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机动车辆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及使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全省地税系统内所有机动车辆的配备、审批、购置、管理、处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省纪委《关于防止和纠正党政机关超标准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通知》(豫纪发[2000]27号)规定的汽车价格和排气量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辆。即:地厅级干部工作用车在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地厅级党政机关和县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在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科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在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严控制车辆的使用和购置。车辆购置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油耗、维修、售后服务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购置。
第三章 车辆的审批和购置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置机动车辆的,不论是公务用车或是业务用车,必须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车型、配备范围、数量、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填写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动车辆购置审批表。
第七条 全省地税系统车辆购置必须经省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各县(市、区)局要将购置车辆审批表报省辖市局计财部门审核并核实资金,经市局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局计财部门汇总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全省地税系统的机动车辆购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级地税机关购置车辆要纳入省局政府采购计划,由省局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单独进行车辆购置。
第九条 车辆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车辆的所有权、管理权、调度权归县(市、区)以上的税务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据为己有,不能私自调换,更不能私自变价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所属车辆,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省辖市局每年年终要将车辆配备数量、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省局。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相关账务的核算;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对车辆登记、使用、保管、维修、费用支出等项目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车辆处置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各级地税部门配备使用的车辆,达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报废条件的,经车辆监理部门技术鉴定,凭报废手续,报省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和更换汽车的规定,以身作则,切实在廉政、勤政上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控制各项开支,不准动用公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等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计财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购置、擅自超标准配备使用、更换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同时,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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