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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11修订)
一. 目的
为了使公司内部的沟通更为有效, 考勤管理更趋合理, 同时也为了各部门能及时了解员工出勤状况, 人力资源部在原有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并予以实施。
二. 适用范围
19楼( 熙可国际贸易( 上海浦东新区) 有限公司, 上海颐嘉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迅泰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熙可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的全体员工( 含兼职及实习生) 。
三. 考勤规定
1. 员工上下班时, 须在总台的《签到簿》上用中文正楷字体( 外籍员工除外) 签到( 签名并记下实际到达或离开公司时间) 。
2. 员工上/下班未按规定签到, 须在规定补签时间( 上班漏签的补签时间为当日12: 00前; 下班漏签的补签时间为次工作日8: 45前) 之前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漏签理由, 并需经总台接待人员证明其实际达到公司时间后, 方可补签, 一个月补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如补签次数超过规定, 或未在规定补签时间之前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漏签理由, 或总台接待人员无法证明其实际达到/离开公司时间的, 均按每次视做旷工1天处理。
3. 部门经理职位以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 须事先征得其直属主管的同意。
4. 部门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 须事先知会其直属主管或其直属主管的助理/秘书。
5. 员工公出须在《签到簿》上公出栏登记清楚实际进出时间、 目的地及联络方式, 以便于同事联络。
6. 如员工直接从家里公出办事, 须在前一天按规定办理好公出手续, 并知会人力资源部。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 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按每次视作旷工半天处理。
8. 员工因故不能出勤, 原则上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将自己负责的急需完成的工作移交给职务代理人, 并知会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同事。如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须在上班时间之后的半小时内以电话方式, 向直属主管请假, 经核准后, 将自己负责的急需完成的工作移交给职务代理人, 知会人力资源部, 并须于上班之后一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四. 请假程序
1. 提前申请时间
请假时间( 天)
提前时间( 工作日)
≤3
1
3<≤5
5
5<≤10
10
10<≤20
20
20<
60
申请请假
2. 提前申请请假程序
申请人
审核申请理由
了解申请人手上工作
直属主管
No
继续工作
申请人
Yes
Yes
审核( 如果需要)
人力资源部
No
知会与自己工作有关人员
申请人
与直属主管指定的代理人交接手上事务
申请人
将《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
申请人
发布请假通知
人力资源部
上 班 时间起半小时内
Call直属主管申请请假
申请人
3. 当天补请假程序
审核申请理由了解申请人手上工作
直属主管
No
Yes
与直属主管指定的职务代理人交接手上事务
申请人
来继续工作
申请人
知会人力资源部
申请人
发布请假通知
人力资源部
休假
申请人
三.提前申请时间及审批权限:
1.
审批人
权限
部门经理
3天( 含) 以下
总经理
3天以上
四.假期种类及请假手续
1. 迟到
1) 员工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之内到达公司, 视为迟到( 超出上班时间15分钟后到达公司按事假计) 。员工每月迟到在3次以内( 含3次) , 不扣工资。
2) 3次以上, 每次按事假1小时扣发工资。每月迟到次数超过6次, 予以警告处分; 一年内累计有二个月迟到次数超过6次, 予以记过处分; 一年内累计有三个月迟到次数超过6次, 予以开除。
2. 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前往处理,可提前一天申请事假, 事假以小时计。员工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事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 公司将予以开除。
3. 病假( 仅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1) 员工由于生病而不能正常工作, 可请病假, 病假以小时为单位。
2) 员工全年可享受12天全薪病假。申请休全薪病假, 须附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3) 病假一天以上须提供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一天以内( 含一天) 原则上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如无病情诊断证明, 亦可申请全薪病假, 但累计不得超过四次, 如超过四次无法提供病情诊断证明, 则按事假处理。
4) 如员工全年病假超过12天但未超过上海市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停工医疗期, 超出部分, 公司依据其在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 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比例如下:
服务期 全薪 ( 12天后) 按比例
12个月以下 12天 50%
1年以上~2年 12天 60%
2年以上~4年 12天 70%
4年以上~6年 12天 80%
6年以上~8年 12天 90%
8年以上 12天 100%
5) 如病假时间超过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 旷工
1) 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 或假期届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工处理。
2) 旷工期间不发工资。
3) 一年内旷工( 含视作旷工时间) 累计次数大于等于1次且小于2次的, 给予警告处分; 一年内旷工( 含视作旷工时间) 累计次数大于等于2次且小于3次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一年内旷工( 含视作旷工时间) 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 予以开除。
5. 年假( 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1) 员工连续服务满1年后, 每年可享受5天年假; 以后每满1年递增1天, 但最多不超过12天。
2) 年假不包括公众假期及法定假日。
3) 年假可连续使用, 亦可分开使用( 最小单位为天) , 当年度休假限当年用完。
4) 因工作需要, 员工没有休特别假而照常工作者, 经总经理批准能够加发假期工资作为补偿或把该年的有薪年假累积至下一年使用。
6. 工伤假
1) 因职业事故而致残废、 伤害或疾病者, 其治疗休养期间, 给予工伤假, 工伤假期限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确定, 工伤假期间, 工资全额发给。
2) 请工伤假应附公司指定医院或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病历卡》或病情诊断书及病假单原件。
3) 请工伤假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准。
7. 婚假( 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1) 员工结婚, 可申请婚假, 婚假期限如下:
年龄 婚假
男性 25周岁以下 3天
25周岁以上 10天
女性 23周岁以下 3天
23周岁以上 10天
2) 婚假包含法定假日在内而且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3) 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 经人力资源部核准。
8.产假:( 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1) 女职工分娩前, 提前三个月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产假。
n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n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15天。
n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n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n 妊娠三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
n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者,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n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
2) 产假包含法定假日在内, 而且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3) 女职工生育呈请产假,应附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原件; 因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申请产假延长,应附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原件; 女职工自然流产请产假,应附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及病假单原件。
4) 请产假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准。
9. 陪产假( 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男性员工在配偶生产时, 可享受3天陪伴假。请赔偿假须提供应附其妻子的生育产假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陪产假须提前一周申请, 并经人力资源部核准。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0. 丧假( 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关系 丧假
父母、 继父母、 配偶 3天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配偶 3天
之父母、 养父母、 继父母
兄弟姐妹 1天
请丧假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准, 丧假期间, 工资照发。丧假包含法定假日在内, 而且只能一次连续使用。
11. 公假( 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1) 员工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活动,、 办理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公司要求的体检等, 可申请公假。
2) 办理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参加公司要求的体检给予1天公假。
3) 公假可分开使用, 最小单位为半天。
12. 换休
员工凭核准的《加班申请单》可换休与实际加班时间相同的假期。
五.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经总经理核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出勤与请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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