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
11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积极有效地应对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 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维持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原则, 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控制、 早处理。
第三条 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市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 加工、 分装的食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
第四条 根据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可控性、 危害性、 影响程度和区域范围, 设置以下突发事件三级预警级别:
三级预警: 出现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出现涉及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级预警: 出现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出现涉及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一级预警: 出现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出现涉及全市或市内多个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局成立局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由局属有关单位组成, 市局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_、 研究制定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_、 指挥和协调局属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_、 检查督导局属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使市局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_、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通报联系机制。
_、 收集、 整理、 分析和上报有关情况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 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处理意见和建议。
_、 向局属有关单位传达、 部署上级机关相关的各项指令。
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由质量科会通相关业务处室组成, 具体组织、 协调开展有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局属技术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_、 做好相关食品的检验、 检测工作, 随送随检, 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保证检验数据真实、 准确。
_、 协助市局开展食品质量事故分析活动, 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_、 研究开发食品检测技术, 增强食品质量问题分析能力, 构建应对食品突发事件技术保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监测
_、 经过定期和突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掌握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_、 稽查分局不定期巡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非食品原料、 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状况。各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_、 经过信息员和街镇、 村社基层干部等人员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_、 根据**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报告制度, 以及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获取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_、 设立投诉电话, 发动群众监督食品质量安全。
_、 关注有关媒体食品安全信息报道, 拓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信息来源。
第八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_、 涉及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指定本单位食品应急处理联络人员, 并报市局领导小组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 要及时报告市局更新, 并做好相关记录。
_、 各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保证应急处理人员、 设施、 设备等必要的配备、 储备,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
第九条 发现食品安全项目严重不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立即将不合格报告单报送市局质量科, 由市局质量科以急件形式转稽查分局快速依法查处; 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食品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 依法查处并立即报告市局质量科; 发现成行业、 成区域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或制假售假的, 应立即报告市局质量科, 由市局质量科联合相关科室开展质量专项整治, 重大情况由市局报告市政府; 发现食品具有毒性或致死性时, 应立即报告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经核实属于特大事件的, 即时报告市政府。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三级预警应急状态
_、 进一步加大与应急事件相关食品有关的质量监督工作。
_、 组织区域或行业的质量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严重质量问题食品行为。发现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责令生产者强制回收, 并对其回收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_、 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消费提示。
_、 局属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二级预警应急状态
_、 立即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扣押或封存, 并进行抽样检验, 依法查处。检验机构保证执法检验随送随检, 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_、 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 要求生产者提供经销商名单, 责令生产者立即追回, 并跟踪处理不合格食品; 对已售出的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 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_、 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予以曝光。
_、 应急处理期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手机__小时开机, 保证联络畅通, 随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检验职责。
_、 局属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应急处理措施和工作情况报告市局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一级预警应急状态
_、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对该产品及原辅材料、 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拆掉。并依法查处。
_、 对有毒食品, 必须责令生产者全部追回销毁, 并报告市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追缴。
_、 对相关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清查, 发现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封存, 抽样检验, 依法查处。
_、 立即向社会公告有毒食品的相关情况, 动员社会舆论进行广泛宣传, 防止有毒食品扩散, 避免消费者误用。
_、 在特大事件处理期间, 每天向市政府报告有毒食品清查和进展情况。
_、 市局机关、 稽查分局__小时专人值班, 有关情况随时报告, 对大案要案可按照”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直接上报市局, 并服从市局统一调度, 确保人员随时到位、 信息及时流通。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确定与解除
第十三条 预警等级的确定和解除由领导小组决定,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 协同作战, 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集中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尚未公开的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信息。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 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 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制定防范措施, 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并将预警工作期间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_、 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 对突发事件隐瞒、 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她人隐瞒、 缓报、 谎报的。
_、 突发事件发生后, 各有关单位拒不服从市局统一指挥, 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市局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
_、 突发事件发生后, 各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_、 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