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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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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 前 言   1992年8月12日,墨西哥工商部长海梅·塞拉、加拿大工业、科技和国际贸易部长迈克尔·威尔逊和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结束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自由贸易协定或协定)的谈判。三国政府的官员受命尽早完成协定的正式文本。该文本一旦完成,即公布于众。本文件不是三国之间的协议本身,也不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后文本,而是协定的内容摘要。   本文件最后摘有关于环境的主要规定,以供参考。 序 言   序言概述了协定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三国保证将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和增加投资机会来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并相信自由贸易协定将在符合环境保妒的情况下提高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企业的国际竟争力。序言还强调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保证推动持续发展,保护、扩大和实现劳工权利,以及改善三国的劳动条件。 宗旨及前几项条款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确定,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墨西哥、加拿大、美国之间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条款规定了履行协定时各国应遵循的规则和基本原则,阐明了协定的基本宗旨。   本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和多边的合作。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将通过执行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上的透明等来实现这些宗旨。   三国确认各自对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本协定与其他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以协定的规定为准,但也有例外,如当某些环境协议有关贸易的规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矛盾时,根据尽可能减少这些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不一致性的原则,以前者为准。   协定的前几项条款还确定了各国各级政府部门执行协定的一般规则,同时,在第一部分还确定了协定中使用的一般概念,以保证这些概念在使用时保持统一和一致。 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将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所生产商品的所有关税,为确定哪些商品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必须制订原产地规则。   制订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条款的目的是确保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只给予北美地区生产的商品,而不给予那些全部或大部在其他国家加工的商品确定明确的规则,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减少对在协定范畴内进行贸易活动的出口商、进口商和生产者管理上的障碍。   原产地规则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将被视为该地区产的商品。含有地区外材料的商品,只要这些材料在协定的任何成员国里得到加工,也被视为本地区产的商品,但这种加工应足以改变其根据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关税类别。在某些情况下,除需具备关税类别的条件外,商品还应含有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个条款同美加自由贸易协议的一个条款相似,即当最终商品和其零配件被专门列为一个分税目并具备地区成分的条件时,该商品也被视为本地产商品。   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将以贸易额或净成本额的方式计算。贸易额方式的基础是对某商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以避免使用复杂的会计制度。净成本方式即从商品的总成本中扣除特许权、促销、包装和运输的成本。后一种方法对能包括在计算中的金融负担作了限制。一般说来,生产者可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法;但是,当根据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法贸易额方式不被接受时,或对某些产品,如汽车工业产品使用净成本方式。   为使汽车工业产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应具备按净成本方式计算的地区成分的一定比例(客车、轻型卡车以及此类车的发动机和传动装置为62.5%,其他类车辆和部件为60%)。为了更精确地计算汽车产品的地区成分,从地区外国家进口的部件价格将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加以确认。为灵活管理汽车整件和部件产品,协定规定允许使用地区成分故平均值。   "最低限度"的条款旨在避免商品仅因含有极少量的"非本地区"的材料而失去享受优惠待遇的可能。根据这一条款,某一商品,在其他方面不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但其外来材料的价值低于该商品总成本或价格的7%时,也将被视为地区产商品。 海关管理   为了确保只给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商品以优惠关税待遇,以及保证使三国的进口商、出口商和生产者树立信心和简化管理,自"白贸易协定有关海关的条款规定: ·统一的条例,保证其执行、管理和解释与原产地规则相一致。 ·统一的产地证书,以及要求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履行的手续和证明的条件; ·这些商品入账的共同条件; ·进口商和海关当局关于核实商品产地的规则; ·商品输出国海关当局事先签发商品产地的决定; ·进口国给予在其领土的进口商和自由贸易协定其他国家的出品商和生产者同样的权利,以申请核查和反驳对产地的确定和预先决定; ·三达工作组负责进一步修改原产地规则和统一条例; ·迅速解决三国关于原产地规则分歧的特定期限。 商品贸易 国民待遏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遵循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从自由贸易协定 成员国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商品不得遭受歧视。这一保证同样适用于有关省和州的条款规定。 市场准入   这些条款确定了和税率与其他税费,以及和数量限制有关的规则,其中包括配额、许可证和准单以商品交易需遵循的进出口价格条件的规则。同样,这些条款将使在北美地区生产和交易的商品更方便和更可靠地进入市场。 取消关税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对根据原产地规则被视为北美的商品逐步取消所有的关税。大多数商品的现行关税将立即或在5年或10年内逐步取消。对某些敏感产品现行的税率将最多在15年的时期内按每年减少相同的百分比逐步取消。取消关税均以1991年7月1日执行的税率为基点,包括加拿本酌普遍优惠税率和美国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预计三国有可能以比预计更快的速度进行协商,并就取消关税达成一致意见。 对进口和出口的限制   三国将取消数量上的禁止和限制,如在边境实行的进口许可或配额。但是,每个成员国保留在边境实行有限限制的权利,以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另外,对农牧业、汽车、能源和纺织业产品还实行特殊规则。 退 税   自由贸易协定对随后出口到协定另一成员国的商品的生产中使用的材料规定了退税、或免税方案的规则。   对墨西哥和美国,以及墨西哥和加拿大间的贸易来说,现行的退税方案将从2001年1月1日取消。协定把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取消退税方案的期限延长2年。在这些方案取消后,各国将采取步骤,以避免对那些在自由贸易范畴内仍需课税的商品在两个国家纳税的"双重征税"。   按照这些程序,一个国家按这些退税方案可免除或退还的海关税额,不得超过下列税款中的最低数: ·为从北美以外地区进口的、并在将出口到协定另一成员国的某商品的生产中听使用的材料所付的或所欠的税额; ·因进口该类商品而付给那个国家的税款。 海关手续费   三国已同意不再设置新的诸如美国的"商品加工费"和墨西哥的"海关手续费"此类的收费。墨西哥最迟在1999年6月30日取消对北美产的商品所收的这类费用;同样,美国也将在这一日期前取消对墨西哥产的商品所收的此类费用。至于加拿大产的商品,美国正在减少此类费用,而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这类费用将于1994年1月1日取消。 免 税   自由贸易协定禁止根据执行的条件通过新的免税或退税方案。现在墨西哥执行的方案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前取消。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加拿大的退税方案将于汕98年1月1日取消。 出口税   协定禁止设立出口税,除非这种税同佯也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征收。但作为例外,将允许墨西哥征出口税,以对付粮食和基本消费品的严重短缺。 其他和出口有关的措施   当自由贸易协定的一成员国对某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时: ·不应减少该产品总供应的比例,使由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供应的比例低于前3年或一致同意的其他时期的实际水平以下; ·在对自由贸易协定另一个成员国的出口中,不应规定一个高于国内的价格;或不应对供应的正常渠道设置障碍。   根据为量西哥制定的一项保留规定,这些义务在墨西哥和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间不执行。 商品的临时性自由进口   协定允许符合自由贸易协定临时入境条款的商务人员,在一个限定期限内免税携带专业设备和劳动工具进入其他成员国的领土。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商业样品和某些广告电影的进口,以及那些用于体育、展览和表演目的而进口的商品。其他的规则规定,到19%年,所有在自由贸易协定另一个成员国进行维修或改装的商品将免税再进入国内。美国许诺,将鉴别那些挂有美国国旗的、在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进行维修的船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产地国的标记   确定了产地国标识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便于地区内的商品流通,以及保证消费者得到关于商品产地国的确切说明。 含酒精的饮科-特殊产品   三国达成一致协议,把特基拉酒、梅斯卡尔酒、加拿大威士忌、波旁威士忌和田纳西威士忌作为特殊产品而加以保护。 纺织品服装   这一部分包括对纤维、纱线、纺织品和服装在北美市场交易的专门规则。