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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分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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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12/1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12/13,#,第三章 保险合同,姚海明,苏州大学商学院,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已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1,、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2,、合同必须是对价(,consideration,)的。对价是一种代价,即合同的一方在履行其义务时,要求另一方所作的事情。对价并不要求等价(金额),3,、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4,、合同必须是合法的,4,三、保险合同的特征,1,、机会性(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来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在财产保险中尤为突出。,只是就个别保险合同,整体上由于保险定价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础上,并不存在射幸性。,5,6,2,、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以此为享受权利的条件;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发生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但有人认为是单务的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3、,要式性,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各国的保险惯例均将保险合同作成保险单,而且在保险立法上亦有规定。,8,4,、附和性,附和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余地。其基本形式订立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一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不能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歧义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9,5.,个人 性,即对人的合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损失的财物。,保险合同是个人性的合同,承保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保险合同的个人性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主体,主体,关系人,当事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保单所有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保险人为法人。保险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法定资格经营保险业务。,第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设立和经营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才可经营保险业务,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地域、业务种类等方面也必须符合规定。,2、,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三个条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满足条件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大多数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同,2、,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见于人身保险中,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即保险金的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受益人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对被保险人不必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当被保险人死亡,依受益权所取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领受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的分配,也毋需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但是,如果保险金是由继承人以继承的方式取得,则在其继承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生前债务的义务。,3、,保单所有人(,Policy owner,),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合同,具有如下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某些权力等,所有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产生的,一般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或其他任何人,18,19,案例,1,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20,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认可。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如果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付给谁?,21,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22,分析:,林勇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虽然没有写明妻子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是徐某。后来他与徐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妻子,”,为受益人值的数徐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徐某来领取。,被保险人在投保可以指定除己之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填写受益人时,最好直接写出姓名,以证实受益人的身份。,23,案例,3,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24,一审法院认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受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核心问题是法定受益人在时间的界定上是指投保时,还是指王某婚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在,“,受益人,”,栏填写,“,法定受益人,”,是符合规定的。本案法定受益人的涵盖内容在投保时与出险时确实发生了变化,但应属于受益人范围的自然扩展,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出具通知无关。受益人与投保人无必然关系,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情况而定,赵女士享有保险金分割权。,25,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给付的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赵女士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应由双方当事人均等继承。,”,26,案例,4,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199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平安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父母于,1996,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在外公家里。,1998,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二人双双身亡。根据少儿平安健康险条款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3,万元。几乎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诉至法院。,27,分析:,由于按寿险理赔中,“,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查)即假定为年幼者后死亡,”,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后死亡,王母先死亡而不能作为继承人,王父才可以全额领取保险金。,若假设二人死亡顺序并非如上所述,而是相反,即王某先于其母死亡,则保险金赔付就变成:王某的父母享有相等的继承权,王母领取一半保险金的权利又因为她的死亡而转由她的父母(即王某的外公、外婆)继承。由此,则王某之父、王某外公可各获得保险金,15000,元。,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指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承受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3,、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可判断投保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明确责任范围。,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对一些不保风险项目,需在责任免除中说明,以便明确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责任免除的内容应以列举方式规定。,5,、保险期间,即有效期限,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可按时间计算;按航程计算;按工期计算,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特定时期内的实际价值,也是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一般是非寿险概念。,根据,美,S.S,侯伯纳教授的,生命价值理论,:,人的保险价值是其收入能力的资本化货币价值;人的生命价值在于对他人的贡献。