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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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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审计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3年3月15日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推进我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校事业内涵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苏教规[2012]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激发教职工活力为目标,着力构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我校实际、导向明确、指标科学、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保障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考核对象 1、学校各部门; 2、在职在岗的全体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 三、考核原则 1、坚持分层分类考核原则。坚持学校考核部门,部门考核个人。其中,对部门的考核按照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职能(教辅)部门等分类进行;对个人的考核按照教师岗、专职科研岗、管理岗、教辅专技岗、工勤技能岗的岗位特点和岗位职责分类进行,学校颁布指导意见,各部门制定考核细则。 2、坚持业绩导向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社会效益相结合,注重考核教职工在教书育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业绩成果。 3、坚持激励导向原则。绩效考核结果是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通过绩效考核,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4、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考核程序规范有序、考核过程透明公开、考核方法公平公正。 四、考核办法和等次 1、考核办法:按照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职能(教辅)部门的职责和中层领导干部、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特点,分层分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2、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受警告处分者,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撤职或降职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组织实施 1、考核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代表组成。 2、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年度末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进行。 3、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五个步骤:自评,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学校审核公示,结果反馈和上报。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1、对部门考核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工资总额确定和中层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个人考核的结果记入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同时作为岗位聘用(或调整)、职务职称晋升、培养培训等的重要依据。其中,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或一个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视情况予以低聘、换岗、解聘或辞退,并根据情况调整其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待遇。 3、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是薪级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薪级工资正常晋升,绩效工资按规定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薪级工资推迟一年晋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和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停发6个月和12个月。 4、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七、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1、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各部门须重视绩效考核,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2、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各部门须加强平时考核与考勤,平时考核与考勤情况既作为当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同时又是年度考核的必要数据。 3、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各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和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反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提请复议。 八、其他 1、对继续教育学院、总务委员会的考核,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2、挂职锻炼人员由挂职单位和学校共同进行考核。 3、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原则上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经学校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起试行,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解释。以前办法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二级学院(教学部)绩效考核办法 2、职能(教辅)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3、独立设置科研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4、中层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5、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6、专职科研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7、一般管理、教辅专技和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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