自由贸易协定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条款在与多种纤维协议和协定成员国加入的其他国际协议中的关于纺织品贸易的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协定有关条款为准。 取消关税和非关说壁垒   三国将立即或最多在10年内逐步取消北美生产的、符合协定康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此外,美国将立即取消对墨西哥此类产品的进口配额,并对墨西哥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加工产品逐步取消进口配额。任何国家均不得再设置新的配额,除非是根据有关保护的特别规定。 保 护   在过渡期内,如果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者由于从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进口的增加而面临严重损失时,进口国为对这一工业提供临时性保护可提高关税,或--加美贸易除外--根据特别条款而对进口实行配额。对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商品,进口国只能采取关税保护。 原产地规则   关于纺织品,协定包括原产地的专门规则,以确定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是否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对大多数产品说,原产地规则是"从纱线起"的规则,也就是说,为享受优惠待遇,纺织品和服装应从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生产的纱线起开始加工。对某些产品,如棉线、合成和人造纤维则规定"从纤维起"的规则。"从纤维起"也就是纺织品和服装应从某成员国生产的纤维起进行加工。在某些情况下,签字国认为由于供货不足,如生产衬衫用的丝绸、麻和某些其他类的布,而用进口市在某成员国裁剪和缝制的衣服,也可享受优惠待遇。   为了适应北美工业的需要,制定了被称为"优惠关税限额。的条款。根据这些规定,在北美国家生产的、但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服装,在特定的进口水准内仍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加拿大增加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确定的这种限额,并至少规定了头5年内这一限额的年增率。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将在1998年1月1日前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此同时,三国在考虑自由贸易区市场待有条件的基础上,可就执行不同于特殊商品的原产地规则的可能性进行磋商。此外,还就每年调整关税优惠限额的方式达成了协议。 贴标签的条件   由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成员组成的一个关于给纺织品贴标签的委员会将提出建议,以避免三国由于贴标签条件的不同而成为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这个委员会将就贴标签的统一条件,包括图示和标志、注意事项、纤维含量资料和贴标签的方式等制定一个工作计划。 汽车产品   自由贸易协定将在自由贸易的范畴内取消地区的小汽车、卡车、公共汽车和部件(汽车产品)的贸易壁垒,并在10年内取消在该部门投资的限制。 取消关税   各签字国在过渡期内将取消地区汽车产品进口的所有关税。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或"汽车协议"的规定,美加间大部分汽车产品的贸易实行免税。 汽 车   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和加拿大已取消了汽车贸易的关税。对从墨西哥的进口协定规定,美国: ·将立即取消小汽车的关税; ·立即把对轻型卡车的关税降至10%,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以及 ·10年内取消对其他各类汽车的关税。 对从加拿大和美国的进口,墨西哥将: ·立即把对小汽车的关税下降50%,并在10年内逐步取消; ·立即把对轻型卡车的关税下降50%,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以及10年内逐步取消对其他各类汽车的关税。   加拿大将在墨西哥取消从美、加进口税的同一时期取消从墨西哥进口汽车的关税。 部 件   各国将立即取消对某些的关税,其余部分将在5年内取消,一小部分则在10年内取消。   原产地规则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汽车产品按净成本方式计算应含有一定比例的地区成分(小汽车、轻型卡车以及此类车的发动机和传动装置为62.5%,其他类汽车和部件为60%)。为了精确地计算汽车产品的成分标准,从地区外进口的部件价值将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加以确认。 墨西哥的汽车法   墨西哥的扶助汽车工业并使其现代化的法令在过渡期满后即取消。过渡期内将修改该法令规定的限制,以便: ·立即取消对汽车的进口限制,它由在墨西哥市场的销售情况决定; ·立即修改"贸易平衡"的条件,以使墨西哥的汽车生产者逐步减少为进口汽车产品而必须出口的汽车的部件的标准,以及取消只允许汽车生产者才能进口汽车的规定;以及 ·修改"国内增值"的规则,逐步减少墨西哥生产者生产的部件比例;某些客户工厂生产的部件也计入这一比例;保证墨、加、美部件的生产者在竞争的基础上进入正在扩大的墨西哥市场;过渡期内,将继续要求墨西哥的汽车生产者购买墨西哥部件,过渡期满后将取消国内增值的条件。 墨西哥的运输汽车法   旨在扶助包括卡车(轻型卡车除外)和公共汽车的运输汽车制造业和使其现代化的法令立即废除,并由一种有效期为5年的配额过渡制代替。 旧汽车的进口   根据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加拿大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从美国进口旧汽车的限制。自由贸易协定生效15年后,加拿大开始在10年内取消从墨西哥进口旧汽车的限制。