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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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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对策研究
曹四军
摘要:银行业混业经营问题是中国金融界、 经济理论界近年来探讨得很多的一个问题.作为金融业核心的商业银行, 其在未来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成功与否, 对中国银行改革甚至金融改革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角度, 探讨其如何拓展投资银行业务, 进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实施阶段等问题。
关健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混业经营拓展研究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概述
一、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 放款为主要业务, 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 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
二、 投资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
1、 关于”Investment bank”.一般认为, 英文”Investment bank, 即投资银行, 但事实上, 在中文中它有四层含义:其一、 机构层次, 是指作为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金融企业;其二、 行业层次, 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其三、 业务层次, 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其四、 学科层次, 是关干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这四层含义都应有相应的中文单词, 即可用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业、 投资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学来表示这四层含义, 以做出明确区分, 而不能简单地用投资银行一个词来表示。
2、 关于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由广到狭有四层含义:第一、 包括所有的金融市场业务;第二、 包括所有资本市场的业务;第三、 只限于证券承销、 交易业务和兼并收购业务;第四、 仅指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当前被普遍接受的是第二个定义, 即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资本市场的业务.
3、 投资银行的定义。本文说的投资银行, 是从机构层次来做研究的, 即投资银行, 是指主营业务为投资银行业务, 也就是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它在美国叫投资银行, 在日本则称为证券公司, 在英国, 其职能由商业银行担任, 在中国, 多数称为证券公司。
第二章 中国商业银行如何拓展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拓展模式选择
当前.国际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两种, 即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和以银行为基础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这两种主要的银行业混业经营组织模式各有优劣, 并没有万全之选。但客户需要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业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竞争中胜出, 必须整合资源, 选择合适的混业经营模式, 进行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 走混业经营之路, 想客户之所想, 供客户之所需, 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
两种模式在当今国际上都有, 并都有成功的代表。如英目商业银行采取母子公司模式, 经过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美国一般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经过各个独立的金融子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二者均属于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模式。德国银行采取内部经营型全能银行模式, 向客户提供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而在混业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上, 中国理论界思想并不统一, 主要有主张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发展全能银行两种不同的观点.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作者认为, 根据中国国情与银行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银行业在向混业经营迈进中, 不应局限某一种模式, 而是能够采用多种形式并举:
一是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部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自总行到分支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这样有利于在巩固原有业务的基础上, 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如 ,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为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业务, 正式成立投资银行部, 这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成立投资银行部的一个尝试。 4月, 工商银行率先在全行范围内组建投资银行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 开始探索一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相互支持、 协调发展的道路.图2一1显示了工商银行的内部综合经营模式, 这一模式, 对国有商业银行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时采用何种模式结构, 提供了一个范例。 初, 建设银行把中间业务部和产品研发部合并, 成立投资银行部.
二是组建金融集团, 采用母子公司制形式, 各子公司分别从事商业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业务。这样能够充分利用杠杆优势, 迅速壮大自己。如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了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 中信控股公司控股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投资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中信期货经纪公司、 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 从而实现银行、 证券、 保险、 信托、 资产管理、 期货、 基金等的混合经营, 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 发挥品牌和协同将就, 为客户提供国内外全方位服务。还有如光大、 平安模式等也是这一模式的代表。
三是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相结合的组织模式, 即国有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仍实行总分行制, 保持总行一级法人, 而对此以外的投资银行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或中间业务, 实行金触控股公司的组织方式.如, 将国有银行的新兴业务组建为信用卡公司、 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票据公司、 咨询公司、 消费信贷公司等, 由总行控股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这样既保持了总行大跨度统一调度信贷资金、 保证支付的规模经营优势, 又能灵活适应多样化金融服务的播求。当前, 中国中国银行、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的棋式与此类似:她们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业务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 又分别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的形式组建了投资公司。如上面已经提到的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了”中金公司”, 全面从事股票债券的境内外承销和经纪业务、 基金的发起和管理, 企业并购顾间、 投资顾问等业务。
由上能够看出, 以实践中, 中国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时, 这三种模式都有发展, 如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等更是同时成立了多种模式的机构, 向投资银行领城拓展业务。总之,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第二节 分阶段实施
