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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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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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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出人才、出成果,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提高。经过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建设特色鲜明、质量著称的品牌大学做出贡献。
第三条 我校学科建设按一级学科的重点建设学科和二级学科的重点建设学科设置。
二、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应根据《常熟理工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常熟理工学院“十二五”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五条 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六条 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 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 《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制订全校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方案,审核重点学科设备计划和经费计划。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度,组织调整学科建设规划,对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督促、评估与验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重点学科所在的学院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本院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2.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3.落实本院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4.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根据本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4.组织以本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将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应聘请本事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积极营造浓郁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三、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基本业务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必须的基本设备和小型(单件不超过1万元)仪器。与学科、学位点申报和建设有关的评估、论证、研讨、评审会等的会务、差旅、文档加工和业务往来费。
2.梯队建设。主要用于培养学术骨干所需要的国内非学历短期研修、培训。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补贴学科成员从事高水平研究、出版学术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以及校外专家应邀来校学术活动、兼课酬金。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经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确定年度预算。学科建设办公室按不高于年度预算下拨经费5%的比例提取统筹建设经费后,并根据重点学科建设进展和学校财务情况分批次下达年度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所在学院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有权利并有义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学科建设办公室有权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计划等进行终审,重大事项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统筹安排经费使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同时制订经费使用计划。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分为梯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学科基础条件建设经费和学科发展管理经费等,其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是重点学科的重点建设范围,各级重点学科要做好具体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帐管理,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监督。各级重点学科应严格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申请及使用程序:
1.各级重点学科根据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和本学科建设的需要,向学校或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下达该年度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2.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手续。
3.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用款应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本人用款,由学院/部门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经费预算及用途。
五、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学校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各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等,并于秋季学期结束前将重点学科年度进展报告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将根据各学科进展报告,组织专家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中期,学校对所有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通报表扬并适当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满,学校将对各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所在学院下一轮重点学科申报立项和推荐省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已列入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点学科考核细则另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常熟理工学院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常熟理工学院重点学科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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