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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学教程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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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论,导,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西方两大法系的比较,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的民商立法,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我要这个橘子,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一、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称。,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我要这个橘子,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二、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主要遵循两个主要渊源(,1,),国际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发展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多边条约。这些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咋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被许多人认可和采用的贸易做法或习惯。,国内法与各国判例,虽然不失国际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对国际商法的渊源起着补遗的作用。如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忽然票据法。,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一、大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判例和学理,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文法,,强调系统化、,法典化,三级体系: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二、,普通法,判例法,与,制定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重视程序法,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议院和大法官,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英美:“先例约束力原则”,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一),1,、传播方式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二),分类,概念,关系,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方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一、商法与商业法,对商法和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法包括商业法的内容,商业法是商法的一个分支,是对商法内容的补充;,(,2,)商业法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商业,确认商业企业与法人的法律法规,调整商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因此,商业法也可以包括商法。,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二、商法与民法,两者的区别,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既关系财产,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事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元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在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别越来越小。,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三、商法与经济法,两者的区别,从法律关系上看,商法着眼于商主体的权益,调整商事主体的关系;而经济法则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从法律主体看,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与自然人,而经济学的主体范围则十分广泛。,从法律法规形式上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而经济法基本属于权力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国家干预成分不多;而经济法则多表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成分多。,从法律后果看,商法对商事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主要责令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而经济法既表现为对经济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守法人的奖励,也表现为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否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区别:,渊源同中有异,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从法律体系的分类看,国际商法主要属于实体法,即规定法律的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五、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联系:,渊源相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均以国内商法作为补充,区别:,概念不同,所属范畴不同,包含内容不同,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在概念方面,国际商法涉及的范围比国际经济法狭窄。,渊源不同,国际商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国际立法还包括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基本原则不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包含的内容不同。,第,五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几个重要的概念,一、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二、几个重要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责任,即公民或法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物权与所有权,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而对特定物直接进行支配并享有权益的所谓绝对权力。,所有权,是指各国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对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债与债权,债与债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与违约,侵权行为,又称不法行为,是指加害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违约,是指缔约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第六节,中国的法律制度,我们只是先看看,也不着急买,一、法律渊源,(一)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二、司法制度,法院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三、民商法:表,1-2,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立法,法律窗口,法律窗口,罗马法的构成、分类及其影响,国际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谢谢观看,商,组,织,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的公司法,事,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1,、个人