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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第四期培训笔记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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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第四期培训笔记 28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听课笔记 ( 9月3日-9月4日) 朱超、 曹宇 一、 主板IPO审核的有关问题( 发行部一处杨文辉处长) 1、 关于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1) 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 可用于替换先期投资资金, 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 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 需要重新向发改委征求意见。 2、 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 (1) 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 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 可是, 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 (2) 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 (3) 引入新股东( 增资或老股东转让) , 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 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3、 关于利润分配问题: (1) 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的, 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2) 分配股票股利的, 须追加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3) 保荐结构对在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说明, 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等的影响。 4、 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 (1) 在审期间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 (2) 特别是经过发审会审核至发行审核期间, 尽职调查要到位, 主要包括: 专利、 商标、 诉讼、 仲裁、 关联交易、 市场排名、 竞争对手的变化等。发行人专利有效期、 重大诉讼的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应主动汇报。 5、 当前存在不少发行申请人撤回申报材料后不久又向证监会递交了发行申请。原则上, 证监会允许发行人撤回材料后重新申请, 可是需要说明: (1) 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 需要说明原因; (2) 如果涉及行业、 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 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 (3) 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 以便节约审核资源。 6、 影响审核进程的原因: (1) 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 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 包括省级发改委、 各司局的意见等) , 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 (2) 特殊行业的企业, 需要会签相关部门, 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 地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 (3) 重污染行业, 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 (4) 材料质量粗糙, 不符合准则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应重点把握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不要急于提出发行申请, 不要急于排队。 7、 董事、 高管其变化问题 (1) 如果是公司出于优化治理角度导致的高管变化, CSRC是认可的; (2) 关于董事、 高管的变化属于发行条件之一, 但没有量化指标。CSRC关注的是董事和高管的整体变化, 以及董事、 高管变化对于发行人影响的程度。案例: 某公司董事长同时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如果该董事长离职, CSRC认为高管发生了重要变动; (3) CSRC会关注董事、 高管变化的具体原因, 如是否为公司正常换届、 是否因为公司内部矛盾等。 8、 关于董事、 高管的诚信问题: 董事、 高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 境内上市公司将突破 家, 很多发行申请人的董事、 高管之前在其它上市公司任过职, 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到过证监会、 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 9、 200人股东问题 (1) 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计计算超过200人; (2) 关于94年- 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 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 (3) 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 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保荐代表人要对清理的真实性、 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特别要小心”假清理”, ”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CSRC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 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 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 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是否属于自愿、 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4) 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人”是一个唯一硬指标, 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 可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 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 10、 独立性问题 (1) 商标、 专利、 专有技术、 供应和销售渠道等只要与主营业务有关的, 必须进入上市公司; (2) 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要独立; (3) 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需要关注: ①非关联化后, 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②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 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 ③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④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 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 