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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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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务部公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为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2011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2号公告,公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序开展,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是指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包括地区考核和企业考核。地区考核指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企业考核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地区考核指标包括:   (一)政策执行指标:工作机制、资金配套、企业选择、信息报送、创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建设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建设等。   (三)实施效果指标:销售额及增长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连锁化率(覆盖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等。   销售额及增长率:指实施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统一配送率:指一定时期农家店经所属实施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的比率。   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经复查仍然合格,且与流通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连锁化率:指农村市场快速消费品经营门店中,连锁经营的门店数占所有门店的比率。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一般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六条 实施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指标: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商务部网站)。   第八条 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的地区及企业酌情加分。   对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按照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地区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抽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总结报告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地区考核计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三条 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对经复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商务部按年度公布地区考核结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商务部对考核排名居前5名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5名的地区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 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地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本地区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 对实施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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