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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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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人员培训是整个水利普查的基础工作,是把普查方案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关键环节,是保证普查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普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普查工作的成败。为做好我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普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水普办[ ]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与方式 (一)培训目标 按照国普办统一部署,采取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开展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以下简称“水利普查”)培训。经过培训,建立一支熟练掌握普查相关知识与要求、职责清晰、操作规范、高效文明的水利普查队伍,为水利普查各阶段任务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与技术支撑。 (二)工作方式 1、统一组织。全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由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办”)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培训教材、课件、工具书等。 2、分级负责。普查培训分省级培训和县级培训两级,分别由省、县两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市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办”)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可酌情对本市的市级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办”)在所属市普办的指导下,组织本级普查培训工作。各级培训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水利普查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 3、分类培训。省级培训分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两类,专业培训与县级师资培训合二为一。清查登记阶段省级专业培训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软件使用及数据分析处理等9个专项。县级相应开展综合培训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等7个专业培训。 4、分阶段实施。 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清查登记培训,第二阶段为填表上报培训和汇总平衡培训。各阶段培训都在相应普查工作阶段之前开展。县级培训在省级培训结束后及时展开。 二、培训对象与重点 (一)培训对象 1、省级培训。综合培训对象为市、县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专业培训对象为省级师资以及市、县级普查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 2、县级培训。综合培训对象主要为乡镇负责人。专业培训对象主要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二)培训重点 针对培训对象及其职责分工不同,在培训时进行有效区分,突出重点、分类施教。 1、普查行政管理人员。市、县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主要由省普办进行综合培训,侧重培训开展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流程、组织管理,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能够胜任水利普查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行政管理人员由县普办进行综合培训。 2、省、县级师资,市、县级普查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由国普办、省普办进行专业培训,侧重培训水利普查专业知识、各专业普查内容、工作步骤和数据(包括图形数据)汇总平衡方法,以及普查成果质量控制方法等,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数据汇总平衡的分析能力,保证普查各主要环节的数据协调、质量可靠。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主要由县普办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各专业工作内容,侧重培训各项普查的步骤和作业流程、指标含义、普查表填报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数据收集及处理方法以及普查软件的操作方法。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单项工作的操作能力,使其顺利采集普查数据,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培训内容 1、水利普查总体目标任务、组织分工、管理体系、技术路线、进度安排、普查流程、普查规章制度; 2、八项普查(含两个专项普查)的目标、任务、内容、步骤和方法,以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与标准等; 3、清查工作步骤与方法,以及清查表、台账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4、多种调查形式的组合应用和多种数据采集方法,普查过程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5、各类数据汇总平衡方法和要求,以及汇总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6、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普查底图的使用方法,数据录入、上报、汇总等应注意的问题; 7、各级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 (二)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采用集中面授为主,以电子课件教学、分组讨论、个别辅导、师生互动、实地或模拟试填、问题解答、测试等形式进行,并辅以将多媒体培训教材挂在省水利普查网,供学员下载自学等方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网(中“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专栏)已开办“答疑解惑”栏目,及时解答各地水利普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培训教材 采用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编制的统一培训教材。 主要包括: 1、综合培训教材:主要作为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综合培训班教材,适用对象为师资人员、各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包括:《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培训教材》和八个专项普查的综合培训材料。 2、专业培训教材:作为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班、数据处理培训班教材,适用对象为各级师资人员、普查专业技术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主要包括: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培训教材》;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7)《灌区专项普查培训教材》;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培训教材》; (9)《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与软件使用培训教材》; (10)《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培训教材》。 