墨西哥将于同一时期取消从北美进口旧汽车的限制。 对投资的限制   根据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条款,墨西哥将立即允许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对被视为部件"国内供应"企业100%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的49%的投资,5年内这一比例也将增加到100%。墨西哥将根据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规定来批准对汽车部门的投资。 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   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美国将修改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中的汽车内容的定义,以便汽车生产者能选用墨西哥生产的部件和车辆,并选择把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列为国内产品。   10年后,墨西哥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将和美国和加拿大一样受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的同等对待。从燃料平均单位产出规定的角度看,目前加拿大产的汽车可被视为国产汽车。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改变在美国出售的汽车的燃料产出的最低标准。 汽车的规格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组成一个政府间的特别小组,以在三国的联邦范围内对汽车规格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包括为取得汽车规格更多的一致性所必要的建议。 能源和基本石油化工产品   这一部分确定了三国对原油、天然气、提炼产品、基本石化产品、煤、电和核能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强调完全尊重各国的宪法,同时希望加强能源和基本石油产品贸易在地区的重要作用,并通过逐步的和稳定的自由化进程而改善这种作用。   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能源的条款包括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在能源和基本石化产品的贸易中执行的与进出口数量限制有关的纪律。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根据这些纪律,一个国家不能规定进口或出口的最低或最高价格。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各国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只要其运用符合协定的条款。另外,各国不能对能源或基本石化产品的出口征收税或费用,除非在国内消费这些产品时也同样征收这些税或费用。   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保存可枯竭的自然资源、控制能源短缺的状况、执行稳定价格的计划等,才能对能源的进出口进行限制。   当某签字国实施这类限制时,不应把对另一签字国供应的比例减少到近3年或一致同意的其他时期的水平以下;不能对输往另一签字国的出口规定一个高于国内的价格;不能对供应的正常渠道设置障碍。墨西哥作为例外不受这些纪律的约束,因此,它对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不尽这些义务。   这一部分还对一签字国出现因国家安全的理由而限制能源和基本石化产品进出口的形势进行了限定。但是,为墨西哥规定的一项保留规定,墨西哥和其他签字国问能源商品的贸易不在此例,因为这类贸易将遵循协定在例外部分中阐述的关于国家安全的一般规定。   自由贸易协定强调,有关能源的条例措施遵守该协定关于国民待遇、对进出口的限制和出口税的一般规则。另外,三国一致同意,采取的调整措施,将以一种稳定调整的方式进行。   专门为墨西哥政府保留了石油、天然气、提炼产品、基本百化产品、核能和电力能源商品的所有权,以及在这些部门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权。   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能源的条款承认在墨西哥的非基本石化产品和供自用、联合以及独立生产的发电厂进行私人投资的新机会,因为它允许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购买、建立和经营这类活动的厂家。对非基本石化部门的投资将遵循协定的一般条款。   为推动天然气和基础石化产品的跨边境贸易,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国营企业、最终用户和供应者有权就供应合同进行谈判。同样,电力的独立生产者、联邦电力委员会和其他签字国的电力公司有权就电力的购销合同进行谈判。这些合同将递交有关当局批准。   名国将允许其国营企业谈判经营条款,以作为其劳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墨西哥,这些合同将只用货币支付。   美国和加拿大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能源一章规定的专与能源商品贸易有关的某些特别承诺,将继续在两国执行。 农 业   自由贸易协定分别规定了墨西哥和加拿大,以及墨西哥和美国间的农牧产品贸易的双边承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承认农牧业部门之间结构的差异,并包括建立一个有关保护的特别过渡机制。一般说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规则仍在美加农牧业贸易中执行。三边的条款将对出口进行国内扶持和补贴。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墨西哥和美国间的贸易。墨西哥和美国将通过转换成关税一一配额制或关税立即取消非关税壁垒。   关税--配额制便于使各国的敏感产品向进口竞争方向过渡。