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 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 ⑤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 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11、 整体上市与下属上市公司问题 (1) 证监会原则上不支持同一块资产重复上市, 原则要求企业整体上市; (2) 如资产、 收入、 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 且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 12、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问题 (1) 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 税务、 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一般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 (2) 证监会认为, 保荐代表人还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 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案例: 如海关对发行人处罚超过1000万元, 即使处罚机构出具文件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人仍需要具体分析; (3) 需关注高管违反了证券相关法规、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期外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突击入股问题 (1) 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新股东进来的原因? 与原股东是什么样的关系? 尽调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突击入股问题。如果被举报, 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 (2) 对于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 CSRC建议延长锁定期。 14、 锁定期的问题 (1) 证监会增加的新内部规定: 登招股说明书前1年入股的, 锁定36个月( 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 (2) 突击入股的, 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锁定, 如锁定36个月; (3) 原则上同一时间、 同一价格入股的, 锁定条件是一致的。 15、 环保问题: 保荐代表人除了关注发行人是否经过环保核查外, 还要关注核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16、 土地: 证监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问题非常关注, 即使发行人只有部分业务涉及房地产的, 也要按照房地产行业处理, 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17、 跨市场上市 (1) 先A后H上市的, 由于境内没有独家发起设立的情形, H股IPO也没有独家发起设立; (2) 先H后A上市的, 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在境外的合规性情况。证监会关注到, 某些H股回A发行人, 在境外受到过监管处罚; (3) 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 18、 合伙企业股东资格问题 (1) 合伙企业能够开立股东账户, 因此能够作为发行人股东, 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 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 保代必须非常关注: ①合伙企业的真实性、 合法性, 是否存在代持关系; ②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诉讼等; ③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2) 正常情况下, 合伙企业能够作为一个股东, 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 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19、 文化企业上市 (1) 独立性受到文化管理体制的限制, 存在一定缺陷; (2) 文化企业的事转企改制经常存在缺陷和瑕疵; (3) 要关注文化行业存在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尽量选择较好地区的优质文化企业推荐上市; (4) 文化企业上市要尽量满足上市的基本要求, 除非国家有明确的要求, 不能进入上市公司, 否则应尽量进入上市公司。 20、 关于军工或涉军企业上市 (1) 军工或涉军企业豁免信息披露的申请, 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 招股书完成后必须获得有关信息保密部门的审核, 确认不存在泄密情况; (3) 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对于透明度的最低要求。 21、 其它问题 (1) 社保、 公积金问题: 上市前发行人可能存在社保、 公积金缴纳不合规的情况, 证监会从历史角度看待该问题, 只要不涉及太大的社会问题, 不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 例如: 申报期如果追缴社保、 公积金, 则发行人不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 , 证监会允许发行人申请上市。证监会要求上市后, 上市公司的社保必须规范。 (2) 部分发行人经过代持解决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更的问题, 证监会原则上不认可这种做法, 除非有特别充分、 客观、 有说服力的证据( 例如: 执行法院判决、 继承等) (3)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法问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受到刑罚、 受到过行政处罚, 在服刑期间不能申请上市, 至于服刑期满后多少年才能申请, CSRC正在研究过程中, 但会严格掌握。 (4) 红筹、 返程投资: 严格要求持股的透明度——假外资要求处理境外结构; 真外资境外结构过于复杂的, 也要简化。 (5) 保代要关注发行人资产、 业务涉及已有上市公司的问题, 特别是退市企业重新上市, 证监会还在研究政策。卖壳公司又上市, 要注意是否有违规情况? 业务是否恢复? (6) 募集资金投向: 关注超募问题, 建议在描述募集资金用途时灵活处理。 (7) 特殊监管行业: 要关注行业监管是否成熟, 市场是否能够接受该类行业, 投资者是否能够理解该类行业( 例如: 殡葬业) 。 (8) 行业市场的数据: 行业分类不能太细, 要求权威、 客观、 独立。 二、 主板IPO财务相关问题( 发行部二处常军胜处长) 1、 审核情况: 发行部当前在审项目仅200多家, 其中超过160家为地方商业银行、 房地产、 实际控制人不满三年的情况。动态审核仅100多家, 其中待发行的有20多家, 拟上会企业基本没有库存。 2、 常处长提醒保荐机构一定要严格把握好文件质量, 证监会对于材料质量差的项目不再做提醒和补充, 而直接把相关情况报送发审会, 委员很可能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理由否决发行申请。 3、 非同一控制下重组的相关问题。三个测试指标: 重组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 重组前一年的收入总额、 重组前一年的利润总额。具体分为两类: (1) 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 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 i. 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100%, 运营36个月 ii. 三个测试指标在50-100%之间, 运营24个月 iii. 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 运营1个会计年度 iv. 三个测试指标均小于20%, 不受影响。 (2) 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 CSRC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 后续管理困难: i. 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50%, 运营36个月 ii. 