3、多媒体教材:主要包括对应普查专业培训教材组织编制的统一专业电子课件和多媒体教材,作为教学辅助资料及实际工作参考资料,适用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4、工具书:主要包括《水利普查百问》和《水利普查工作手册》,作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解决疑难、查阅资料的工具,适用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四、培训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省普办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3)组织省内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 (4)培训省级及省级以下师资力量; (5)培训全省、市级和县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市普办职责 (1)组织领导和管理本市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本市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培训; (3)可酌情组织培训本市的市级普查人员。 3、县普办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本县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本县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3)按照所属市普办的统一安排,组织县级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4)培训本县(含乡镇和行政村)普查人员。 (二)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单位。省普办负责全省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普办综合组和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省级综合培训,以及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灌区专项、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普查软件和数据处理等8项省级专业培训,并视各地培训情况,酌情开展乡镇强化培训。省水土保持研究所负责水土保持普查专项培训,省水文局负责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专项培训。 2、落实人员。市、县级普查机构要提前部署普查培训工作。按照国普办、省普办的有关要求,尽快落实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要尽快落实专职的普查行政管理人员,落实技术支撑单位,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团队,为组织做好本市的县级培训等水利普查各项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员和技术保障。参加省级培训人员要专业对口,与所从事的普查工作内容相一致。为保持培训和普查人员的连贯性,利于今后的普查工作,市、县(市、区)普查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省级培训参训人员。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普办《转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赣水普办字〔 〕1号)的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确保每一个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上岗前接受培训。 3、保证时间。省级培训12月底前完成。县级培训 1月底前完成,其中,为保证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等专业的普查数据台账建设工作能从 1月1日全面开展,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等两个专业培训应在 12月15日前完成,灌区专项培训应在 12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和人员安排,保证参加省级培训和举办县级培训所需的人员和时间。综合培训和各专业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为3至5天。各县(市、区)要按照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定省级参训计划和县级培训计划,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4、保障师资。省级普查培训的师资由国普办统一培训。县级普查培训的师资主要由经省培训的县级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省普办、市普办酌情对普查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派遣师资帮助培训。 5、加强督促指导。各县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制定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案,提高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会代培”“以文代培”。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对县级培训工作进展、质量、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水利普查任务重、技术力量薄弱的县(市、区)酌情提供师资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帮助。 6、加强培训考核。各级普查培训原则上纳入当年行业培训工作计划。根据国普办要求制定统一培训证书格式,统一编号。培训要严格考勤,在每次培训后,对学员进行考试或测试,对培训考核经过者颁发培训证书。省普办适时将有关人员的参加省级培训情况反馈派出单位。县普办要对考试合格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编组造册,形成水利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市普办审核备案。 五、进度安排 1、 9月~11月,按国普办要求,组织参加国家级培训。 2、 12月,省普办组织开展第一阶段省级综合培训与专业培训工作(详情见附表)。 3、 12~1月,县普办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培训县级培训工作。 4、 2月,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第一阶段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视培训效果,开展强化培训。 5、 10月至11月,省普办组织开展第二阶段省级培训工作。 6、 11月至12月,县普办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县级培训工作。 7、 12月,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对第二阶段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视培训效果,开展强化培训。 附件1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安排表 序号 培训班名称 规模 (人) 初步安排 地点 参训人员要求 备 注 设区市 县(市、区) 1 综合培训 250 12月1-3日 南昌 普查办主任、技术负责人。(共2人) 普查办主任、技术负责人。(共2人)   2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250 12月5-7日 如专业普查技术负责人未参加相应专业国家级培训,则须参加省级培训;如已参加,则可指派未参加相应国家级专业培训的技术骨干参加省级培训;市级参训人员负责本市人员参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共1人) 相应专业普查技术负责人及骨干。(共2人) 12月15日前完成县级培训 3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250 12月4-6日 4 灌区专项普查 250 12月11-13日 12月20日前完成县级培训 5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250 12月21-23日 1月底前完成县级培训 6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250 12月21-23日 7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250 12月24-27日 9 软件使用及数据分析处理 130 12月24-27日 负责软件使用和数据分析处理的普查技术负责人。(共1人) 8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250   相应专业普查技术负责人及骨干。(共2人) 10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35   有关市、县按照省水文局要求,安排人员参训。   11 乡镇强化培训 1700 春节后 待定   县级组织人员1人;每个乡镇指派普查指导员1人。 分片举办,初拟由有关设区市水利普查办承办 合计   3865             注:以上培训时间安排为初步计划,具体时间、地点以培训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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