通过这一方式,将在最近贸易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免税的进口配额。这种配额一般每年增加3%,对超过这一数量的进口将征税,税率将根据最近国内和国外平均价格的比率来计算。这种关税将根据不同的产品,在10年或15年内逐步降至零。   协定生效时,墨西哥和美国将取消一大批农牧产品的关税,这些产品的贸易额约相当于双边农牧业贸易额的一半。墨美间的关税壁垒将在生效后10年内取消,但某些对进口极其敏感的产品例外,如墨西哥的玉米和红小豆,美国的橙汁和糖,这些产品的关税将在5年的附加期内(10年期满后再加5年--译者注)逐步取消。   墨西哥和美国将逐步放开双边糖的贸易。自由贸易协定生效6年后,两国将执行关税 配额制,其效应相当于从第三国进口的糖,对两国糖的贸易的所有限制将在15年过渡期满后取消,但对出口到美国用于再出口计划的糖例外,这类糖将继续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加拿大和墨西哥间的贸易。除奶制品、家禽、鸡蛋和糖外,加拿大和墨西哥将取消其农牧业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加拿大将立即取消墨西哥进口小麦、大麦及其制品、牛肉和牛犊肉、人造黄油的限制。同时,加拿大和墨西哥将立即或最多在5年内取消目前对大部分蔬菜和水果产品所执行的税率,其余的则在10年内取消。    除奶制品、家禽和鸡蛋外,墨西哥将用关税或关税--配额制取代进口许可证,前者如对小麦,后者如对玉米和大麦。一般说来,这些关税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 特别保护   协定有一项条款规定在协定生效后的头10年内,可对上述双方承诺的某些产品实行特别保护。当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从另一个签字国某种产品的进口达到协定对保护预先确定的水平时,可使用特别保护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可在协定生效时的税率和采取保护时存在的最惠国税率中按照最低的税率征税。这种税率根据不同的产品,可在季节或日历年剩余的时间里执行。导致保护的进口水平在这10年内将不断提高。 国内的扶持   三国承认在各自农牧业部门实行扶持计划的重要性,以及那些扶持措施对贸易所起的潜在影响。各国将对其农牧业部门努力制定不会使贸易扭曲的扶持政策。另外还规定,各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义务可改变其国内扶持的机制。 出口补贴   自由贸易协定签字国承认,在自由贸易区内对农牧产品的出品进行补贴是不妥的,除非为补偿从非成员国的进口而给予必要补贴。为此,协定规定: ·当自由贸易协定某成员国决定对出口进行补贴时,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进口国补贴的意图; ·当自由贸易协定的某出口国认为,另一成员国正在从非成员国进口得到出口补贴的商品时,可要求和进口国就可能采取的反补贴进口的行动进行磋商; ·如进口国也采取一种和出口国共同的措施,出口国不应对其农牧产品的出口进行补贴。   三国将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出口补贴的双边规定为基础,力求在北美农牧业贸易中取消出口补贴,以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取消补贴的一种方法。 关于农牧业产品商品化的标准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当墨西哥或美国对国内某农牧产品采取标准化或商品化的措施时,采取这一措施的国家对进口用于加工的类似产品,将给予同等优惠待遇。 贸易争端的解决   三国将努力设立一个解决有关农牧业产品的跨边境贸易争端的私人机构。 农牧业产品贸易委员会   将设立一个农牧业产品贸易三边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市中制定的规定的实施和管理;另外,委员会还下设一个墨美工作小组和一个墨加工作小组,以检查质量和评定标准的工作。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协定的这一节确定了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则,也就是说,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不受动植物的病菌或灾害、或对食品的重大的或附带性的污染所造成的危险。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阻止把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措施当作针对贸易的限制来使用,同时保护各国采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以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协定肯定各国有权确定它认为合适的卫生或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并规定各国可通过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达到那种保护水平;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需建立在科学原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只在必要的程度上实行,以提供由某个国家确定的保护水平,以及 ·不得变成不合理的歧视或针对贸易的限制。 国际标准   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协定鼓励三国使用国际标准制定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但是,协定允许三国在为达到它视为合适的保护水平而认为必要时,在科学结论的基础上采取比国际上更为严格的措施。   三国将推动在北美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范围内,如饮食药典委员会、国际畜瘟局、动物健康三方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协议和北美植物保护组织,制定和修改国际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标准。 