在中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 虽然是必然趋势, 但应该实行一个渐进的过程, 商业银行应该分阶段拓展投资银行业务, 而不应盲目的一步到位.实行混业经营。
一、 分阶段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原因
1、 是由中国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决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性很强。而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 资产结构、 人才结构都很单一, 之前在这三方面都没有基础和经验, 也没有这样的专业业务部门。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 它们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 一步到位推出所有的投资银行业务, 而必然从尝试到发展.再到成熟, 逐步推进。事实上, 这几年中国银行业逐步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 先在本土外设立一个投资公司, 成功后再在国内成立投资银行业务部, 就是这样一个逐步的过程。
2、 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保持金融业稳定, 这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当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 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可是, 在近 的”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下, 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 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冒然一步到位实行混业经营, 会极大增加金融风险, 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因此,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也必须与监管机构”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超级功能型监管”的渐进式改革模式相适应, 实行分阶段推进。
3、 分阶段拓展投行业务, 也是因为国外的混业化之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好的借鉴.国外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 都不是一步到位, 而是慢慢前进, 等时机成熟了, 再进行完全放开。如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 经历了”银行机构的金融创新—在政府歌许下相互渗透—初步放开—完全放开下的高级混业”的过程。因为这样, 能够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 做到探索模式选择、 控制经营风险、 享受混业经营收益的多个目标, 同时还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体制上的一些好做法, 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等, 这种分阶段的作法有利于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
4、 从实践上看, 在条件不成熟时, 企图综合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而告失败的案例不胜枚举。如花旗集团和英国的Natwest曾放弃了大盘的投资银行业务;西班牙的Banco.Santander和荷兰的ING集团也曾相继收回了混业经营的野心.直到后来她们看到时机成熟了, 才再次毅然开始混业经营。从稳定中国金融秩序来看, 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 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现代企业制度在一段时间内还难以完全建立。这个时候, 如果冒然一步到位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将会导致大量资金流人股市, 股市泡沫严重, 给整个金融业带来巨大风险。
二、 分三阶段实现混业经营的实施
基于上述理由, 本文认为, 我们能够实施分三阶段走的战略规划来走渐进式混业经营之路.
l、 第一阶段, 在分业经营的大局下, 狱许进行混业实践, 积累混业经营和监管经验(这一阶段, 中国当前已基本结束)
从国外经验看, 没有是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一步到位”地转向混业经营体制。如美国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时期, 也搞了许多”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 进行金融混业经营试点。中国在放开银行经营控制之前, 也应维持现有金融业分业经营总体格局,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歌许”交叉经营”, 对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大胆进行金融控股公司个案实践。这一时期, 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银行业要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增强进行混业经营的实力;二是监管部门要积累监管经验, 要了解哪些环节容易出现问题要重点监管, 哪些地方能够放开等等。
在这个阶段, 能够:鼓励商业银行在海外进行业务拓展, 收购兼并;提倡和继续推动银证合作;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因为形式多样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创新, 既能提升了双方的服务水平, 又能为建立未来的战略伙伴关系其定业务基础, 还为今后联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很好的业务磨合机会。
2、 第二阶段, 进行混业经营研究, 逐项修改政策、 法律, 逐步允许从事跨业经营, 形成一定的混业经营竞争格局。
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一时期, 必须:一要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 花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 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增强竞争实力;二要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 对相对风险较小、 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放松管制, 必要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三要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积泉的经验, 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为核心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深人开展混业经营, 而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应以战略联盟、 收购兼并等方式逐渐向混业经营过渡;四是要协调相关法律, 即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和信托法等之间的关系, 调整或修改有关内容, 做到始终和金融发展相适应。
在这个阶段, 管理层能够在条件合适时放开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允许信托业进人证券市场、 资产管理领域、 共同基金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等;二是进一步放开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
另外, 要形成一定的混业经营竟争格局。只有经过金融市场竟争的”洗礼”, 优胜劣汰, 才能真正检验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是否具备混业经营的真正实力, 能否经得起国外金融巨头咄咄逼人的竞争压力, 才能为下一步国家完全放开金融管制, 推进混业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3、 第三阶段, 在前两个阶段实践的基础上, 从法律上确认混业经营, 最终过渡到完全意义的棍业经营模式(这是中国追求的阶段)
在此之前, 虽然已有混业经营的许多试点, 已在许多地方放管理了管制, 但大的格局还是分业经营.到了第三阶段, 就应根据实际形势和发展情况, 对原先法律框架进行较大的调整, 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最终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
在这个阶段, 管理层要:一是在前两个阶段任务基础上, 根据相关国际规则, 立足中国国悄, 全面系统地修订、 完善和制定金融管理法规, 推出金融制度改革、 进行混业经营的一揽子法案, 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制度;二是改革监管制度与结构, 建立与混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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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世界经济情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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