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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诚信和责任落实,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根据《2015年安全工作意见》(徐矿司[20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全员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含基本建设矿井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江苏矿业工程集团(简称工程公司)、孟巴项目部;地面单位:江苏能源投资公司、华美电力工程公司、徐州煤矿装备有限公司、电厂、煤化工、实业、物业、运销、医院、物供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华美商厦、信智科技、徐矿大学、报业传媒、华美房地产、徐矿置业、生活服务总公司、基建矿井筹备处、中宝公司。
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一)标准
1.各矿井(含基本建设矿井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工程公司:
(1)安全风险收入标准由 3部分构成,上限为 16万元。其构成:按照平均在岗职工人数规模分为5档,1000 人及以下、1001-2000 人、2001-3000 人、3001-4000 人、4001 人以上,分别为 8、9、10、11、12万元。按照计入集团公司产能的规模,100-300 万吨增加1万元,300万吨以上增加 2万元,工程公司增加 2 万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或多井口矿井,是其中之一的增加2万元。
(2)系数: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处级领导系数为1.0,其它副职系数为0.8,实业、物业副职按照相应规模地面单位标准执行。
(3)进入井巷施工的基本建设矿井按照相应规模生产矿井标准的80%执行。
2.地面单位
(1)标准:按照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000人及以下为2万元,1000人以上为 3万元。长青能化增加2万元,江苏能源投资公司、华美电力工程公司、国际贸易公司(界沟项目部)、徐矿煤炭运销公司分别增加1万元。
(2)系数: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副处级领导系数为 1.0,其它副职领导系数为0.8。
(二)挂钩考核
1.各矿井(含基本建设矿井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1)主体矿井发生工亡事故工亡1人,取消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工亡人数每增加1人,对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副矿处级领导分别罚款 2万元,其他领导按比例罚款。
(2)主体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承包煤炭生产的项目部发生工亡事故工亡 1 人,核减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50%;工亡2人取消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每超1人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副矿处级领导每人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处级领导按比例罚款。
(3)主体矿井发生工亡事故,下属承包煤炭生产的项目部发生工亡事故,每工亡1人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异地项目部矿处级领导每人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处级领导按比例罚款。
(4)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分别核减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副矿处级领导安全风险台阶收入1万元,对其他副处级领导按比例核减。
(5)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分别核减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副矿处级领导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50%,对其他副处级领导按比例核减。
(6)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取消矿处级领导当月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7)瞒报重大安全隐患、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驻矿安监处副处长(安全分管负责人)各罚款1万元。
(8)因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到位,查出有职业禁忌症职工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职工在工作岗位病亡的,参照工亡事故标准考核。
(9)职工在井下工作岗位突发病亡1人(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机关证明、地方安监部门调查认定和家属签字),核减党政主要领导、安监副处长(分管安全负责人)、经营副矿长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20%,其他副处级领导按比例核减。若不享受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安监副处长(分管安全负责人)、经营矿长分别罚款5000元。
(10)被上级部门查到重大隐患罚款50万元以上或矿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负主要责任的分管领导(含副总师)各罚款1万元。
(11)将矿处级领导安全履职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挂钩考核,构成安全不尽履、不履职或严重不履职的,分别核减安全奖励1000、2000、5000元。
2.地面单位
(1)发生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每死亡1人,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罚款2万元,对其他领导按比例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取消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3)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核减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30%。
(4)瞒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核减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50%。
(5)将矿处级领导安全履职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挂钩考核,构成安全不尽履、不履职或严重不履职的,分别核减安全奖励500、1000、2000元。
(6)将江苏能源投资公司、运销公司、省运销、物供公司、信智科技、徐矿大学、报业传媒、华美房地产、徐矿置业、生活服务总公司、基建矿井筹备处、中宝公司矿处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台阶收入50%与全集团安全状况挂钩,集团公司每发生工亡事故工亡1人,取消当月风险台阶收入,扣完为止。
3.工程公司
(1)工程公司所属单位每工亡1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扣除工程公司机关领导班子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50%;工亡2人不予奖励,每超过1人,对工程公司机关主要领导及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各罚款1万元,其他副总经理按比例罚款。因监管不到位,分包工程每工亡1人,减发工程公司所属事故单位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30%,扣除工程公司机关领导班子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15%。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分别核减工程公司机关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风险台阶收入0.5万元,对其他副总经理按比例核减。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分别核减工程公司机关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50%,对其他副总经理按比例核减。