协调和等同性   一致同意推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等同性,同时不降低由各国规定的对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水平。各成员国将接受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与本国相等同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条件是出口国能表明其措施符合适当的保护水平。 风险评估   自由贸易协定制定了风险评估的规则,包括对灾害和疾病的侵入、扎根或扩散的可能性的评估规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将建立在用国际或北美有关标准化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人的生命或动植物的健康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一个国家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时期,以便另一国的商品逐步符合新措施的规定,只要这一过渡期和保证进口国确定的卫生或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不矛盾。 适应地区的条件   这一节包括使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适应地区条件,特别是适应自由贸易区或很少有灾害或疾病的地区条件的规则。出口国应客观地表明,从其领土输出的商品产于自由贸易区或很少有灾害或疾病的地区。 各种程序的透明性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采取或修改任何可能影响北美贸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时,必须事先通知。通知应指明所述及的商品,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目的。应尽快公布所有的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措施。同时,各成员国将设立咨询中心,以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信息。 控制、检查和批准的程序   还规定了旨在保证执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各种程序的规则。这些规则允许控制、检查和批准的内部程序连续运转,并遵循国民待遇、机遇和程序透明的原则,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确定对食品、饮料和饲料污染容忍限度的国内制度。 技术援助   三国将直接或通过国际或北美约有关标准化组织,在与卫生域植物卫生措施有关的技术援助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将致力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改善自由贸易区的卫生条件,推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调和等同性,以及为合作和技术咨询,包括解决与此有关的分歧而提供方便条件。 技术标准   本市涉及标准化的措施,也就是说,涉及官方的标准、政府的技术条例和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得到实施而使用的步骤。同时承认这些措施在保障安全和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三国同意不把这些措施当作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因此,三国将进行使用,以改善这些措施,并使之在自由贸易区和谐共存。 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将保留采取、执行标准化措施和使其得到执行的权利,以确定因此而希望达到的保护水平和进行保证达到这种水平的风险评估。另外,自由贸易协定肯定了每个国家对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法和包括环境和资源保护在内的其他国际性协议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与执行标准化措施有关的义务,以便灵活进行成员国间的贸易。例如,各国应保证其标准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将保证另外两个国家的商品和劳务得到不低于本国的或来自其他非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类似的商品和劳务的优惠待遇。 国际标准   自由贸易协定的备签字国将以国际标准作为其标准化措施的基础,只要这些标准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有效和合适的手段。但各国将保留采取、执行其标准化措施和使其得到执行的权利,以达到一个高于国际措施为基础而能达到的保护水平。 共存性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将共同工作,以提高对健康、环境和消费者的安全和保护水平。同时努力使其标准化的措施共存,并考虑标准化的国际活动,以方便贸易和减少因需符合各国不同的条件而产生的附加成本。 相符约有效性   使用相符有效性的程序来检验是否符合技术条例或标准规定的条件。协定规定了这些程序需遵循的详细规则,以保证不会成为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程序的透明性   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把采取或修改可能影响北美贸易的标准化措施事先通知自由贸易协定的其他成员国。通知应指明所述及的商品和劳务,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目的。其他成员国,以及所有与某具体措施相关者都能对此进行评论。三国保证为此而设立的咨询中心将向其他成员国和所有相关者提供有关标准化措施的信息。 