转让收入的运算范畴仅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技术性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关于企业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应认真界定是否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环节; ③技术转让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原那么确认; ④技术转让成本的审核,应依照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其计税基础是否完整、准确,其摊销额是否合理、适当; ⑥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承诺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角度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的费用及其他支出,以上税费应取得各种有效的税票及发票,税费凭证应与该项技术转让匹配; ⑦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分摊说明,确认其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适当; ⑧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31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待,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 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33号〕。 〔3〕要紧报送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表九〕 〔4〕重点审查内容: ①确认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对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②审查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展的项目参照国家进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2005年度本〕»中的限制和剔除类〕; 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的企业,应是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查账征收企业; ④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国税发火[2020]172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0]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203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20]203号〕; ④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形说明,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与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一致,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③资格复审。关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进一步对比国科发火[2020]172号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1〕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2〕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3〕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④减免年度各项指标的审核。 A:应对比企业申请减免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对比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置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畴是合理;审查企业申请减免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第十条第四款确定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的范畴应按照国科发火[2020]362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归集。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②托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③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爱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样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④该范畴归集的研发费用仅作为运算认定条件的标准,不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B:应通过企业报送的人员结构情形说明,核对企业申请减免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及其中研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C:应对比企业备案表中〝高新技术产品情形〞栏次的相关内容,核实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申请减免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应注意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运算;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能够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能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待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0〕172号〕; 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0〕362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一〕; ②经备案治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形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差不多情形〔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的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对比«创业投资治理暂行方法»〔国家发改革委令[2005]第39号〕和国税发[2020]87号规定,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畴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治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情形,核对创业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②应通过核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核对投资当年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相关指标是否条例规定条件; ③应通过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判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持有时刻是否符合规定;中小企业同意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运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④抵扣额的运确实是否准确、适当; ⑤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能够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爱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48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2020年版〕〉的通知»〔财税〔2020〕118号〕; 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2020年版)和环境爱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2020年版)的通知»〔财税〔2020〕115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69号〕。 〔3〕要紧报送资料: ①«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二〕; ②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说明〔按设备名称单项说明〕,内容应包括:〔1〕企业概况;〔2〕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形,并附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着重说明该设备在相应生产环节的功能说明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成效;〔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4〕对申请享受优待的专用设备本年度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③设备说明书中相应参数系数部分和购买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复印件; ④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⑤所申请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⑥差不多经信、财政、国地税联合认定的环保专用设备文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企业申请的设备名称与«名目»内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名称、发票开具的设备名称保持一致; ②审核企业申请的设备投资额是否仅指专用设备发票入账价值,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相关配件等费用; ③对比企业提供的说明和购买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核对企业所申报设备的参数系数标准、应用领域是否与名目一致; ④企业专用设备购置资金来源应为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⑤需要实地了解,设备是否确实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设备是否与企业申请享受优待的设备保持一致; ⑥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⑦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5〕申报表填写 企业享受该项优待应填入附表五第41-43行相应的设备行次中。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1〕政策规定: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缘故,确需加速折旧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能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能够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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