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 运营24个月 iii. 三个测试指标小于20%, 不受影响 4、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1) 如果是收购股权, 3年3张报表都并进来。 (2) 收购资产, 如果构成业务, 依然要把经营业绩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如果涉及资产出售的报表剥离的, 应符合配比原则, 纳入到申报报表范围( 参照证监会以往颁布的剥离报表指引) 。 (3) 如果仅仅是相关人员团队转移到上市主体( 例如: 上市主体把集团的销售团队全部吸纳进来) , 不符合收购业务的定义, 可是也要将纳入人员团队对上市主体的影响编制备考报表, 将业绩情况披露给投资者。 5、 指标计算口径 (1)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 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 (2) 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 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6、 申请延期审核的情况 (1) 如果出现业绩下滑而申请延期, 需要看实际情况, 下滑后的运营情况, CSRC认为不要由于业绩下滑而申请延期, 建议尽早上会, 如被否能够尽快重来。 (2) 如果发行人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 应撤回申请材料; (3) 诉讼: 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 必须及时向CSRC汇报, 否则发行人、 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规范运行: 证监会遇到一些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材料报表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形, 证监会认为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7、 评估师与验资的审计师: 执行上市业务的评估师和审计师必须有证券从业资格, 如果没有资格或者执业很差的, 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报告复核掌握以下标准: (1) 申报期之外的原则上不需要复核; (2) 申报期内的, 资本项的报告需要复核, 经营相关的报告不需要复核; (3) 重要性原则, 如可能存在问题的或者金额较大的, 也需要进行复核。 8、 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 所得税返还、 补缴等政策性行为, 一般在实际收到或补缴税款时计入会计当期, 不做追述调整, 符合谨慎性原则; (2) 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述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 企业应将补缴的减免所得税计入当期的同时, 应该将该项费用支出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三、 主板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 发行部三处罗卫处长) 1、 再融资审核重点的分工: (1) 法定条件( 三处主审) ; (2) 前次募投( 三处主审) , 本次募投( 四处主审) ; (3) 同业竞争( 三处主审) , 关联交易( 四处主审) ; (4) 资产收购( 三处四处都会重点关注) 。 2、 关于募集资金 (1) 有关再融资的募集资金上限: 应该是募集资金总额, 而不是募集资金净额, 股东大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募集资金总额; (2) 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方式要详细披露, 如果用于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要说明增资是否有障碍? 其它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 增资的价格如何确定。曾经有案例,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下属中外合资企业的增资, 可是没有取得外方同意, 最后导致募集资金投向无法实施。 (3)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明确具体的数据, 并说明必要性。其中, 补充流动资金存在以下限制: ①配股或者向战略投资者定价发行( 认购人全部锁三年) 的,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上限; ②普通非公开发行, 补充流动资金上限为30%; ③其它类型的再融资募集资金不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 关注土地使用权 (1) 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 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 (2) 如果新增土地的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不影响受理, 但要向证监会说明相关权证获取工作的进展程度, 保荐机构和律师要明确发表意见; (3) 关于划拨用地问题, CSRC认为现在还是盲点, 正在研究过程中。 4、 关联交易 (1)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是否依法披露, 定价是否公允,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 关注是否有必要实施) (2) 关联交易的审核重点是定价的公允性和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主张形成新的关联交易; 进来的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不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5、 同业竞争 (1) 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以往对解决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是否兑现, 或者关注本次发行中对同业竞争承诺的可靠性。 (2) 证监会要求本次发行不会带来新的同业竞争, 但不会机械地去对待这个规定, 如果本次发行是一系列交易的组成部分, 该一系列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证监会也是能接受的。例如: 平安收购深发展, 第一步非公开发行后, 平安成为深发展大股东, 导致同业竞争; 然而平安收购深发展是以最终整合深发展为目的的, 因此证监会也接受。 6、 资产收购 (1) 被收购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 土地、 房产、 知识产权等) , 是否存在抵押、 质押或者司法裁决等事项; (2) 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 是否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3) 资产涉及公司股权的, 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它股东的同意, 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合资企业, 需要获得其它股东的同意; (4) 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 进入上市公室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5) 划拨用地: 如果拟注入资产包括了划拨用地, 从严格意义上, 出让方需要先补交土地出让金, 实际上很多项目很难做到。希望有大股东对由于土地瑕疵造成的损失给予承诺; 如果存在追缴土地出让金, 需要有大股东来承担损失; 在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时, 评估师应适当考虑划拨地性质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7、 公司债券的审核要点 (1) 债的安全性; (2) 债权人保护机制; (3) 违约风险; (4) 违约责任的追诉要有可操作性。 8、 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的相关问题 (1) 非公开发行能够有一次调价机会, 可是必须在发审会前完成。 (2) 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 如果股东大会过期, 必须要重新定价。