技术合作    签字国保证根据互相同意的条件和目的,应请求而提供顾问、咨询和技术援助,以改善标准化的措施。协定要求成员国推动三国标准化机构间的合作。 标准化措施委员会   标准化措施委员会监督协定这一节规定的执行和管理;推动共存和合作,以制定、实施和完成标准化的措施,并支持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分歧。另外,将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以处理有关的专题。协定规定这些小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可邀请三国非官方组织有关科学家和代表参加工作。 紧急措施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根据协定本市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可采取保护措施,对由于进口数量突然激增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业给予暂时减轻负担。由于协定规定的关税减让造成进口数量突然激增而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双边保护。全面的保护则是针对来自所有国家进口的激增而采取的保护。   采取紧急措施需遵循的协定的程序规定,减轻负担只能限于某段时期,并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的国家给予措施针对的商品的国家一定的补偿,如果这些国家不能就补偿额达成协议,那么出口国可采取类似的措施,以作为对紧急措施所造成的贸易结果的补偿。  双边保护   在过渡期内,如果来自自由贸易协定另一个成员国进口的增加对国内某工业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时,协定的签字国可采取紧急措施,以暂时中止执行已同意取消的关税,或者恢复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前的税率。损失应是关税减免造成的后果。这种保护措施只能采取一次,并最多维持3年。对进口极其敏感的商品,执行紧急措施的期限可延续到4年。过渡期满后,双边保护措施只有在得到受措施影响的商品的国家同意后才能采取。 全面保护   协定规定,当一个国家采取全面的或多边的保护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允许通过关税或配额制采取保护措施),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不应受这些措施的影响,除非成员国的出口占有关商品全部进口的主要部分并是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的主要因素。   协定规定,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如不属于该商品5个主要的外国提供国之一,则不认为它占进口的主要部分;为了不被认为是造成严重损失的主要因素,从一个签字国进口的某商品的增长率应明显低于该商品全部进口的增长率。当自由贸易协定的某成员国最初被排除在全面保护之外,采取措施的国家面临由于从该国进口激增而减少了措施的效果时,有权后把这个国家也包括在内。 程 序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行紧急措施的程序如下:授权有关当局确定损失程度;具备请求实行措施的主要的和正式的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包括举行公共听证会,为所有感兴趣的方面提供出示辩护的机会,以及就调查研究发出通知和公布决定。 关于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事务的核查   协定规定一种由双方组成的、独立的仲裁法庭核查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当局作出的关于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的最后决定的机制。各国将进行必要的司法改革,以保证这些仲裁法庭进行的核查工作行之有效。本市规定了仲裁法庭核查今后各国关于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的立法改革的程序,还规定了特别反驳的程序,对认为某些行为已影响某仲裁法庭的核查进程及其决定的断言作出裁决。最后,将设立一个保护机制,以解决由于执行国内法律而损害仲裁进程运转的那种情况。 法庭的组成和作用   根据进口国的权利,在有权对某决定进行法律核查的人的请求下,进口国或出口国将以双边的仲裁法庭代替法律核查。   每个仲裁法庭将从三国拟定的名单上挑选有关国家的5名权威人士组成。每个国家挑选2名法官,第5位则由选出来的法官共同挑选;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抽签产生。   在反驳决定的核查中,仲裁法庭将只行使进口国的权利。三国将制订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仲裁法庭可批准反驳决定,或将决定退回以便行政当局采取和法庭决定不相矛盾的措施。仲裁法庭作出的决定将必须执行。 保留国内的法律   协定严格规定,各成员国有权保留执行其有关反倾销和补偿性配额的法律。各国将修改其法律以便履行自由贸易协定的义务。协定生效后,各国将进行有关立法的改革。任何修改,只要针对从另一个签字国的进口,将由仲裁法庭核实,检查它和自由贸易协定、关贸总协定及其主要的管理规则的目标和目的是否冲突。如仲裁法庭裁定确有冲突,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解决办法,那么,要求核查的国家将可采取类似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或者废除协定。 特别反驳的程序   自由贸易协定还确定了特别反驳的程序,以及借助这一程序所需的依据。仲裁法庭的决定一旦公布,有关争端的任何一国都可要求设立一个特别反驳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个国家的在职或退休的3位法官组成。该委员会如果裁定某些祈求特别反驳的依据成立,可取消原来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将成立一个新的仲裁法庭。 