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1205461 上传时间:2025-07-07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42.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 24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奈曼旗苏木镇新一届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提纲) ( 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 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旗、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 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 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是非常重要的。 2、 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集体决定问题, 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 对它负责, 向它报告工作, 受它监督。 三、 中国为什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 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 56个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 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 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政府、 法院、 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 对人大负责, 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 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 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 克服各种困难、 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四、 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一) 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中国宪法对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 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了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1)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2) 在职权范围内经过和发布决议; ( 3) 根据国家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 4)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5)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 6)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 ( 7) 选举乡长、 副乡长、 镇长、 副镇长; ( 8) 听取和审查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 9) 撤销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10)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 11)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12)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 13)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 权利。 第二部分人大代表的产生及权力、 义务 一、 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 民主选举产生的。 1、 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痴、 苶、 呆、 傻人员不能行使权利的人员和检察院、 法院决定暂时停止行使权利的人(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或重大刑事犯罪)除外。 2、 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 直辖市、 自治区、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即间接选举。旗、 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 选举的具体步骤是, 一是划分选区, 确定代表名额; 二是进行选民登记, 并张榜公布; 三是提名推荐、 酝酿、 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是投票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实行差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二、 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人大代表的地位是: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 代表的职权 中国各级地方人大代表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 还享有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特有的权利。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 ( 1)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参加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它议题, 发表意见; ( 2)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 质询案、 罢免案等; ( 3)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 4)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 5)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 6)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 7) 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 ( 1) 活动权, 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代表活动; ( 2) 视察权, 视察分集体视察和个人执证视察两种。( 3) 约见权, 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 4) 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 (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议能够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 列席会议权; (旗人大常委会列席居住的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列席常委会会议、 工作委员会会议等会议的权利)( 6) 提建议、 批评和意见权。另外, 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 在执行代表职务时, 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 并在时间、 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四、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言论自由特殊保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殊保护。地方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 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法进一步扩大了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里所指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主要有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等。代表法有关乡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与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规定有所不同, 规定”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如果被逮捕、 受刑事审判, 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 受刑事审判, 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 而不是事前许可制。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 其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防止有关机关对代表进行打击、 报复、 陷害, 这是中国人民代表人大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表现。当然, 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 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 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 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 人大代表应当格外珍惜这一权利,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认真履行职责, 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3.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 原待遇不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国家为代表执行职务, 提供物质上的保障, 主要是交通、 食宿、 会议、 误工补贴等。三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 4.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代表法规定,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 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至于代表个人安排的联系、 走访选民等活动, 应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五、 代表的义务 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 但对代表提出了要求, 也就是代表应尽的义务, 主要有六项: 一是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的机密,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 工作和社会活动中,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是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它议题, 发表意见, 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是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 专题调研、 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是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便民服务; 六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廉洁自律, 公道下派, 勤勉尽责;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议案和建议 一、 代表议案的概念、 条件和范围 1.议案的概念。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也能够说, 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 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 措施、 意见和方案。 2.议案的条件。( 1) 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 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县级人大代表必须有10人或以上联名提出。乡、 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 从议案的内容来说, 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3) 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 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一般代表大会规定了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规定。 3.议案的范围。具体地说, 代表能够向有立法权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 法规的议案。代表能够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 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决议的议案。如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 法律、 法规的问题, 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 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人民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以及其它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大会作出决议、 决定的问题和事项等。总之, 议案内容应当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不是一般性的问题, 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不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的一般性问题, 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能够作为建议、 批评、 意见提出。 4.代表提出议案应当认真准备。一是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打好坚实的思想、 理论、 政策和法律基础。二是精心选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县、 全乡( 镇) 改革、 发展、 稳定的大局, 确定议案的选题。三是事先围绕准备提的议案的有关问题和事项开展调查研究。代表要掌握有关问题的全面情况, 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 进行分析、 研究和论证, 以避免片面性。平时也应注意做好议案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对于群众的要求, 既要看实际需要, 又要看客观条件, 把群众的迫切要求、 局部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 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正确表示人民的愿望。 5.书写议案要符合规范要求。代表提议案, 应按规范要求, 书写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 一事一案。应写明要解决的问题、 理由和解决的办法。所有提案人均应署名, 写明议案领衔人和附议的代表的姓名。代表在写议案时, 内容要简洁明了, 字迹要清楚。在署名时, 字迹要工整, 便于办理单位联系、 回复。议案写好后, 应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 送大会秘书处或议案审查委员会。 二、 代表建议、 批评、 意见( 一般简称为代表建议) 的概念、 条件和范围 1.代表建议、 批评、 意见的概念。代表围绕本级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 、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机关、 组织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2.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提出: (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属于学术探讨、 产品推介的; (4)没有实际内容的; (5)属于司法案件的; (6)其它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3.代表建议、 批评、 意见的要求。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 简明扼要, 做到有情况、 有分析、 有具体意见。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 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并亲笔签名。有条件的能够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能够由代表一人提出, 也能够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 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示自己的意愿。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 应当填写撤回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登记表,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即行终止。 三、 代表议案和建议、 批评、 意见的区别: 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六个不同”: 一是法定层次不同。即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 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因此, 议案的法定办理层次高于建议。