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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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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10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 管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规定》第二条所称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是指: 1、 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 低值易耗品、 库存材料、 零配件、 在产品、 半成品、 产成品、 燃料及应收款、 暂付款等。 2、 长期投资指用于投资、 合资、 入股、 联营等的各类资产。 3、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 含200元) , 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 含500元) , 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房屋建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图书、 文物和陈列品; 其它。 4、 无形资产指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合法权利、 科技创造、 著作权、 商标、 商誉等。 5、 其它资产指除上述( 1) —( 4) 类以外的资产。 二、 《规定》第三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中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分类, 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四类: 1、 行政党团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 即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政府机关, 即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我省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常派组织机构和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2、 事业单位。包括农林牧水利气象事业单位、 工业交通建设事业单位、 商业粮食贸易事业单位、 文教科学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 以及列入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3、 社会团体。包括除上述( 1) 、 ( 2) 两类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社会团体。 4、 附属营业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 领取了《营业执照》, 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三、 《规定》第五条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是指各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四、 《规定》第五条第( 二) 款所称”监督检查”,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包括查阅有关会计帐薄、 报表及有关资料等。 五、 《规定》第五条第( 三) 款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所称”产权界定”,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产权的法律行为; 所称”产权纠纷”, 是指全民单位之间及全民单位与其它经营性质单位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所称”闲置资产调剂”,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有偿调拨或无偿划拨。 六、 《规定》第五条第( 四) 款所称”产权变动、 资产处理”, 是指行政事业资产占有、 使用权的转达移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报损、 报废国有资产的处理。 七、 《规定》第六条”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和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中所称”机构”; 是指依据政府下达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 部门、 单位设置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或承担部门、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 所称”人员”, 是指上述机构或相关机构中从事部门、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八、 《规定》第七条”国家规定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 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做到帐帐、 帐卡、 帐实三相符; 3、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 登记、 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 转让、 报损、 报废等报批手续; 5、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 参与设备采购、 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 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 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 向主管部门负责, 并报告工作。 九、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 依据《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 《规定》第十二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是指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 1995) 31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豫国资行字( 1995) 1号文件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意见执行。如上述《实施办法》国家有新的补充、 修订, 按补充、 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十一、 《规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理除房屋、 机动车辆以及外的其它资产的具体限额规定如下: 省直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单台( 件) 资产帐面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含10000元) , 以及虽单台( 件) 资产帐面价值低于10000元, 但一次处理资产帐面价值累计超过30000元的( 含30000元) , 为处理限额以上资产, 低于上述5000元和 0元的为处理限额以下资产。 省辖市和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处理单台( 件) 资产帐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含5000元) , 以及虽单台( 件) 资产帐面价值低于5000元, 但一次处理资产帐面价值累计超过 0元的( 含 0元的) , 为处理限额以上资产, 低于上述5000元和 0元的为处理限额以下资产。 县、 县级市、 省辖市所属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处理单台( 件) 资产帐面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 含3000元) , 以及虽单台( 件) 资产帐面价值低于3000元, 但一次处理资产帐面价值累计超过10000元的( 含10000元) , 为处理限额以上的资产, 低于上述3000元和10000元的为处理限额以下资产。 乡、 镇一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理资产的限额由各省辖市、 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国有资产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 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申报表( 式样附后) ; 2、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 发票、 收据) 、 工程决算副本、 记帐凭单影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等; 3、 处理资产的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单价以及报废、 报损的技术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 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5、 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 》 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三、 《规定》第十三条处理资产的有关帐目调整依据是,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 报损、 报废的资产, 可凭批准的实际数量、 金额, 调整有关资产、 资金的项目; 出售的资产, 凭不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低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 资金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 式样附后) , 式主管部门、 单位审批出具的处理证明文件, 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 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十四、 《规定》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国有资产的评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立项; 2、 资产清查; 3、 评定估算; 4、 验证确认; 十五、 《规定》第十五条所称”鉴定小组”, 是指报损、 报废国家已有规定由有关机构 鉴定以外的资产, 专门成立的鉴定小组。鉴定小组应由资产管理、 财务、 工程技术等人员共同组成。 十六、 《规定》第十六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和超编制定额购置的车辆、 设备等”资产, 是指单位由于缩编、 任务变化等原因使原有资产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和未按有关编制部门下达的定额, 超标准、 定额购置的车辆、 设备等资产。闲置和实际造成超编制定额三个月未处理的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强制处理, 强制处理包括无偿调出或拍卖出售等方式。 十七、 《规定》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理后的收入”, 包括转让收入, 报损、 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 十八、 《规定》第二十条”调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第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意见之规定, 按照《规定》第四章”奖励与处罚”关于处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二十、 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 可比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二十一、 各市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本实施意见,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补充意见, 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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