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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11226377 上传时间:2025-07-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71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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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借 款 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 押 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保 证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经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规。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七)项约定的房屋。 第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 第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三)项。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发放: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一)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付款; (二)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为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了抵押财产保证; (三)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五)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将贷款划入保证人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详见第二十条第(四)项),即为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 (六)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有关贷款规定选择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五)项: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二十条第(五)项)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二十条第(六)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于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如欲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贷款人。经贷款人审核确认同意借款人申请的,借款人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八条 保险: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为抵押财产办理保险的,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九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担保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借款人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以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借款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借款人应付款项,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担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提存费等)。 (一)保证:保证人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贷款人持有之日止借款人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借款人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二)抵押:本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七)项。 1.若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七)项所列之房产为预售房,则借款人自愿以预购商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而申请预告登记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书面约定,办理预购商品房屋预告登记的其他必要文件。 2.经依法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借款人与贷款人自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后,应当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应当自知道可以办理预购商品房预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3日内通知贷款人,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借款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5.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抵押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后,由贷款人保管。 6.抵押关系终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双方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资金; (二)借款人有权拒绝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三)借款人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五)借款人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八)借款人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九)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对抵押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财产完整、状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因非正常损耗原因而减少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该行为,并要求借款人在30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前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十二)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十三)抵押权存续期间,由于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借款人必须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十四)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购买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三)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并有权按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五)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六)贷款人有妥善保管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的责任; (七)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的自然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披露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的自然情况来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担保人保证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还款信用信息以贷款人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保证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本等的,需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 (七)保证人有义务积极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八)在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九)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本合同借贷条件(包括担不限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额),只要不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3.借款人列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4.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或者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贷款人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5.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中断,撤销贷款人要求投保的保险; 7.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保证能力,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8.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2.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3.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4.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5.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证: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果贷款人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要求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持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贷款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无条件同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信息。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十九条 其它: (一)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提存费、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三)共同还款义务人承诺其将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第二十条 具体约定: (一)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 (三)本合同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保证人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为: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五)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共付为 月,首次还款日为 年 月 日,此后每月还款日为当月的 日。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贷款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月偿还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利息逐月递减,共付 月,首次还款日为 年 月 日,此后每月还款日为当月的 日。 4.其他(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所约定的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还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 (七)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如下: 1.房地产座落: 2.房屋类别: 3.建筑面积: 4.单价: 5.总价或评估价: 6.购房合同编号: 7.抵押率: (八)本人作为前述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在此承诺:同意将前述抵押房产用于抵押,并同意接受前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文中各项有关抵押的条款。 共有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九)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抵押权人)执两份、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一份, 一份, 一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贷款人(签章) 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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