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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7T 322-202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指南(驻马店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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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99 CCS B40 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322202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指南 2021 - 09 - 29 发布 2021 - 10 - 29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322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局提出。 本文件归口于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三门峡市陕州区农业农村局、许昌市建安区动物

2、卫生监督所、许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平县农业农村局 、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确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遂平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汝南县三桥镇人民政府、焦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泌阳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平舆县农业农村局、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开封市畜牧工作站、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西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郭敏、付云云、黄志伟、王建军、葛会杰、魏文斐、王改琴、李永峰、翟素颖、张友超、苏高莉、时海燕、雷震、丁力、陈玉霞、

3、孙炳燕、张峰、穆伟峰、张卫、郝新兴、郑丰、常清华、张艳红、汪景慧、王双林、罗少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4117/T 3222021 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管理要求、 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及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 本文件所述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均简称为实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4、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原微生物 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3.2 生物危险废弃物 能造成危险的生物性废弃物。 3.3 化学废弃物 实验室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固体、液体及可收集的气体等化学废弃物。 4 基本要求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

5、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4.1 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DB 4117/T 3222021 3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4.2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4.3 可排放。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就地进行

6、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4.4 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弃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4.5 5 管理要求 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从废弃物收集到排放到安保的管理要求、工作流程、人员培训、5.1 人员职责,发生可能产生危害的废弃物流失、泄露和扩散等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实验室应定期对废弃物处理的管理体系文件、技术、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评估,确保废弃物得5.2 到持续安全的处理。 实验室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5.3

7、 的实施情况。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为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提供硬件设施、 安全防护、 人员培训等必要的资源配置。 5.4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贮存、运输、消毒灭菌、排放、监测、安保和管理等过程。 5.5 废弃物处置需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置废弃物的危险降至最小。 5.6 使用被权威技术机构或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技术和方法处置危险废弃物。 5.7 6 分类、收集和运输、贮存 分类 6.1 实验室废弃物按照危险性可分为一般废弃物、生物危险废弃物、化学废弃物。 收集 6.2 6.2.1 一般废弃物 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收集。 6.2.2 生物危险废弃物 按下列要求收集: a) 生物危险废弃物在最终处

8、置前应被灭活并证实安全性。 b) 生物危险废弃物处理地点如果不在实验室内,应用密闭的容器将生物危险废弃物运送到单独的处理区域。 c) 生物危险废弃物容器达到安全容量或使用一定时间之后,生物危险废弃物容器应从实验室移走,运送到贮存区等待处理或处置。 6.2.3 化学废弃物 DB 4117/T 3222021 4 按下列要求收集: a) 化学废弃物应按照化学品种类分类收集,按照 GB 15258 样例编制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做好防腐蚀措施,并粘贴于收集容器远离开口面的位置。 b) 如对化学废弃物进行混合收集,收集前应明确废弃物的成分,根据化学品相容性及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有关安全数据进行收集并如实标

9、识。不明成分的化学废弃物严禁与其他废弃化学品混合收集。 转运 6.3 6.3.1 转移危险废弃物的,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 6.3.2 应使用轮式推车进行生物危险废弃物容器现场运输,以便于装卸容器、避免硬物或锐器损害容器、清洁与去污、移动和操作。 贮存 6.4 6.4.1 及时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按 GB 15562.2 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6.4.2 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弃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6.

10、4.3 一般废弃物不得与危险废弃物于同一储存场所存放;固体废弃物不得与液体废弃在同一容器内混合贮存。 6.4.4 危险废弃物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相关规定。 6.4.5 生物危险废弃物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和工作区隔离; b) 应和实验室输入物品的运输通道和贮存区隔离; c) 应便于废弃物收集推车的出入和卸载,并且便于车辆安全方便的接近并移除废弃物进行异地处理和处置。 6.4.6 化学废弃物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化学废弃物必须使用密闭式容器贮存,贮存容器应与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具有相容性; b) 贮存容器中若有多种相容的废弃化学品混合贮存时,每次向容器中放入废弃化学品时,均需登记

11、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时间等; c) 贮存容器应保持良好状况,如有严重生锈、损坏或泄露,应立即更换; d)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不可置于收集生活废弃物的垃圾桶内; e) 剧毒类废弃化学品(如氰化物、氧化砷)按照剧毒类化学品贮存和管理。 7 处置方法 一般废弃物 7.1 一般废弃物可放置在黑色垃圾袋或桶中,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生物危险废弃物 7.2 生物危险废弃物处置按照下列要求: DB 4117/T 3222021 5 a) 生物危险废弃物在最终处置前应被灭活并证实安全性。处理过程不应增加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生物废弃物操作者接触危险的风险。 b) 液体废弃物的灭菌处理应按目标微生物的灭菌

12、条件进行,对含有特定感染因子的液体废弃物应使用化学和物理消毒灭活方式联用处理。 c) 固体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进行焚烧处理,或根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交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对灭菌后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时应达到 GB 18484 规定。 d) 气体废弃物必须通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除菌,排出口生物学指标应达到目标微生物和指示微生物不得检出。气体废弃物中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 14554 的规定。 e) 生物危险废弃物具体处置方法见规范性附录 A.1。 化学废弃物 7.3 化学废弃物处置按照下列要求: a)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

13、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 液体废弃物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 GB 50015、GB 8978、GB 20425 等标准的规定。 c) 有毒有害气体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由净化设施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到室外。 d) 液体废弃物应按其性质、成分及污染程度进行不同方式处理。产生的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e) 溴化乙锭作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常用化学物具有强致癌物质,其废弃物包括溶液和固体,处置方法见规范性附录 A.2。 8 记录 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 废气和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8

14、.1 集中处置以及安全性检验的情况。 对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8.2 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DB 4117/T 3222021 6 附录A (规范性) 弃物处理方法 A.1 生物危险废弃物处理方法 其处理方法包括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灭菌;干热灭菌。蒸汽灭菌较适合于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危险废弃物的处理,适用于固体废弃物与液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化学方法相比,蒸汽灭菌法更容易验证和监测灭菌效果,同时更环保。只有蒸汽灭菌不合适的时候,才可选择其他的方法。可以用气体熏蒸消毒剂进行有效处理,如:甲醛或环氧乙烷等,主要适用于固体

15、废弃物的处置。处理废弃玻璃密闭菌种管时,应将玻璃菌种管置于不锈钢盒中,选用干热灭菌方法(170 ,2h进行灭菌处理)。 A.2 溴化乙锭处理方法 A.2.1 浓度0.5 mg/mL的溴化乙锭溶液。 加足量的水将其浓度降至0.5 mg/mL, 其后加入0.2倍被处理溶液体积的5%次磷酸和0.12倍被处理溶液体积的0.5 mol/L亚硝酸钠,小心混匀,室温放置24h,再加入过量1 mol/L碳酸钠溶液。 A.2.2 溴化乙锭稀溶液。 于100 mL溴化乙锭溶液中加入100 mg粉状活性炭,室温放置1h并不时摇动,用1号滤纸过滤,滤液直接排放,滤纸和活性炭装入有颜色的塑料袋,作为固体溴化乙锭污染物处理。 A.2.3 固体溴化乙锭污染物。 污染物(如凝胶废弃物、手套、抹布、枪头等)放在较厚的有颜色塑料袋中,带上标签填写废弃物类别和实验室名称,贮存在指定地点;定期进行焚烧或交由环保部门或有关资质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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