保护仲裁法庭程序特别委员会   自由贸易协定制定了旨在保证仲裁法庭的程序按预定方式运转的保护机制。一成员国可要求特别委员会来确定是否因执行某成员国的法律而:阻挠设立仲裁法庭;阻止仲裁法庭公布其最终裁决;阻止执行仲裁法庭的裁决,或否认其强制性的效果;或没有执行关于根据国内法律的原则,给某独立的司法法庭提供对分歧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依据进行法律核查的机会。   如果特别委员会的结论是违犯了上述某条,有关国家将在考虑委员会决定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国可中止和另一当事国的双边仲裁法庭的制度,或中止给予协定规定的其他好处。如要求国中止仲裁法庭制度,被要求国可采取同样措施。除非当事国解决了问题,或被要求向特别委员会表明已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中止好处将始终有效。  公共部门的采购   协定规定,自由贸易协定各国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在商品、劳务和公共工程方面,对其他国家的供应者放开公共部门的大部分采购市场。 包括范围   自由贸易协定包括联邦政府的所属部门和公司在备签字国进行的采购。   对联邦政府的所属部门超过下列数额的采购,将执行协定的规定:5万美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650万美元的公共工程。   对国营公司超过下列数额的采购,执行协定的规定:25万美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800万美元的公共工程。   自由贸易协定保持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对美国和加拿大间的采购已制定的规定。   墨酉哥对该节规定的实施将在过渡期内逐步进行。   本市不包括那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军备、弹药、武器等的采购。各国对协定规定的特殊采购保留优先本国供应者的权利。 程 序   自由贸易协定除了要求给成员国以国民待遇和优惠待遇外,还规定了采购的程序,便之具有下列特点:通过对技术说明、供应者的资格、招标期限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其他方面制定规则来增强透明性和预测性;禁止补偿惯例和国内采购的其他歧视性条件;以及各国需建立招标反驳制度,允许供应者对程序或判决持异议。 技术合作   三国将交流其采购制度的信息,以支持各国的供应者利用协定产生的采购机会。   三国将设立一个委员会,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具有同等的采购机会。 今后的谈判   三国承认都希望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关于公共部门的采购这一节。因此,该节包含的内容将延伸到经过磋商主动接受这些承诺的州和省政府。 劳务的跨边境贸易   自由贸易协定发扬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确定的精神,以在国际范围内制定劳务贸易规则。自由贸易协定条款为方便三国间跨边境的劳务贸易对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国民待遇   协定把给予国民待遇的基本义务扩大到劳务,该义务通过关贸总协定和其他贸易协议已在商品贸易中执行。协定的各成员国将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劳务提供者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给予本国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至于对州、省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国民待遇意味着给予一种不低于给这些州、省或地方所在国的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遏   协定把关贸总协定的另一项基本义务,即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也扩大到劳务。这就需要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劳务提供者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给予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 地方代表处   根据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劳务提供者并非必须以居住在其领土、或在其领土设立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作为其提供劳务的条件。 保 留   自由贸易协定的各成员国将可保留其不符合上述规则和义务的合法规定和其他现行措施。联邦、州或省一级的这类措施将在协定的一张单子上加以说明。三国将用z年时间填完有关州和省的保留措施。市和地方一级和自由贸易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将可得到保留。   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可修改或补充单子上的规定,只要这些修改或补充不会使规定变得更为限制。 非歧视性的数量限制   各国将提供一份对劳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或劳务提供者在某些特殊部门活动限制的非歧视性现行规定的单子。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签字国都可要求就这些规定的解除或取消进行磋商和谈判。 许可证和证书的签发   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协定规定了关于签发专业人员的许可证和证书的程序。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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