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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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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呼和浩特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呼和浩特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体育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上级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以及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机关办公用房设施,维护机关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二章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机关办公用房清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和楼内办公的局属二级单位使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五条 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需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修缮维护机关办公用房,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统一标准、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注重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 机关大楼内供水管道、供电线路及水电表(即:表外部分)统一由机关事务中心管理维护,各使用科室、二级单位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机关事务中心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机关事务中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第四章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机关大楼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确保楼内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第十条 各科室、二级单位要自觉搞好室内,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室外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素质和卫生习惯,爱护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各科室、二级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对办公用房、机房、档案室等重点部位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于机关事务中心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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