企业;,2,、合伙;,3,、公司,商事组织法,,是指调整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公司,1,、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有两个基本特征(,1,)以可以转让的股票集资组成股份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经理人,员承担;(,2,)为股份公司颁布了基本的法律法规,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2,、公司法,:,3,、公司法的特征,(,1,)内容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2,)体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3,)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4,)性质国内性与国际性相结合,一、历史,第二节,公司,1,、概念: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作为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二,、基本概念、,特征与种类,第二节,公司,3,、基本分类:,(,1,)股东承担责任;,(,2,)股票发行与股份转让;,(,3,)控制与依附程度;,(,4,)管辖系统,(,5,)国籍;,(,6,)营利与专业标准,4,、通常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1,、公司发起人,2,、公司章程(组织大纲和内部细则),公司章程包括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2,)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所在地(,4,)工资资本的总额以及每股的金额,(,5,)董事会和,/,或董事会的人数以及第一届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地址。,3,、认购和缴纳股份,4,、注册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是,(,1,)发生的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二、资本,指公司的自有资本,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筹集,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为“股本”,1,、资本分类(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2,、股份与股票;,3,、公司债与债券(股份,与公司债的区别);,4,、红利与公积金,三、组织与管理,1,、股东大会及其权限;,2,、董事会权限和董事的责任,双董事会;,3,、监察人会,与,公司监察人或审计人,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四、合并和并购,1,、,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兼并,兼并的方法有三种,(,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向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及换取其所持有的的股权,从而得到其他公司的,资产与负债。,3,、收购,收购的途径有三种(,1,)控股式(,2,)购买式(,3,)吸收式,五、解散、清算,1,、公司消灭的法律程序;,2,、公司解散后对财产清理的程序叫清算(解散与清算的,关系),第四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企业,(一),概念,1,、概念与特征,:,概念:合伙企业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公司。,特征:,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第四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企业,2,、利弊,:,有利之处:,(,1,)手续简单,费用少;,(,2,)可以集中更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4,)在英美国家,合伙企业无需纳企业所得税,(,5,)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比较宽松。,第四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企业,不利之处:,(,1,)一般规模不大;,(,2,)一旦经营失败很可能倾家荡产;,(,3,)不利于实行科学的管理,(,4,)存续时间不稳定,3,、各国有关法律,第四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企业,(二)设立,1,、订立合伙合同;,2,、合伙合同主要条款;,3,、“事实上的合伙”,(三)合伙人之间关系,1,、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与检查账目的 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2,、义务,(,1,)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谨慎与注意的义务,(,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第四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的正常业务行为对企业与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2,、对某个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对任何合伙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4,、企业新合伙人对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五)解散,1,、自愿,解散,;,2,、依法,解散,(六)有限合伙,1,、定义;,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设立,二、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从事某种特定的业务而组成的企业。,采取这种形式的好处,:,(,1,)两个公司可以通过合资经营进行合作,无需采取企业合并的方式从而丧失各自的独立性;(,2,)便于两个公司投入各自的特有的技能;(,3,)可以分担财务上的风险(,4,)可以集中比一个企业更雄厚的力量,从而取得更大的好处。,二、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合营企业为了从事特定的组织起来的;(,2,)在合营企业中,合营者之间不存在相互代理的关系,合营者的行为非经授权不能约束和营企业(,3,)合营企业不因合营者的斯旺而告解散或结束。,2,、法律性质:美国法“人的组合”,法国法“经济效益的组合”,三、个人企业,1,、优点,:,开业容易,管理集中,适应性强,纳税较少,2,、缺点,:,以自我积累为主的资金来源机制,企业主的存亡决定企业的存亡,企业主的无限责任使所有者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3,、美国小企业具有的竞争优势,灵活机动型,专业化,技术创新型,第五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1,、公司法;,2,、国有独资企业;,特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适用范围,:(1,)由国有企业自由选择(,2,)国有企业必须组成或者改组成国有独资企业,意义,:(1),政企分离(,2,)减轻负担与依赖(,3,)彻底转制,3,、公司法的修改,4,、其它商事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五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法律窗口,公司治理,法人的分类,谢谢观看,合,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意、履行与消灭,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及其主要特点,,同,第一节,合同法概论,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有关当事人确定、变革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第一节,合同法概论,二、两大法系定义,1,、德国法:法律行为;,2,、法国法:合意;,3,、英美法:许诺;,4,、有效合同成立的,6,项,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势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一节,合同法概论,三、编制体例,1,、大陆法国家:成文法形式,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2,、英美法国家:不成文法形式,包含在普通法或判例法中,单行法规,形式,四、作用,商品经济,合同社会,已深入人心,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1,、,符合的条件,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生效,第二节,合同的成立,2,、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英美法无约束力,可撤回,大陆法有约束力,不可撤回,3,、,要约的,消灭,主要有三个方面:,(,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承诺:,1,、,4,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2,、生效时间;,3,、撤回,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对价与约因,1,、英美法有效对价:(,1,)合法;(,2,)待履行或已履行;(,3,)具有价值;(,4,),法律义务不是;(,5,)来自受诺人(不得自食其言,),2,、法国法的约因:与动机区别;,3,、德国法的“不当得利”与 