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也要进行调价; (3) 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 如果是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 不能调价( 例如: 华夏银行向德意志银行非公开发行没有调价) ; (4) 营业收入、 总资产、 净资产三个指标测试超过50%的项目, 由上市部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审核; 三个指标测试未超过50%的项目, 由发行部按照普通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审核。 (5) 当前有世茂股份、 深能源、 上海医药三个项目在重组过程中, 有现金融资, 可是认购方均是发行人的关联方。证监会有可能会放松监管, 非关联方也能够在重大资产重组时, 以现金参与认购, 可是比例不超过25%( 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比例不超过25%的, 能够界定为”非货币性交易”) 9、 九大受限行业再融资要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钢铁、 水泥、 平板玻璃、 煤化工、 多晶硅、 风电设备、 电解铝、 造船、 大型锻造件 10、 房地产企业再融资 (1) 要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2) 只有部分业务涉及房地产的, 例如: 发行人在某家房地产公司有20%的股权投资, 也要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为了避免影响审核, 发行部建议如果存在部分业务涉及房地产的, 发行人可考虑在申报前, 处理相关房地产业务。 11、 金融企业需要披露其资产发展规划及有关问题。 四、 主板再融资审核财务问题( 发行部三处张庆处长) 1、 简化公司债券审核程序 (1) 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不再要求召开见面会; (2) 反馈问题直接发给保荐人, 一般情况下不再召开反馈会, 直接召开评审会。 2、 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 公司债不需要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注意还不需要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 ; (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将成为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核的范围; (3) 境内外融资同等对待, 有境外融资的, 也要成为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审核范围; (4) 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核的对象按时间优先, 越靠近本次融资的, 需要作为前次募投进行审核; (5) CSRC将会对审计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与本次融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6) 对于融资特别频繁的发行人, CSRC将从严要求, 将关注募投项目的效益, 同时结合报告期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 同时关注发行人战略规划、 使用能力等; (7) 建议招股说明书要详细引用前次募投专项报告的表格; (8) 审计报告截止日期和前次募投专项报告截止日期存在差异, 证监会能够接受。可是必须以3、 6、 9、 12月末为截止日期; (9) 审计报告的审计师与前次募投专项报告的审计师必须是同一家。 3、 盈利预测信息披露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重大资产购买的, 必须披露经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2)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 比照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 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拟购买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资产总额70%以上的, 还应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3) 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 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如下半年报送, 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4、 公开发行的分红要求( 公司债不要求) : 分子=累计三年现金分红; 分母=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1) 最近一个年度的年度利润分配能够计算在分子内, 可是必须在申报前分派完毕; (2) 上市公司中期分红金额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防止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而突击分红; (3) 存在会计政策变更的, 根据追溯调整前的法定报表数据计算, 会计差错调整的除外; (4) 上市未满三年, 以实际上市年份计算, 每年不少于10%; 上市前对老股东的分红不计算在指标内; (5) 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 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 净利润以上市公司法定报表为准; (6) 需要经过模拟计算业绩满足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现金分红比例比照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处理。 5、 合规性审核: (1) 基本发行条件是条红线, 不要推荐不合规企业; (2) 信息披露的过程监管, 保代要对除说明书以外的日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有效的原则 6、 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再融资: 《重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重组后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 因此很多企业扣着相关标准进行再融资。证监会提醒, 不要过分关注是否满足公开发行的条件。非公开发行也是一个融资方式。重大资产重组后立即再融资的, 证监会将从严把握, 讨论不清楚的, 一律从严。保荐机构对于上述业绩连续计算的, 保荐机构需要明确发表意见。 7、 补充报送文件: 发行人公布半年报后, 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文件。 8、 关于非公开发行备考报表 (1) 非公开发行股票只需要申报最近1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 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 或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还应披露假设前1年已完成购买并据此编制的最近1年备考合并利润表和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9、 财务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 (1) 主要财务资料的合规性; (2) 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资产负债结构和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3) 使用大额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 要明确其合理性、 偿债能力指标的同行业比较、 银行授信及实际使用情况等; (4) 关注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影响; (5) 原则上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例外情况: i. 由于客观原因, 补充流动资金确有必要性, 经营具有特殊性, 需要流动资金 ii. 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产, 一般不超过30%, 基本上为10%左右; iii. 