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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救助协议书
甲方:灵台县康庄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妻子: 身份证号:
长子: 身份证号:
次子: 身份证号:
以上三人代表于社奎所有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单位临时合同工于社奎,男,汉族,现年 57岁,家住灵台县什字镇郭家老庄村北头社445号,身份证号:622723195612052032。本人于2013年11月12日13点20分左右从家中出发在泾渗公路沟圈村附近(正式出事地点以灵台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报告书为准)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挂车相撞,因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由灵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另案处理)。甲方本着告慰死者并安慰亲人的心愿,出于人道原则,决定对其家人进行抚恤救助,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经灵台县什字镇法庭确认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抚恤救助乙方人民币25680.00元,(贰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于社奎尚未领取的2013年9月、10月及11月12天工资共4320元(肆仟叁佰贰拾元)由乙方一次性领取。共计叁万元整。
二、本救助金为一次性抚恤,再无后续。
三、乙方负责抚恤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经济纠纷争议,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事项,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的行为出现,不得再上访、诉讼和寻求其它任何解决途径。
五、甲方与于社奎签订的临时工劳动合同自2013年11月12日终止。于社奎与甲方及其单位现有员工无经济纠纷。
六、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捺指印后即为生效。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后果自负。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什字镇法庭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妻子:
长子:
年 月 日 次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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