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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浅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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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浅见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颁布施行,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笔者根据《禁毒法》,结合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实际,就如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谈一孔之见。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禁毒法》颁布施行以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予重视。 (一)收治部门不统一。目前,公安、司法共同承担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公安部门按其治安管理职能,对吸毒人员羁押后依法进行强制戒毒三个月,进行生理脱毒,对生理脱毒满三个月的,仍依据《禁毒法》大部留在强戒所内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司法部门也要求其所属劳教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中,各地公安和司法部门所属单位自行协商,对超出场所容量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采取公安部门的强戒所向劳教所送人和劳教所主动到公安部门的强戒所接人的方式开始了收治工作,形成公安、司法两部门同时收治的格局。 (二)管理方式不一致。一部法律,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样的对象,在实施不同模式的管理。公安部门依然沿用旧的强戒管理模式实施管理,管理方式相对宽松、灵活,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而司法部门管理相当严格,参照劳教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和诊断评估,也在管理中不断摸索和实验,出台了一些临时的管理和诊断评估办法。由于这些诊断评估办法专业学术性太强、规定太细太复杂,诊断评估时工作量太大,司法部门的基层管理单位无法按要求完成诊断评估工作。执行中形成的反差,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司法部门的管理形成强烈的反感和对立情绪。 (三)管理手段难奏效。劳教所在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所管理手段单一,只能依法“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也只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完全忽略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抵制仇视心理、人格缺陷、对社会认知偏见、自控力不强易冲动争吵打架、极端自私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暴力对抗管理等特性和具体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情形、各种因素的控制,不能体现严管。此等偏“软”的管理办法不足以控制、防范和转化危、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给场所的安全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四)评估结果难落实。《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需要提出提前解除和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目前,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还未授权和衔接,在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时间满,需要落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结果时,会带来公安和司法两部门之间的矛盾,也无法落实。 (五)医疗救护无条件。《禁毒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均已吸毒成隐,身体(如肝、脾、肺、胰腺等内脏器官)遭受毒品严重摧残,并已出现多种并发症状,体质虚弱、疾病高发和脱隐期自伤自残多发,需要大额资金用于医疗戒服工作。目前挂牌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教所,无论在专业医务人员、医疗设施还是医疗经费,都在超负荷运转,与法律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给场所“六防”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具体实践中,由于现行没有法规明确具体的收治身体标准以及受劳教所现有条件的限制,在决定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时,通常只采取目测(看精神状态、五官颜色、四肢活动、表皮有无伤痕)体检,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身体检查,导致大量有急慢性内脏疾病的人员未被及时发现而送往所内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被动地等待病情发作。一旦病情发作被发现也到了中晚期,救治难度大大增加,参照劳教管理符合条件的采取所外就医方式准其回家治疗;对不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所内现有的简陋医疗条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治疗,增加了所内死亡的概率;在危重情况下采取外诊方式,带到地方医院治疗,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可能的原因分析 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办法不规范。由于国务院的《禁毒条例》没有颁布,禁毒工作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目前由各部门、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指定暂行办法执行,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导致资源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利用,导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很不规范。 (二)法意理解不全面。由于对《禁毒法》理解上还不够全面和深透,导致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定位的不准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只将自己定位为“病人”,忽视自己同时又是“违法人员”的身份,只强调权益和保护,不履行法定义务,进而尽力规避严格管理;由于考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病人”身份,又缺乏对此类“违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作依据,造成管理上的“软”病和工作中的被动应付局面。 (三)场所条件不对应。目前的劳教所场地设施完全是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设置的,具备实行劳动教养管理的各项功能,但离落实《禁毒法》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医疗条件和教育场地设施的配备上,完全不能满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需要,阻滞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经费保障无着落。政府没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的专项经费拔款,只能勉强在可怜的劳教人员管理经费(生活费)拔款中“分一杯羹”。这点有限的经费完全不能满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需要,给劳教所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解决办法与对策。 我认为改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状况刻不容缓。建议国务院立即出台《禁毒条例》或《禁毒法实施办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行部门、场所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诊断评估办法》,完善法规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系统管用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执行机制。 (一)明确专职负责。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和管理上,建议采取分工合作、分段实施比较好。参照劳教管理模式,国家应明确由公安部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司法部门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实施强制急性脱毒治疗和戒毒康复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建立月考核机制,与评估延长期限分月挂钩,期满进行诊断评估,作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司法部门应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二)正确找准定位。我们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有三重属性:“违法者、受害者、病人”。承认吸毒人员是“受害者”、“病人”的属性。然而其前提和首要属性是违法者,是违法了《禁毒法》的违法者。“病人”这个特性,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上,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病人”的概念,对其主要实施戒毒康复和心理矫治。在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比劳教人员更强的对抗性、不计后果,管理难度更大,离开强制力的保障,康复矫治难以进行,所以在管理方法上就应有“更硬”的措施。在制定管理法规和制度时,一定要突出其“违法者”的属性,必须强调强制性,可将劳动教养管理中成功的经验合理“移植”,且非常有必要。一年多的实践也证明,只有在强制性的保障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才能有效实施。因此新的《管理办法》既要强调尊重和维护合法权益、强调人性化管理、实施文明管理,更要在《禁毒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机制,实行治疗、教育、约束、惩戒相结合。约束和惩戒的形式应因人、因事、因情节、因危害程度不同而不同,形成有效而强大的管理压力,切实对那些无视法纪、法规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起到威慑和强制管理的作用,确保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实施。 (三)完善医疗保障。建议建立体制内的医疗体系。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可以设立场地齐全、设施完备、医务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基本检测条件、能治疗一般常见疾病的小型医院;一个地市建立(或有重点的在某个监狱或劳教所建设)一个功能齐全的中等型的监管人员医院;一个省建立一个大型的监管人员医院。根据病情的轻重和发展来决定治疗机构实施治疗,既避免了因监(所)外就医期间对社会安全造成隐患,又保障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康权),也避免了被监管人员在地方医院治疗期间在社会上造成的各种不利影响,也能有效防止治疗期间脱逃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经费保障。为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的合法有效实施,应有坚强有力的财力保障。建议按照场所建设、办公行政、收治管理(六项经费:即伙食、被服、医疗、杂支、日用品补助、教育)三个大的科目,依《禁毒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标准,彻底消除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收益的依赖思想,打破旧的经费保障模式,坚决实行全额保障。应明确经费保障的政府级别和保障办法,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作为后盾,做到保障有力。 拟稿人:湖南省常德市劳教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管治云 政治处副主任熊刚 联系电话:0736-7288857 13100299138 通信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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