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 必须有董事会的明确决议, 且自董事会决定再融资时刻起计算; iv. 采用配股方式, 或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产的金额不超过30%, 或非公开发行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者( 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或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向发行 v. 关注补充流动资金量的具体测算依据、 与资产周转能力指标方面的同行业比较、 数量是否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等 10、 商业银行再融资: 需要有中长期资本规划, 对向限制性、 宏观调控行业以及融资平台等的资产配置需明确披露。 11、 对于定价发行的非公开发行, 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关注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股价的行为。 五、 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创业板 毕晓颖) 1、 资产和业务形成 (1) 是否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 如评估、 审计等; (2) 职工如何安置; (3) 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是否存在纠纷等。 2、 独立性问题 (1) 创业板申请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否则将不独立; (2) 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 CSRC认为不一定必须清理, 但需要保荐人和律师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3) 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互独立, 但对于5%以上的主要股东, CSRC仍将关注其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状况, 主要看报告期内主要股东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如成本、 费用如何分担等; (4) 资金占用问题: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 除发行人外, 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 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 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 并对在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 包括发生额、 余额、 占用时间、 资金用途等; (5) 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①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 应当清理;    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共同设立公司的, CSRC将予以关注;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 CSRC建议清理。 3、 关联交易: (1) 关联方披露: 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审核将重点关注 (2) 关联方遗漏: 如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被解除的可能, 则需要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3) 比较重要的关联交易, 不但仅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 还要看占交易对手的收入和成本的比例, 并解释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 则其公允性很难判断; (4) 关联交易占比问题: 没有量化的指标, 然而希望发行人尽量控制在30%以下, 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 如交易比较频繁、 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 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 (5)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报告期内被转让, 则需要披露转让后的情况, 如转让后的股东、 转让交割、 规范运作、 与发行人交易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 如果关联方被注销, 则要关注历史情况, 包括合法合规性、 经营业绩的影响、 注销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理。 4、 申报新增股东 (1)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①需要披露持股时间、 数量及变化情况、 价格及定价依据; ②自然人股东: 最近五年的履历; ③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 (2) 最近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 ①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 原因、 定价依据、 资金来源、 新增股东背景等; ②关联关系: 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监高之间、 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 ③对发行人的影响: 财务结构、 公司战略、 未来发展等的影响。 5、 股权清晰的问题: 由于申请人普遍存在突击入股的问题, 证监会将重点审核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案例: 某申请人股东中有一名尚在读大学的自然人股东, 证监会发现其在上市前突击入股, 于是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资金来源。 6、 国有股转持问题: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 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如果说不清楚, 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 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7、 在创业板分拆上市的问题: 证监会说明, 允许主板企业在创业板分拆上市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创业板原则上也不鼓励分拆上市, 只有主板一些大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 也能够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8、 税收问题 (1) 如果发行人存在纳税问题, 如果是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 可是与现行国家税收管理管理相悖的, 证监会能够理解, 不强制要求发行人追缴( 考虑到中国国情,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追缴, 对于发行人是不公平的) ; (2) 证监会要求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出具承诺, 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 律师应对该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 (3) 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处罚的, 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 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意见。但如涉及金额重大, 则仍可能构成上市障碍; (4)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得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扣除税收优惠后, 发行人仍应符合发行条件中队净利润绝对额的要求。 