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人社函〔2010〕1387号
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技工院校,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实施广西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598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具有广西户籍,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可在自治区范围内任意选择具备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市不得将是否具有本地户籍作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申请培训补贴的条件。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培训时间
根据培训对象的申请,区分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为1—2个学期。采取全日制脱产学习方式进行培训,每学期培训时间要与技工院校学制教育规定的学习周数相同,且实训、实操时间不低于理论课时间。
初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学期;参加B类、C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可为1个学期。培训结业时参加初级职业资格证书鉴定。
高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学期;参加B类、C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培训结业时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高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的学生,培训结业时只能参加初级技能鉴定。
三、培训机构
在自治区辖区内的全日制技工院校可自愿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确认其申请是否具备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所具备的资质条件。经评估确认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单和培训职业(工种)及时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展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具体申请格式详见附件1)。
自治区直属技工院校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人数,不能超过上年本校学历教育实际招生数的50%;市属技工学校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人数,原则上由各市自行确定,但不能超过上年本校学历教育实际招生数的60%)。高级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9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8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7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它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6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培训计划批复。根据各技工院校的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自治区直属技工院校承担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的审定和批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属技工院校承担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的审定和批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培训对象资格审查。各技工院校根据批准的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各技工院校必须做好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培训对象的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对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学员,应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纸质及电子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其中2份返回技工院校(1份由学校留存,1份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附件)。
(四)培训办班管理
1.各技工学校必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开班数量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2.劳动预备制培训须按专业或职业(工种)单独编班,不得与学制教育的技校学生混合编班。培训方式为全日制,不得以第二专业、选修课或周末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3.培训结束前必须组织结业考试,考试的试卷、答案原件应封存备查,对考试合格者,技工院校给学员核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4.培训结束后,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组织培训对象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5.培训结束后,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应鼓励“两后生”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就读高一级技能教育班,接受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也可由学校或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就业。
(五)培训教学管理
1.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课程建议表及《课程设置和学时表》,制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教学计划,确保完成确定的培训学时,并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推荐用书目录》公示的教材组织教学。劳动预备制培训必须全部在校内完成。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设立学员考勤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5),培训上课教师每次上课前必须按培训学员名册点名并签字确认。学员的日考勤表及汇总形成的月、学期考勤表须原件存档备查。
五、培训补贴
(一)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的规定,劳动预备制培训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自治区根据各地、各部门培训完成情况专项下达。
(二)培训补贴标准
1.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 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90%(含)以上,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学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90%(含)以上,考试合格,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80%的补贴。
3.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70%的补贴。
4.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合格, 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60%的补贴。
5.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6.培训对象未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以下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7.各技工院校招收的劳动预备制学员,不得向培训学员收取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费用。严禁向培训学员乱收费。
(三)培训补贴申请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入学后1 个月内,将附件2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提出预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补贴标准的50%预拨培训费用,用于各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教学和培训管理。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供附件9规定的培训材料,按培训补贴标准结算培训补贴。
(四)培训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对上报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各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的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培训补贴资金补贴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劳动预备制培训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主渠道,确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当年未按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其他规定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报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数、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并不定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中发现的实际问题。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日考勤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考勤汇总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7.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8.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9.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201 年 月 日
序号
申请培训职业(工种)
申请培训等级
申请培训时间
申请培训规模(人)
1
2
3
4
5
6
备注:上报申请表,需同时上报
1.申请职业(工种)的师资情况、实习实训设备情况;
2.申请职业(工种)的物价部门收费许可;
3.申请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
4.申请职业(工种)的拟选教材。
— 15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培训单位(盖章): 总培训任务: 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学历
毕业学校
培训职业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
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表中内容每一项都必须如实填写,必须按培训职业(工种)分类排序;同时按初、高中毕业分类;
2、“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学员本人或家庭或老师的电话,确保能联系上本人即可;
3、“本人签字”一栏必须由学员本人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代签;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A类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操作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中式烹调师、制冷设备维修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混凝土工、油漆工、涂装工、装饰装修工
(二)B类
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木工、无线电调试工、化学检验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营养配餐员、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物流师、美发师、美容师、评茶员、物业管理员、盆景工、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烘焙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工、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印刷
(三)C类
管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皮箱(包)制作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成衣定型工、服装整烫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鞋工、制帽工、计算机调试工、商品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话务员、西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公共营养师、茶艺师、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工、插花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摄影师、洗衣师、冲印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推销员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日考勤表
(201 年第 学期)
培训学校: 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日期: 年 月 日
课 时
1
2
3
4
5
6
7
8
培训教师
培训课程
培训地点
出勤情况
出勤的打“√”表示,缺勤的写“缺”
序号
姓名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学期考勤汇总表
(201 年第 学期)
培训学校: 培训职业(工种):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总 课 时: 学时
学员
1
2
3
4
5
6
学期合计出勤课时数
出勤率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序号
姓名
出勤课时数
出勤课时数
出勤课时数
出勤课时数
出勤课时数
出勤课时数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培训院校
(公章)
隶属关系
( )省属 ( )市属 ( )县属
校 长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通信地址
邮编
培训任务总数
人 申请补贴人数 人
申请补贴
总金额
共计¥ 元
账户资料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所附申领
材料清单
按文件规定的申领材料。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本人是承训单位 的法人代表,今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在201 年 月至201 年 月开展 (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基本信息、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材料均真实无虚假。如有虚假,本人愿为此承担有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承训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本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定职业(工种)
鉴定级别
鉴定人数
鉴定时间
理论
技能
鉴定地点
理 论
技 能
考场设置
鉴定工作人员
考评人员
督考人员
审核意见
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9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政府补贴
资金申领材料清单
1、申请补贴的文件依据
2、申领资金报告(主要说明培训起止时间、培训总人数、取证总人数、申领补贴人数和申领资金总额等)
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拨付表》(此表一式三份,二份用于装订,一份单独报送)
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6、承训学校代申请人申请培训补贴的代为申请书,代为申请书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签字认可。
7、学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申请报告
8、教学计划
9、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附件
10、理论课程表(需上课教师签名确认)
11、开班报告
12、学期考勤表
13、培训抽查报告
14、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15、学生的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16、学生的户口簿复印件
17、学生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由院校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以上材料第1-13项按顺序装订成册为第一大本,另第14—18项按顺序装订成册为第二大本。一式两份,一份申领资金用,另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查。
第14-17项装订时要将同一个学生的各项证明资料整理在一起装订,便于核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劳动预备制 培训 通知
抄送:技工教研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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