美国法的“准合同”,三、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法国法:要式;,2,、德国法:各种形式;,3,、英美法:签字蜡封与简式合同;,4,、公约规定: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四、合同必须合法,1,、大陆法: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英美法:违反公共政策,不道德,违法,3,、合同违法的后果:无效,五、合意必须,1,、错误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2,、欺诈英美法的“不正确说明”;,真实,3,、胁迫普通法的“胁迫”与衡平法的“不正当影响”,六、合同的解释,1,、意思说;,2,、表示说;,3,、法国和德国法采用“意思说”,英美法采用“表示说”,4,、,英美法的“口头证言规则”;,5,、对“共同条件”的解释;,6,、美国、中国法的“显失,公平”,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德国法的“给付”;,2,、英美法的“提供”,二、,违约形式,大陆法的规定,1,、过失责任原则,2,、催告制度,3,、违约形式,(,1,)德国法的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2,)英国法的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3,)美国法的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4,)公约的根本违反与非根本违反合同,三、救济办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发布禁令;,5,、支付违约金,四、特殊情况,1,、大陆法的情势变迁;,2,、英美法的合同落空;,3,、不可抗力;,4,、公约规定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5,、情势变迁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的异同,第四节,合同的消灭,一、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1,、清偿,:是指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2,、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付的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3,、抵消,:是指两个人彼此相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同时均,已届清偿期,因此,双方都可以使其债务与对方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第四节,合同的消灭,二、英美法对合同消灭的规定,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1,)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2,)更新合同;,(,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4,)弃权,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第四节,合同的消灭,三、诉讼时效,1,、时效完成是消灭合同或债消灭的原因之一,2,、两大法系的分歧:大陆法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属于实体法;,英美法的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3,、时效期间的规定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或缩短,公约规定,4,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4,年;,中国民法通则规定,2,年,合同法规定,4,年,民法总则规定,3,年,第五节,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场谈判,电子商务对传统合同的影响,示范法规定的解决办法,1,、合同形式,第六条规定,2,、合同签字确认,第七条规定,3,、合同原件,第八条规定,4,、合同证据,第九条规定,第六节,中国的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1,、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主要特点,2,、废止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体系相对完整,2,、责权明确突出,3,、形式适时更新,4,、借鉴合理规定,3,、要约条款,第四百七十一条四百七十八条,4,、承诺条款,第四百七十九条四百八十九条,5,、数据电文条款,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二条,法律窗口,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谢谢观看,国,货,物,际,买,合,同,卖,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型动产。,二、法律,1,、大陆法:民法典或债法典;,2,、英美法:单行法规;,3,、中国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三、公约,1,、,1972,年生效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中国的两项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是缔约国当事人,四、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一、形成和发展,1,、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2,、划分费用、责任和风险;,3,、贸易术语也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国际贸易术语涉及的问题,:,1.,交货地点;,2.,货物运输;,3.,风险转移;,4.,贸易管制;,二、通则主要内容,1,、,80,年通则,14,种术语;,2,、,90,年通则,13,种术语;,3,、,2000,年通则变化不大,三、,2000,年通则,分为,4,组:,内容,E,组(,1,个,启运)、,F,组(,3,个,主要运费未付)、,C,组(,4,个,主要运费已付),和,D,组(,5,个,到达),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四、,2010,年通则,1,、两大变化:贸易术语数量减少(,11,个)与贸易术语重新分类(两大类);,内容,2,、其他变化与调整,五、,2020,年通则,1,、将,DAT,修改为,DPU,;,2,、对,FCA,规则增加签发装船提单选项;,内容,3,、,CIP,保险条款调整为必须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承保,范围;,4,、,FCA,、,DAP,、,DPU,及,DDP,允许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5,、在运输责任及费用划分条款中增加安保要求,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基本条件:,1.,实质条件;,2.,形式条件,(二)在以新建、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1.,当事人应于何时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2.,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合同应于何时成立,(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公约规定,(一)发价:,1,、发价的含义;,2,、必须符合,3,项规定;,3,、生效时间;,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5,、发价的终止或失效,(二)接受:,1,、接受的含义;,2,、生效时间;,3,、对发价格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接受;,5,、接受的撤回,第四节,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主要义务:,1,、交付货物;,2,、提交有关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一)交货地点和时间;(二)提交有关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1,、公约,;,2,、德国法规定;,3,、英国法规定;,4,、美国法规定,(四)权利担保义务:公约规定;(五)