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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职工社保并轨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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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乡职工社保并轨事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9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3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保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今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号)从今年4月1日起废止。 (三)本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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