(3)工程公司下属单位副处级领导由工程公司自行制定考核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4.江苏能源投资公司
(1)江苏能投公司控股的发电企业工亡1人,取消江苏能投公司全年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每超1人,对公司主要领导及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各罚款1万元,其他副总经理按比例罚款。
(2)江苏能投公司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江苏能投公司领导年度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3)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扣除江苏能投公司领导年度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50%。
(4)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扣除江苏能投公司领导年度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20%。
(5)发生四级非伤亡事故,扣除江苏能投公司领导年度安全风险台阶收入的10%。
三、科级及以下员工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一)标准
1.各矿井(含基本建设矿井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工程公司、孟巴项目部杜绝工亡事故,地面单位杜绝重伤事故,对科级及以下全体员工实行全员月度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基数为1-6月份每人每月150元,7-11月份每人每月200元,12月份每人300元,地面、井下辅助、采掘一线按 1:2:3 的岗位系数计算。地面单位按照生产矿井地面标准执行。
2.各单位根据安全工作难易程度,确定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收入,不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安全台阶收入要向关键岗位、一线职工倾斜,采掘区队长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年,高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的通风区长、防突(冲)队长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年,副职领导按 70%执行。
3.各矿井(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工程公司对下属托管矿井或项目部同样实行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其标准要参照职工人数、生产规模、安全风险难易程度制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4.减利或增亏单位,安全风险台阶奖励的发放标准应有所降低,视各单位实际指标完成情况,按发放标准的50-80%执行。
(二)挂钩考核
1.各生产矿井(不含承包煤炭生产建设的项目部)、进入井巷施工的基建矿井、发生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地面单位发生重伤或行业二级非伤亡事故,取消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2.年度内,矿井发生第二起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全矿至年底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地面单位发生第二起重伤或行业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或行业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单位全体人员至年底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3.各生产矿井、进入井巷施工的基建矿井发生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区队(项目部),地面单位发生重伤或行业二级非伤亡事故的车间(分厂),取消全区队(项目部)、车间(分厂)至年底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4.工程公司所属处级单位发生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事故项目部取消至年底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发生工亡事故,工程公司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不予兑现。
5.矿井发生重伤事故的区队(项目部),地面单位发生轻伤事故的车间(分厂),取消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6.江苏能投公司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工亡事故或行业一级非伤亡事故,取消江苏能投公司员工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取消江苏能投公司员工当月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扣除江苏能投公司员工当月奖励的50%;发生四级非伤亡事故,扣除江苏能投公司员工当月奖励的20%。
7.将江苏能源投资公司、运销公司、省运销、物供公司、信智科技、徐矿大学、报业传媒、华美房地产、徐矿置业、生活服务总公司、基建矿井筹备处、中宝公司科级及以下人员安全风险台阶收入50%与全集团安全状况挂钩,集团公司每发生工亡事故工亡1人,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收入,扣完为止。
8.被上级部门查到重大隐患或停产整顿,被查区队、车间或项目部,取消当月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9.职工在井下工作岗位突发病亡,取消劳资部门负责人、安监科长当月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若月不享受安全风险台阶收入,对劳资部门负责人、安监科长分别罚款 4000元。
10.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办法,并将月度考核结果报区域公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监部审查。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风险台阶收入
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挂钩考核。
1.矿井(公司)、地面单位综合评定为一级的,全额兑现安全质量标准化风险台阶收入。
2.矿井(公司)综合评定为二级的,扣减副处级以上领导、科级及以下全体员工当月风险台阶收入的30%。
3.矿井综合评定三级、地面单位综合评定为二级的,取消副处级以上领导、科级及以下全体员工当月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4.不达标的矿井(公司)罚款15万元;地面单位综合评定为三级及以下的,罚款5万元。
五、考核兑现
1.各矿井(含基本建设矿井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工程公司和地面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实行月度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本单位安监、工资部门要按月及时考核兑现,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2.矿处级领导安全风险奖励实行月度预支,每月预支基数的8%,年底累计结算。核减或扣罚款从当月起逐月扣除,当安全风险台阶收入金额小于个人考核罚款时,不足部分必须在集团公司相应文件下发之日起,20日内将款项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
3.工作单位变动的矿处级领导,以调动时点为界,调动前、后单位无事故,个人享受时段安全风险台阶收入。
六、资金渠道
各单位安全风险台阶收入所发生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核增工资总额,在本单位成本中据实列支。
七、本细则从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原徐矿司[2014]24号《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实施细则》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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