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二、买方义务,主要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公约、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第五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一、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本违反合同与非根本违反合同,1,、买卖双方的救济,(一)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责任范围;,2,、减轻损失的义务,(二)预期违约:,1,、必须具备的条件;,2,、通知程序,(三)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3,种救济办法,第五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2,、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要求履行其合同义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修改,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卖方可以对不履行义务进行补救,撤销合同,要求减价,当只交付部分货物时采取的救济方法,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是,采取的救济方法,请求损害赔偿,第五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3,、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办法,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撤销合同,自行确定货物的集体规格,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利息,二、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07,和,111,条的规定,第六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1,、英国法:(,1,)特定物的买卖:以当事人的意图为转移,(,2,)非特定物的买卖:指凭说明买卖的货物,特定化之前即划归合同项下之前不转移,2,、法国法:订立合同时转移,3,、德国法:(,1,)动产:货物交付时转移,(,2,)不动产:向主管单位登记时转移,4,、美国法:交付货物时转移,5,、华沙,-,牛津规则:,CIF,交付单据时转移,同样适用于,FOB,、,CFR,6,、公约规定:由于各国分歧太大,无法调和,没有涉及,第六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货物风险转移,1,、物主承担原则:英国和法国,(,所有权转移决定风险转移),2,、交货决定转移:美国、德国、奥地利,3,、公约规定:与美国等相同,4,、贸易术语:,(,1,),EXW,合同:工厂指定地点交货转移,(,2,),FOB,、,CIF,、,CFR,合同:装运港越过船舷,(,3,)目的港交货合同:货交买方掌握,(,4,),2010,年通则对,FOB,、,CIF,、,CFR,合同的规定:货物装运上船,开场谈判,法律窗口,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修订版)的规定,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谢谢观看,产,责,任,品,法,本章中心内容是美国产品责任理论,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公约,全球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我要这个橘子,一、历史发展,1,、与货物买卖法的关系;,2,、战后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二、,产品责任特征,1,、是产品责任引起的;,2,、是侵权行为;,3,、是损害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法特征,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2,、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3,、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1,、请求权基础不同;,2,、法律适用不同;,3,、追究方式不同;,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4,、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同,第二节,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优缺点比较,(,一)疏忽责任原则,由于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难以证明,导致消费者受损害,(,二)违反担保责任,由于违反产品的明示或默示,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则,担保,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受损害怕,(,三)严格责任原则,1,、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具有不合理,只要能够证明,的危险,使用者因此受损害,存在产品缺陷,2,、严格责任新发展的主要内容,和不合理危险,第二节,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优缺点比较,(四)严格产品责任,1,、产品定义;,2,、产品缺陷定义与分类;,3,、责任主体及其范围;,4,、,适用范围与条件,受保护的人;,5,、受保护的利益;,6,、产品责任的减免;,7,、诉讼时效,(五,)产品责任的诉讼,(一)管辖权问题:“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二)法律适用问题: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以保护原告利益,二,、英国产品,1,、从采用疏忽(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原则;,2,、,1987,年消,责任法,费者保护法第一章;,3,、以“实际控制”为产品管辖原则;,4,、法律适用侵权地行为法(指损害发生地),第三节,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德国法,1,、从采用疏忽责任向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过度;,2,、,1990,年产品责任法;,3,、以采用被告所在地为产品管辖原则;,4,、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二、欧盟法,1,、,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2,、,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两,个产品安全指令;,3,、,21,世纪的重要立法,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一、,1977,年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主要内容,1,、采用严格责任原则;,2,、对产品“瑕疵”作了规定;,3,、对生产商作了规定;,4,、规定了生产商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5,、规定了赔偿限额;,6,、规定了诉讼时效;,7,、对“产品”和“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小,二、,1977,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主要内容,1,、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品(加工和未加工的,动产和不动产),2,、损害,指产品本身的缺陷,或产品没有缺陷所作错误说明或告知不当,,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及其经济损失,3,、对产品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1,)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2,)天然产品的生产商;,(,3,)产品供应商;(,4,)在产品制造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者和仓库管理员,同时也包括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责任,4,、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2,)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居住地国家的国内法;,(,3,)在其他情况下,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三、,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主要内容,1,、责任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从生产者到销售者和,供应者等,