,30,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标的所确定的货币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不足额保险,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而付出的代价,也是保险人因承担风险而取得的报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期交和趸交两种,付费方式及保费多少(有的以费率表示)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方法,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人寿保险的给付保险金是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度,不属于价值赔偿的范畴。责任保险的赔偿,是以法律责任为最高赔偿限度。而在财产保险中,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多种。具体方法以后介绍。,33,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出险后,合同双方常常对责任归属问题、保险赔款数额间距产生分歧。所以要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争议的处理方式,这些内容都在基本条款中体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34,(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由保险人事先准备,是采用询问告知形式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一般载明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费率等。只有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中载明保险费或者附有费率表,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就成为保险合同一部分,不实告知将影响合同效力。投保单上有记载,保险单上即使遗漏,其效力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36,2,、保险单(,Policy,),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履约的法律依据,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责任、条件事项,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确立保险合同内容;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具有证券作用。,37,3,、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ion,),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单已签发的一种简化的单证,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保险内容。未列明内容以保险单上的为准。两者所载内容如有抵触,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一般较多地运用于团体业务、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38,4,、暂保单(,Binding Slip,),又称临时保单,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内容较为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姓名、承保危险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暂保单在其有效期内、正式保险凭证出具之前,具有与正式保险凭证相同的效力。,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人身保险中比较谨慎。在财产保险中,多用于代理人、分支机构、签约或续约等特殊情况中,五、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凡经批单改过的内容均以此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39,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还包括:,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40,保单样本,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承诺,”,这个意思表示交换过程,即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作出承诺,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43,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主要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受约人有效接受之后,即构成对双方都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无须要约人确认,承诺,是指受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约人作出承诺的表示,就不得随便变更承诺的内容,44,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构成承诺。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案例分析:,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金额,15,000,元,保险费,25,分,保险期限,30,天,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000,元,伤害给付,7500,元至,15,000,元不等,列表载明。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并签姓名,连同保险费,25,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被保险人霍克于,1969,年,10,11,月间接到此项传单,将传单上的上半截扯下,照其指示填具姓名各项,并附,25,美分邮寄出。保险公司于,11,月,13,14,日之间接到此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保险单,载明,11,月,21,日生效,寄与霍克。霍克于,11,月,15,日因车祸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金而被拒绝。,45,本案具体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所寄的传单是要约还是广告,?,被保险人寄去的签单与保险费应视为投保的申请,还是承诺,?,该公司传单的文义含糊,既说,“,只须付,25,美分填表寄出即可得,15,000,美元的意外伤害保障,”,又说,“,立即填表寄出,到明天可能就太迟了,”,等,这样以一个普通人寻常合理的想法,自然必定期待此项保险以填寄表格及支付,30,天的保险费,25,美分生效。法院依,“,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的学说,判决保险人的传单为要约,被保险人填具申请书并寄保险费为承诺。,46,(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问题:,缴纳保费是否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是否意味着生效?,案例一:纪擎诉珠海中保人寿公司,150,万索赔案,1995,年,7,月,31,日,珠海纪迟夫妇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二人保险金额共计,150,万,并交纳预收的当年首期保险费,10891,元给该公司代理人,Z,,,Z,开出收据。,8,月,4,日,保险公司开出纪迟夫妇的体检通知书,而纪迟夫妇已于,7,月,31,日离开了珠海。,8,月,6,日下午,纪迟夫妇在杭州西湖遇车祸身亡。纪迟母亲陈涉文与纪迟夫妇遗孤,3,岁男孩纪擎,向保险公司要求,150,万的寿险给付金未果,于,1996,年,1,月,25,日向法院提呈诉状。,48,案例二:黄昊诉深圳平安保险公司,40,万元索赔案,1996,年,7,月,30,日,原告黄昊之母吕萍向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长寿保险,20,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并填写了投保单,(,未交费,),。,8,月,7,日,吕萍按深圳平安保险公司进行了体检。,8,月,8,日夜,吕萍被其夫黄雷派人谋害致死。,8,月,9,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到吕萍家收取保费,15160,这笔钱由吕萍母亲代缴。,8,月,12,日,保险公司在不知吕萍已身故的情况下核准投保单,8,月,14,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随后,投保人吕萍指定的受益人黄昊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49,50,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符合生效的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可以获得强制执行。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2,)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3,)非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4,)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5,)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6,)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51,52,2、,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1,)就,合同内容,而言,成立要件强调当事人应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强调合同内容的合法性。,(,2,)就,意思表示,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强调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强调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3、,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特殊要件:,(,1,)保险利益;,(,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不是出于恶意;,(,4,)附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53,54,4、,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1),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效力开始产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其效力即开始发生,此时,保险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一致的,(,2),有附属条款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指明一定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终止。在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支付保险费、签发保单、或其他事实作为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如健康保险中的等待期。