也就是说, 按法定程序的要求, 议案是当年由办理单位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件报告办理情况; 而建议可当年必办, 也可根据当年情况缓办。 二是提出方式不同。即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 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 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代表个人能够提出, 代表联名也能够提出。 三是提出时间不同。代表议案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 而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没有截止日期的规定, 会议期间能够提出, 闭会期间也能够提出。 四是提出的范围不同。即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能够针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各方面的工作, 也能够针对本级”一府两院”和其它组织各方面的工作。因此, 议案的范围相对于建议小一些; 而建议的范围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一府两院”、 其它组织各方面的工作, 因而范围相对于议案要大一些。 五是书写形式不同。即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由案由、 案据和方案三方面组成。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六是处理程序不同。即议案在处理程序上应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而建议、 批评和意见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直接交有关机关、 组织研究处理的。 第四部分人大代表如何参加代表活动、 当好人大代表 一、 人大代表如何参加代表活动 代表小组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 履行代表职责的载体之一。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 能够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能够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 依法组成代表小组, 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小组的组建尊重代表意愿, 坚持自愿结合、 便于组织、 便于活动的原则, 既能够按居住状况或者工作单位组建, 也能够按行业系统组建, 还能够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建。 代表小组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决议或议题、 本地区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展活动, 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学习、 宣传宪法、 法律; ( 2) 了解法律、 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决议、 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 3) 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 4) 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 5) 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 6) 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 代表小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 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既能够单组活动, 也能够组织若干小组联组活动。每次活动前要选择并安排好活动内容, 能够组织学习、 视察或调查, 也能够走访选民、 接待选民来访等。 代表小组要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保持密切联系, 争取支持和帮助。人大常委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加强指导、 搞好协调、 主动服务。 二、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当好人大代表, 发挥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有的作用, 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不辜负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 需要付出的努力是多方面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总结多年来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实践经验看, 一般需要处理好以下多种关系。 (一)集体行使职权与代表发挥作用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是国家权力, 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家机关重要人事选举和任免权和对它所产生的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因此, 它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 是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 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 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 经过来自各民族、 各阶层、 各方面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 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行使的原则, 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因此, 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名义, 决定和处理问题。代表个人也不干涉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人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代表能够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 同时,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 只有每个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充满活力,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会有生气、 有活力。在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和决定问题时, 任何一个工作环节, 包括议案的提出和说明、 议案的审议、 议案的表决等, 都需要代表或委员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热忱和使命感, 专心致志地思考问题, 深入调查研究, 提出自己的意见, 最后投出神圣的一票。每个代表都有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都能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国家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决议, 或经过的法律、 法规, 才能更符合实际, 体现人民利益和意愿。 (二)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 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 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 又平等地承担义务, 正如宪法所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权利和义务又是统一的, 公民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是平等的、 统一的, 但并不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任何矛盾。就需要人们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同样适用。 为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作用, 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 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如出席会议要安排、 提出议案要处理、 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方便等。人大代表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每个代表平等地享受权利, 平等地履行义务, 没有只享受权利的代表, 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一致的。组织法和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权利, 在许多方面同时也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两者是统一的。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 绝不是特权的象征。 (三)代表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 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 实质上是一种”公权”。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实际上同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 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 代表职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 并按法定的程序处理。 中国宪法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 都是人民赋予的, 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 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力。人大代表由人民经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 必须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代表法规定,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要求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反映人民的意愿, 倾听人民的呼声, 主动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 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涉及代表本人和亲属利害关系的问题, 代表应当回避。 (四)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 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 代表执行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执行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 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 提出的议案及建议、 批评和意见直接影响着国家政策的确定。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 代表必须以对人民和国家负责的高度责任感,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 不能对人大会议审议的议题漠不关心, 不能不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不能”代表代表, 会完就了”。 可是, 中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 有的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有的是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 有的是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 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这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 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重, 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同时应当看到, 代表职务属于公职, 应当公私分明, 不应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 甚至谋取个人利益, 如推销产品、 采购物资等。 (五)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但也存在着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 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我们的处理原则是, 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人大代表由选区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要接受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要代表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人民的利益。可是,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不但仅是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的代言人。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 人大代表要从大局和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 发表审议意见, 提出议案及建议、 批评和意见, 决定重大问题。 三、 代表要增强四种意识 代表意识, 是指人大代表对法律赋予自己职责的意识, 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执行代表职务、 发挥代表作用的态度, 它是人大代表社会责任感、 政治参与意识、 国家观念、 宪法观念、 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综合反映。增强代表意识除了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外, 更重要的是要靠代表自身的努力。代表应当从哪些方面增强代表意识呢? ( 一) 增强政治意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 更是一种国家职务, 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代表法第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对人大代表的重要政治要求, 要求代表做到以人民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 以人民的利益为己任, 把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积极参加本级人大会议, 参与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 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 质询案和罢免案, 在依法履行职责中, 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 二) 增强公仆意识。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 受人民的委托, 代表人民管理国家, 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应热爱代表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经常联系选民, 听取和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 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同时, 积极发挥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并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 三) 增强民主意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集体决定问题, 集体行使职权。每位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她们的发言和表决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人大代表要真正把人民群众要求什么、 反对什么, 真实全面地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来, 使人大做出的决策、 制定的法律更有坚实的民意基础。人大讨论决定的问题往往都是国家或地方的重大问题, 每个人大代表虽然只有一票的权利, 但这一票责任重大, 这一票要对人民负责, 要充分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 意志。 ( 四) 增强法制意识。人大代表担负着参与形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 决定, 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 协助贯彻执行宪法、 法律以及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 决定的重要使命。代表的地位、 作用、 权利、 义务、 职责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开展代表活动的程序等, 都有法律规定,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因此, 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宪法、 法律, 增强法制意识, 增强遵守、 执行和维护宪法、 法律的自觉性。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职业教育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