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三、,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主要内容,4,、关于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5,、关于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不包括有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对“痛苦”,的补偿有所保留;赔偿最高限额没有限制,赔偿总额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1,)无罪责;(,2,)时效已过,第五节,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1,、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2,、“召回制”势在必行,3,、全球新立法日益注重环保与安全,第六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1,、关于产品的定义,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2,、关于责任原则,第,41,条和,42,条第,1,款分别对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3,、关于缺陷的定义,第,46,条的规定,第六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4,、关于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的赔偿:第,44,条第,1,款规定;(,2,)财产损害的赔偿:第,44,条第,2,款,规定;(,3,)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第,41,条规定;(,4,)精神损害赔偿:第,43,条规定;,(,5,)请求权的时效限制: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5,、关于产品质量与,第,26,和,27,条规定,包装的要求,6,、关于请求权的,第,45,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2,年,损害要求请求权,10,年,时效规定,7,、关于对违反本法,第,49,条、,50,条、,57,条、,58,条和,59,条规定,的处罚,法律窗口,欧盟法的分类及其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谢谢观看,代,法,理,本章中心内容是代理的产生、分类、内外部关系与中国的外贸代理制,。,第一节,代理法概论,一、,基本概念与,1,、基本概念;,2,、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基本特征,理论基础,2,、理论基础:(,1,)大陆法的区别论;(,2,)英美法的等同论;(,3,)两者的区别,二、代理权产生,大陆法:,1,、法定;,2,、意定,的方式,英美法:,1,、协议(明示和默示);,2,、客观必须;,3,、追认,三,、无权代理,1,、大陆法的规定;,2,、英美法的规定;,3,、表见代理: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四、代理关系终止,1,、原因(当事人行为和法律);,2,、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和对第三人),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商事代理的分类,1,、代理行为的标的商业与商务;,2,、代理行为的名义显名、不显名与隐名代理;,3,、代理人归属自营与他营商事代理;,4,、代理人权限总代理、独家与一般代理,特约代理;,5,、代理业务类型各种代理;,6,、代理人责任特别责任与普通责任代理,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二、复代理,1,、概念,2,、产生原因;,3,、法律特征,4,、责任归属,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信用担保代理人;,2,、运输代理人;,3,、保险经纪人;,4,、保付代理人;,5,、对商业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行,第三节,代理的内部关系,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1,、服从,的义务,2,、谨慎,的义务,3,、亲自履行,的义务,;,4,、,报帐,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6,、忠实,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债务;,3,、允许查帐,第四节,代理的外部关系,开场谈判,一、大陆法,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行纪),二、普通法,1,、显名代理;,2,、不显名代理;,3,、隐名代理(没有披露的本人);,4,、大陆法间接代理与英美法隐名代理的区别,第五节,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中国关于代理的法律制度与分类,法律,分类,性质,民法典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第一百六十三条),直接代理,民法典合同,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显名和隐名代理,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一条),间接代理,中介(居间)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条),中间人,行纪与居间的区别,二,、中国的外贸代理制,一、,外贸代理制的基本做法,1,、代理出口;,2,、代理进口,二,、新合同法前的,3,个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规定直接代理;,2,、,1991,年对外贸易与合作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间接代理,但由于是行政部门法规,缺乏权威性;,3,、,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没有为间接代理提供法律依据,二,、中国的外贸代理制,三,、民法典沿用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引入英美法不显名代理(第九百二十五条)和隐名代理(第九百二十六条)制度;,2,、借鉴英美法的直接请求权;,3,、采用了传统大陆法间接代理的概念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一条),四、放开外贸经营权,改革外贸代理制,1,、以审批制为基础,2,、向备案登记制转变:大幅度修改对外贸易法,扩大外贸经营者范围,中场谈判,法律窗口,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电子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谢谢观看,据,法,票,本章中心内容是票据、汇票与两大法系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的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论,一、,票据概念与作用,1,、概念:广义,: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价凭证,狭义: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2,、作用:支付、流通、结算、信用和融资手段,二、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2,、票据抗辩:(,1,)物的抗辩;(,2,)人的抗辩,第一节,票据法概论,三、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等,四、票据的伪造,1,、伪造;,2,、变造;,3,、涂改和销毁、,五、票据的法律特点与国际票据法体系,(一)特点:,1,、可以迅速方便地转让;,2,、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4,、是要式证券,;,5,、是文义证券,(二)体系:,1,、三个国家体系法国、德国与英国体系,2,、两个国际体系日内瓦(大陆法)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第二节,汇票,开场谈判,一、定义,1,、委托他人付款的证书;,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3,、金额必须确定;,4,、必须在见票时,或到期日付款,二、当事人与种类,1,、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2,、种类(,7,种),三、出票,1,、概念;,2,、汇票上必须记载事项(,9,项);,3,、英国法关于受款人(抬头)的,3,种,写法;,3,、到期日的,4,种写法,四、背书,1,、概念;,2,、效力;,3,、方式;,4,、种类;,5,、“背书的不可分割性”与“背书的连续性”;,6,、权利与义务,五、提示,1,、概念;,2,、承兑和付款提示;,3,、法定期限内进行,第二节,汇票,开场谈判,六、承兑,1,、概念;,2,、程序和方式;,3,、作用;,4,、种类;,5,、参加承兑及其效力;,6,、承兑与参加承兑区别,七、保证,1,、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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