,55,案例判决结果:,【,案一,】,珠海市中级法院认为:纪迟夫妇向保险公司交纳,“,预收保费,”,尚未体检即离开珠海,致使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作出是否承保或采取何种方式承保的意思表示,故而该保险合同关系并未建立,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支付,150,万元保险金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保险公司最后从人道主义出发,按两被保险人不需体检的最高保额共,30,万给付保险金。,(,通融给付,),56,【,案二,】,法院最后认为,投保人吕萍在平安保险公司提出为自己投保平安长寿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要约后,在平安保险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前已经死亡事故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未成立,投保人,即合同一方已不存在。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黄昊要求平安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平安公司在判决后,立即向黄昊送去公司职工自发捐款,26,万元作为他今后生活及教育费用。,57,由此引发的思考:,(,1,)对大额保单取消预收费或明文规定款项性质;,(,2,)采取更为公平的做法:借鉴国际惯例,对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如果按照正常承保条件是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追溯至投保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经核保需加费或拒保的,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3,)或者,与投保人约定,在保单签发前的保险事故(尤其是意外事故)给予一定金额的赔付。,58,案例分析,1998,年,4,月,安全乡政府决定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各村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5,月上旬,平安保险公司多次来安全乡商谈投保之事。,5,月,20,日,平安公司为安全乡办理投保手续,每户只需交保费,7.5,元,保额为,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交清。随后,平保又向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签发了,家庭财产保险单(正本),(代保险费收据),并盖上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7,月,20,日前,平安方面多次到安全乡政府催讨保费,乡负责人许诺在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付部分保费,棉花上市(,11,月)全部付清。,59,但是没想到,,1998,年盛夏的惊世洪灾到来,,7,月,24,日深夜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全部被淹。灾情非常严重,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援助还远远不够。这时,安全乡的农民想到了保险理赔。乡政府要求平安公司派人勘灾理赔。,9,月,24,日,平安保险公司以安全乡未交保费为由,向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10,月,5,日,安全乡灾民将平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60,经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应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明确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的委托保险代理人安全乡政府签发了家财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全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讨或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但是,原告是否交纳保费和是否按约定交纳保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保险期限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否则,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61,1998,年,12,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安乡县安全乡曾贤辉等,6549,户承保农民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及利息,35000,元。,62,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规定的事件,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或给付。这是保险人应尽的最主要义务。,还有一些其他义务,如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和保密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1,、财产保险:多产生于标的所有权的转移。,2,、人身保险:,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66,(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种类变化、数量增减、存放地点、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使用性质、保险费缴纳方法、保险金额等的变化,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工作职务变化、保额增减、缴费方式变化等等,(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和形式,1,、法定程序: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2,、法定形式:书面形式,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67,案例分析:,1996,年,4,月,某厂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同年,8,月该厂又将这辆车转卖给了吴铭,吴铭当时就将车款付清,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随后,吴铭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始跑运输。作为被保险人的某厂,对于车辆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告知吴铭要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批改手续。,10,月的一天,吴铭在驾车营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由该车承担,80%,的责任,并查明该车的转让没有按国家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损失应由原车主,某厂承担。某厂便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8,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了解到该车是在转卖后出险的,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便拒绝赔偿。某厂与吴铭均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胜诉。,69,(三)保险合同的停效(中止),保险合同的停效,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中止。停效的保单可依一定程序恢复效力,称为复效。,70,未交保费,宽限期,(,60,天),复效,终止,2,年内,2,年后,案例分析:,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0,万元,年缴保费,1500,余元,缴费期,20,年。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规定,第五年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导致该保险合同停效。直至,2004,年,4,月张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按复效规定,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告知其健康状况,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至,12,月,19,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提供的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因双侧巩膜黄染,全身乏力半月余入院,,B,超提示:胆总管下端占,71,位性病变,穿刺活检病例报告示:胆总管管状腺癌,行抗肿瘤药物(化疗)、支持等治疗,出院后定期化疗。根据张先生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72,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了解到该车是在转卖后出险的,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便拒绝赔偿。某厂与吴铭均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胜诉。,73,74,(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一)含义,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1,、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除非有下列理由,否则不得解除 合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投保人不交保费或不按期交费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75,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76,77,二、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履约终止,(,4,)违约终止,(,5,)原始无效,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一)含义:,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二)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原则,批单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等原则,79,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协商,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仲裁:有法律效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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