9、 信息披露豁免的问题: 涉及军工保密信息的, 律师核查信息披露并发表意见, 审计师说明审计范围是否受限。国家有关部门对招股书进行审核, 并出具非泄密的确认文件。 10、 红筹架构的问题: 能够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 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11、 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 (1)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用于发行人的业务; (2)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业务经营正常; (3) 净利润小于上市公司50%、 净资产小于上市公司30%、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12、 无形资产问题: (1) 证监会重点关注出资所用的技术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和纠纷; (2)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 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 (3) 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 例如: 中关村) ,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 如果符合地方政策, 发行人资质优良, 则证监会也能够接受; (4) 技术专利要谨慎, 特别是实用新型的专利, 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13、 出资不到位的处理: (1) 出资不到位比例〉50%, 补足并等待36个月; (2)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 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3) 出资不到位<30%, 补足即可。 14、 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1) 关注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重大变化; (2) 行业地位和行业环境; (3) 商标、 专利、 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如专利过期或无效; (4) 对关联方、 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 以及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形。 15、 其它问题 (1) 招股书引用第三方数据时, 如果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数据, CSRC要求不要披露; (2) 对赌协议: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不允许存在对赌协议; (3) 存在股权激励有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的情况, 则CSRC不予审核, 必须待履行完毕后在进行审核; (4) 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中, 必须明确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5) CSRC希望保代在反馈意见中将真实情况进行一次性落实和明确, 不要挤牙膏, 将影响审核进程。会后发生的重大事项, 特别是影响发行条件的, 应及时汇报, 并披露。 六、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 杨郊红) 1、 证监会澄清了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求利润需达到3000万的谣言, 并强调如果为了拼凑利润而造假, 证监会将严格处理, 一律否决。保荐机构一定要向发行人告知该审核要求, 杜绝财务造假。 2、 证监会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强调合规性审核。据统计, 被否决的案例中, 很多是规模相对较大的申请人。 3、 抽逃出资的问题。案例: 大股东抽逃出资, 比例低于30%, 大股东及时补足了出资, 最终证监会批准了其上市申请。 4、 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只能源于正在执行的合同和已经签订的合同。没有合同支撑的盈利预测, CSRC是不认可的。 5、 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 如果企业经营特点导致某些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 证监会是能够接受的, 但保荐机构应充分说明原因。一般, 企业不应有大量的应收账款。 6、 关于收入的确认: 证监会特别关注系统集成类业务/完工百分比法/劳务派遣等项目的收入确认问题, 以防出现重大造假问题。如果报告期内有技术转让收入等特别交易产生的收入, 证监会会予以特别关注。 7、 创业板公司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认定问题, 三个测试指标: ( 1) 资产总额; ( 2) 收入总额; ( 3) 利润总额。 (1) 三个测试指标<20%, 披露 (2) 三个测试指标20-50%, 运营一个会计年度 (3) 三个测试指标>50%, 运营24个月 七、 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1、 保荐队伍: 当前已有1414名保荐代表人; 1416名准保荐代表人, 约占从业人员的40%。 2、 签字利用率: 理论上, 保荐代表人能够保荐1400个项目。当前发行部的利用率50%, 创业板的利用率25%。 3、 最近处罚案例 序号 保荐机构 被保荐项目 处罚类型 处罚原因 1 广发证券 苏州恒久创业板IPO 12个月不受理保荐代表人保荐的项目 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 2 光大证券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PO 监管谈话 对发行人有关专利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持续尽职调查, 导致 4月9日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与实际情况不符 3 华泰证券 高德红外 监管谈话 未对发行人及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作出审慎核查 4 招商证券 桂林三金 12个月不受理保荐代表人保荐的项目 保荐代表人未参加现场尽职调查 5 国信证券 誉衡药业 污点纪录 工作不认真、 不仔细 6 海通证券 浙江闰土 污点纪录 申报稿和正式稿历史沿革存在差异 7 海通证券 ? ? ? ? 污点纪录 材料质量差 8 国海证券 厦门? ? 污点纪录 保代未请假, 擅自不出席发审会 9 第一创业 碧水源 污点纪录 推荐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10 海通证券 回天胶业 污点纪录 未获得环保核查批复即申报材料 11 海通证券 永达电子 污点纪录 未获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即申报材料 12 平安证券 爱尔眼科 污点纪录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招股书 13 平安证券 华测检测 污点纪录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招股书 4、 保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 i. 缺少对发行人之外的第三方的走访和调查 ii. 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不是很详细 iii. 保荐机构对律师、 审计师工作的没有尽到复核责任 iv. 缺少对发行人行业和竞争对手的独立调查 v. 案例一: IPO项目举报。实际控制人有海外居留权, 但保代的调查程度不够; 案例二: 发行人控股权有诉讼, 且已经被法院冻结, 保代居然不知情; 案例三: 举报人说明在海外与发行人有专利诉讼, 可是保代没有知情 (2) 保荐机构内控制度不到位: i. 项目立项过程缺失, 内核机制不完整 ii. 工作底稿中没有内核制度的相关纪录 iii. 内核会提出的问题, 没有落实的纪录 (3) 以来申报项目的质量不是很高, 发行人质量下降。 (4) 信息披露质量较差: i. 虽然披露了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情况, 可是对行业和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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