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保险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ppt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1228823 上传时间:2025-07-08 格式:PPTX 页数:216 大小:784.88KB 下载积分:2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216页
保险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2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三章保险合同,重点、难点,目的和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及形式。,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必须合法,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性的双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件。,射幸:侥幸,碰运气。,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约定标的范围外的损失。,.,高压锅 一爆三赔,.doc,.,狮子大开口,.doc,(,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doc,.,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doc,(四)、,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五)、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保险学案例,.ppt,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六)、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两者的区别:,(一)合同主体不同,(二)理论依据不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案例,:,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案例,:,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400,50,),900/1000,405,(万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注意,:,此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案例,:,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解:该保险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4000(50006000),3333,(万元)该保险不足额保险。因为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6000,万元。,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32,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解: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32,10,),40/80=22,万元,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一)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二)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三)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三)综合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在总保险金额之下,再细分为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一)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也存在着一些缺点。例如,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于产生投保人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此外,由于在,“,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而随着实践的变化,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一)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可保利益,内容,保险条款,(,权利、义务,),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人。,(一)当事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一)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具体指明);,(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排序方式);,(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具体列明的扩展方式)。,(二)关系人,思考?,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人可以作被保险人吗?,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被保险人吗?,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收益人类型:不可撤销的和可撤销的,(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受益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二)关系人,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4,、受益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续),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续),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续),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案情介绍:,某棉纺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纺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纺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案情介绍:,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公司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库内,35000,米涤纶棉布中有,3900,米不应赔偿,因这两部分总计,10000,米涤纶棉布已经售出,被保险人对其已无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因已出库不再属于保险财产,而库内的涤纶棉布均为保险财产,所以库内车上的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其他都应赔偿。,第三种意见:,所有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虽然车上的涤纶棉布已经验收出库,但仍由被保险人看管,因此所有涤纶棉布的损失都应赔偿。,对本案的分析:,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国际惯例,在以商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商品损失时,应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对本案的分析:,第一,确认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由于全部购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财产不再归属被保险人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说明这部分财产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不是保险利益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流动资产投保的,对其占有、使用权,但出库并交付购货方后,在出险的当晚,被保险人对其只有保管的权利。我国,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第,12,条要求,“,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本案的被保险人的投保明细表上的代保管财产项目中显然不可能包含这部分财产,因此,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多大责任,与保险人无关。,对本案的分析:,第二,确认库内存放的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问题的焦点当然是其中是否有一部分(,3900,米涤纶棉布)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库内有,3900,米涤纶棉布属于购货方所有,只有说被保险人作为供货方有义务再将,3900,米涤纶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当被保险人将库中的,3900,米涤纶棉布运出库,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在此之前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可见,在出险之前,库中的所有涤纶棉布都仍然属于保险标的,对其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内容不同,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任选条款,(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1)按日历年、月计算,(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proposal,,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合同的形式,2.,暂保单,(cover note,,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3.,保险收据,(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4.,保险单,(policy,,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声明,”,事项,投保单与保单的效力,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案例分析,:,拒赔案,:,都是,告知,惹的祸,争论焦点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如何履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询问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将被保险人体检常规化,3,月,14,日,小王(化名)向本刊编辑部致电,投诉安徽省黄山市两家保险公司,原因是:两家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其弟总计,17,万元的身故理赔金。投保前住院,“,未告知,”,2002,年,6,月,小王受其弟委托,购买了,5,份中国人寿黄山市分公司,康宁重大疾病保险,,风险理赔金额为,15,万元,每年须缴纳保费,4000,多元。,10,月,小王又替弟弟购买了,2,份平安保险,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风险理赔金额是,2,万元,每年缴纳保费,600,多元。,案例分析,小王告诉记者,其弟属于,“,半农半商,”,,年纪大了怕没有保障,而医疗费支出又比较贵,于是,推荐其弟购买重疾险。两份保单投保人均为小王,被保险人是小王的弟弟。,2003,年,小王将投保人名字改为其弟,一切均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个细节,,2002,年,5,月中旬,小王曾陪同弟弟到当地医院咨询。据小王称,,5,月,30,日,小王的弟弟发烧住院,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并治愈出院。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住院、生病,须履行告知义务。对此,小王称:,“,投保时,我并不知道弟弟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就此进行询问。,案例分析,身故理赔起波折,2004,年,6,月,2,日,其弟在家中过世。次日,小王向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提出身故理赔申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被保险人病历记载,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投保时没有告知公司,因此,公司拒绝了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此外,平安保险同样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被保险人身故理赔金。对此,小王指出,医院只是对其弟进行简单的,“,血常规、肝功能、二对半,”,检查,并没有进行会诊和深入化验,就在其病历上记录患有,“,肝腹水,”,,,“,其诊断依据显然不足,”,,保险公司更不能以此作为,“,未告知,”,和,“,拒赔,”,的依据。此外,小王认为,最初由他代替其弟进行投保,确实不知道弟弟曾经住院,而并非保险公司所谓的,“,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如此苛求,”,。,2004,年,8,月,始终无法获得理赔的小王将平安保险告上了法院。,案例分析,打官司一败再败记者就此采访了平安保险黄山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对这起理赔纠纷有所了解,,“,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告知住院等信息,”,,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肯定是没有过错的,”,。至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有必要提醒客户,“,告知,”,,该工作人员称,公司将客户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写入保单条款。此外,一位保险业界人士在分析此案时认为,小王陪同其弟治病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存在,“,骗保,”,嫌疑。至于保险公司事先并未对小王弟弟进行体检,该人士称,被保险人超过,51,周岁才需要进行体检;年龄在,51,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应该自觉履行告知义务。从,2004,年,8,月至今,小王一直在为打官司四处奔走。此前,由于证据采集不足,小王起诉平安保险的案子一审、二审都败诉了,但他始终相信,,“,保险公司应该理赔,”,。,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保险代理人在挣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向总公司审批时或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正式保单需要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3,.,保费收据,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4,、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汽车保险理赔案例,.doc,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车险理赔案例,通知义务,.doc,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